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制度7篇

时间:2024-04-23 14:19: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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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制度7篇

执法的制度1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单位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3、单位法制工作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

执法的制度2

  一、为规范值班住勤工作,明确值班住勤人员职责,保障执法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值班工作分局联动值班和镇(街)中队住勤。

  三、局值班由全局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担任;镇(街)中队住勤人员由协查员和协管员担任。

  四、局值班设十个值班组依次轮流。每个值班组安排5-6名值班人员,设带班组长1名,负责值班组考勤、安排、巡查、出勤等相关事宜;镇(街)住勤人员原则上每天安排1-2人。重大节假日及工作需要,由综合科统一调整安排,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局值班住宿由局统一保障,综合科负责协调;节假日由综合科统一安排接送车辆,值班后补休一天,补休原则上在值班后一个星期内安排。

  五、局值班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保证每班有2名以上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局机关安排2-3人,中队各安排1-2人;住勤人员由镇(街)中队统一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报综合科。

  六、局值班和镇(街)住勤人员负责24小时值机。局值班,工作时间由局机关当日值班人员值机。

  七、值班组应于每天上午8∶10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登记,交接好值班装备、器材、文书材料和待办案件,不得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无人接班时,上一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直到换班人员上岗为止,不得撤离职守。

  八、值班人员未经值班组长同意,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不得无故不参加值班;因事请假要请人替班。未经值班组长同意私自调班的视为脱岗。

  九、局值班人员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负责落实。工作时间,应及时转报中队或相关科处理,并负责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外时间,应及时向值班组长汇报,并由值班组长负责安排落实;遇有紧急、突发的重大事件或上级指示应立即向局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对外来身份不明及闲散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要及时问明来历及事由,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办公。

  十一、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做好来访人员事由登记,并通知局领导和有关科、中队及相关人员接待。接待来访者要有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十二、下班后,值班住勤人员要认真检查办公场所的水电和办公室门窗关闭情况,适时组织夜间巡查,注意防盗、防火,做好办公场所公共卫生保洁工作;局值班人员要负责准时操控局机关上、下班铃。

  十三、值班住勤人员要严格遵守法规纪律,不准在值班住勤期间喝酒、占用电话聊天,违反值班住勤职责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相应责任。对值班住勤期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执法的制度3

  为培养员工热爱工作热情,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塑造好单位公众形象,执法大队人员做到遵守以下制度:

  一、纪律制度

  1、严禁在中午饮酒

  2、禁止一切违法乱记损公肥私、吃拿卡、要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除一月工资。

  二、考勤制度

  1、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或者早退(如有违反按局机关处罚制度严格执行)。

  2、因私事请假的,应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由分管局长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未请假按旷工论处。

  3、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三、卫生制度

  1、工作时间必须穿制服,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如未按规定三次以上视为自愿调离执法大队。

  2、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自20xx年2月17日起艾才女、陈艳花、舒小燕、胡小艳按次序每人轮流负责一周卫生打扫,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四、学习制度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刻苦学习专业技术,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每个礼拜五下午集中进行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五、巡逻制度

  执法大队在县城规划区实行日常巡逻制度,要做到有建设行为论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执法的制度4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就爱文秘,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乡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制度的建立、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对乡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表”为依据。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3、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的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油气管道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以及委托的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防护方案的行政许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申请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第八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争议协调

  第十三条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拟处理的意见不一致,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审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的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的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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