2016经典行政起诉状范文2篇(行政诉讼起诉状例文)

时间:2022-07-10 09:26: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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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典行政起诉状范文2篇(行政诉讼起诉状例文)

2016经典行政起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2016经典行政起诉状范文2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滨139号。电话:xxx 被告: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年间原告在江滨路139号建有房屋一栋,建房时原告在房屋的西侧搭建了一钢架棚,用于停放小车。搭建的钢架棚既无占道搭建,也未影响城市规划,原告仅仅是在属于原告自有的绿地带建造钢架棚,钢架棚建成后从未有任何部门要求原告拆除。

  SA综执罚告字2011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被告又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责令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临时(搭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原告认为搭建的钢架棚已建10多年了,超过了二年的期限,又未影响城市规划,搭建在属于原告的绿化地带,被告认定属于违法建设,其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行

  政行为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政,应当对其所

  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为此,特具状前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SA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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