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4-04-12 11:59:00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证书管理制度5篇,以供参考。

证书管理制度5篇

证书管理制度1

  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单位就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作向顺河回族区卫生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本卫生监督所进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工作,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食品采购、索证、加工、销售的环节不违规并建立相关组织、制度等,同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员工餐厅就餐管理制度

  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单位名称 代表人

  年月日

证书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

  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证书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证书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xx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证书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书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确保认证标志、证书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证书、标志的使用和3c认证标志的申购、保管和使用。

  3、职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

  a)负责根据工厂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购买的审批;

  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

  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3.2技检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申购,确定加贴的部位和数量。

  3.3生产部负责3c认证标志领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3.4办公室负责3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对是否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5办公室负责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标志的的使用范围

  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志。

  4.2ccc标志采用的形式规格

  鉴于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采用ccc标志标准规格形式中的3---5号,具体执行下页表格规定。

  4.3ccc标志的申请

  4.3.1生产部负责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后,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4.3.2技检部负责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向指定机构申请,申请采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当产品包装发生变化或根据顾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认证标志时,由技检部负责人提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技检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他形式的认证标志和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要求缴纳工本费和标志监督管理费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样的3c标志,或自行印刷、膜压等方式使用标志,则由技检部负责设计,经总经理批准后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再进行制作。

  4.4ccc标志的领取和使用

  4.4.1ccc标志标签在获准使用购买回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设专人落实具体责任,建立标志领用保管台帐。

  4.4.2凡是生产部门需要使用ccc标志,先填写ccc标志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和班组责任人等信息,经质量负责人核实批准后,向办公室申请领用,并作好领用登记手续。

  4.4.3生产部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完标志的,应在当天下班前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4.5ccc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防护

  4.5.1ccc标志,是国家授予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特殊标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员应作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标志不损坏、不丢失、

  不污染、不转让、不违规使用、不错贴,确保ccc标志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4.5.2技检部负责人切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质量保证负责人报告。

  4.6ccc标志的管理

  4.6.1ccc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对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防护组织指导和培训。

  4.6.2当产品结构发生变更,或产品认证证书范围发生变更,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及时和国家指定部门联络,重新申请认证和重新确定ccc标志的使用范围。

  4.6.3生产部监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在申请范围产品不加施ccc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不加施ccc标志。

  4.6.4标志统一交办公室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发放领用手续,明确标志的来源和去向,填写《3c标志进出台帐》

  4.6.5工厂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上,在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同时注明'(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同时,在其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4.6.6认证产品的产品标识中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如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应在认证证书描述范围内。

  4.6.7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4.6.8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4.6.9当年未年审或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暂停期间内,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或声称通过了相应的认证。

  4.7营销部加强对加施ccc标志产品售后服务监督,对ccc标志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4.8营销部、质量负责人应对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积极的斗争,必要时及时向国家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不法活动实施有效打击,维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

  5、相关文件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

  5.2《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公开文件》

  6、相关记录

  《3c标志进出台帐》

证书管理制度5篇相关文章:

关于小学安全保证书3篇

住宅质量保证书模板7篇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6篇

宿舍保证书范文6篇

戒酒的保证书范文3篇

责任保证书范文6篇

服务保证书4篇

产品保证书范文6篇

关于煤矿的安全保证书6篇

清明节放假安全保证书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