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考核制度3篇(医院物价科管理工作质量考核)

时间:2024-03-15 12:58: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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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考核制度3篇(医院物价科管理工作质量考核)

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考核制度1

  为了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特制定了《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记费手续,由记费单必须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项目名称。收费员发现不按规定填写者,有权拒绝收费。物价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都必须与收费项目一致。如发现不相符,造成费用漏收或少收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员收费错误,错收金额,有收费员赔偿。

  四、病人投诉,所在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处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办投诉的,经核实确有收错费用的,查实后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且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物价员要每天对病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科室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反馈给科室,以便及时纠正。

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考核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按操作规程办事。做到层级管理清晰,责、权、利明确。为保障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规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员工,包括不同编制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和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监察科负责解释与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相关职能科室向监察科提出,报医院管理委员会同意,经职代会通过生效。

  第四条执行原则

  1、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3、坚持公平、公开、及时、合理。

  第五条相关条款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相互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2、科室自查上报。

  3、来信、暗访、病人投诉、新闻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上级领导及其各职能部门督查发现,归口转报。

  5、其他。

  第六条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情况,由当事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及处理建议并报对口职能部门,或由职能部门提出执行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监察科统一执行。重大处理意见由院党委会议决定或由职代会表决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如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相违,则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章奖则

  第八条科室及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等精神奖励,并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品。

  同时根据情况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奖励金额在100—2000元范围内。成绩特别突出者经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后可突破此奖金额限制。

  1、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者。

  2、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者。

  3、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4、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5、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7、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8、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9、后勤服务认真、热情、及时,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10、获得上级(含区市局级)表彰奖励或在各级单项考核竞赛中取得优胜,为医院赢得荣誉者。

  11、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获得广泛认可的科室或个人。

  12、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13、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14、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受到病人或社会表扬;或拒收红包;或在工作中顾全大局,忍受委屈的科室和个人。

  15、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学校或医院授予荣誉称号者。

  16、有其他成绩者。

  第九条在正式杂志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完成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得科技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按医院科技奖励制度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职业道德罚则

  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如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或(和)科室50-2000元处罚、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岗位、延期晋升和聘用或降职降聘;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待岗、甚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工作任务;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

  2、按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

  3、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4、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科室没有给予妥善解决。

  5、科室病人满意度在92分以下。

  6、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受或索要“红包”及物品。

  7、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

  8、未经医院同意,相关科室擅自购进物品。

  9、徇私舞弊,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10、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给病人作检查、签发报告;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停诊。

  11、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

  12、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外出检查、治疗、住院。

  1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

  14、非财务部门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

  15、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社会舆-论指责、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利用工作之便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擅自改变收费范围等,按医院加强漏收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扣罚1000元并处非法所得2-5倍罚款。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规范,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发生缺陷和差错,给予50-2000元处罚,造成医疗纠纷(事故)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追加处理。

  1、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2、违反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

  3、医疗护理文书及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内容不规范或有差错。

  4、乙级病历和丙级病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病历或遗失。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医疗纠纷(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按相关法规、制度处理。科室及当事人自行处理的,医院不再追究;由医院出面处理的,发生医疗纠纷赔偿,赔偿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额在5000元以上的,5000元由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全额承担,5000元以上的部分,再根据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委员会认定的责任度,给予相应比例的经济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日常工作罚则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要以临床为中心,因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等原因给医院造成损失或对临床工作造成不便,对当事科室及个人给予50-2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直至开除。

  1、未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或出现漏报、错报等。

  2、虚报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

  3、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当事各方互相推诿扯皮的。

  4、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

  5、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

  6、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

  7、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不及时办理或不予答复,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

  8、出现缺陷、差错,科室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9、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

  10、科室或个人未按要求执行器械、物品领取和发放的有关规定。

  11、不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执行,导致设备仪器损坏。

  12、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各种器械、物资,或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或资质证明不全;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

  13、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不当,造成破损或遗失。

  14、违反或拒不执行医院的制度、决定或执行不力者。

  第六章劳动纪律罚则

  第十六条职工应遵守工作纪律,违规者给予5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缓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待岗,或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1、科室私自放假休假,或违反请销假制度。

  2、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怠工或无故离岗;带酒上岗;上班时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聊天等;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

  3、无故不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

  4、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

  5、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

  6、未经医院批准,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或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

  7、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

  8、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不及时到位检修,或因技术难度大不能维修又不积极请专业人员指导而影响正常工作。

  9、丢失损坏工作服、床单、枕套等医院物资。

  10、伪造医院文件、票证、印章及其他材料。811、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

  12、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打架斗殴。

  13、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安全的物品,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漏水等。

  14、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15、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影响绿化区内卫生行为。

  16、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

  17、科室及住宅区卫生差、或不按规定定点投放垃圾。

  第十七条职工旷工,除停发旷工期间全额工资外,并每天追加1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1、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3、科主任、护士长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备案手续,视为旷工。

  第七章教学及继续教育罚则

  第十八条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罚200-10000元;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5年内要求调离医院者,承担相应数额进修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院内院外各种相关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无故不参加培训者,扣罚50-100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每次处罚100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相关规定,违反规定者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或出现教学事故,处罚500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年内受到的处罚将与年终奖金的发放、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三条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经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通过,可据实际情况给予奖惩。

  第二十四条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罚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绩效工资或科室绩效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五条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二十六条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考核制度3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各科室向患者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科室或价格管理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考核制度的范围

  1、自增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或护理记录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7、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8、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9、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10、擅自不收、少收或漏收费给医院造成损失的

  三、考核依据

  以现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药品价格及各补充文件为依据,科室违反价格规定,病历检查发现问题的,以每月的考核扣分为处理依据;通过患方咨询投诉发现问题的,以来访人员登记表中所反应事由的核实处理情况为考核依据;通过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受理部门的意见或决定为考核依据。

  四、考核办法

  为了杜绝漏费情况发生,发现漏费扣罚责任科室一定比例奖金并扣科室考核分。

  科室考核扣分标准如下:

  a、医嘱没下记录或没报告单及收费清单没有记录,扣3分/项。

  b、严格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多记、少记或漏收各种费用,扣3分/项。

  c、投诉核实一次,扣2分。

  d、没有及时发放一日清单,扣2分。

  五、医院对计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实行考核处理:

  1、凡属记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

  2、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写自查报告。

  3、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4、计费人员擅自不收、少收或漏收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科室负责人对科内所发生的计费、收费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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