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销毁制度10篇 档案销毁工作

时间:2024-05-12 09:57: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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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销毁制度10篇 档案销毁工作

档案室销毁制度1

  一、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一次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慎重稳妥”的原则,存放3个月后,再行销毁。

  三、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必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

  四、对保管期限已满,或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综合档案室必须逐件填写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清册封面内容、登记栏目、立档单位和全宗简要说明),报请校档案鉴定小组审查。

  五、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六、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专人(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要依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确认无误,方可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七、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合理利用安保台帐资料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广东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安保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安保档案是指将企业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进行收集、归纳和存放保管,即将安保工作台帐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内容包括:依据国家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制订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防和消防设施状况、安全检查、培训教育、发破案、事故调查和处理、经警和枪只管理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局以及支局(班组)三级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局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支局(班组)应明确管理人员(台帐档案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台帐、档案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规范管理台帐资料档案。

  第四条安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市局监督保障部负责对全市××企业安保档案实施监督考评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局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评选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安保台帐资料档案归档的范围:

  一、市、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单位范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安全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含注册安全主任)名册。

  (二)安全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领导履行安全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所管辖的二级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书或声像。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枪只、设备等安全操作规程。

  (五)日常工作台帐记录,包括:工作计划和总结;消防设施(设备)、经警、金库、仓储等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记录。

  (六)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教育的年度计划;参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记录等。

  (七)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审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建与审批资料,各种证照领取资料。

  (八)安全检查记录,包括:历次(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检查记录;重点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九)事故隐患整改,包括: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记录。

  (十)事故调查和处理,包括: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案材料和防范措施等。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记录必须有被检查(隐患整改)单位负责人和检查(负责隐患整改)人员签名。

  (十一)发破案记录,包括:发案报告、破案经过、处理结果等。

  各单位可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单位管理权属范围进行安保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二、支局(班组)范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上级安全机构设置文件和本支局安全工作分工;安全责任人、兼职安全员(副支局长担任,无设副支局长的由支局长负责)及支局人员分工名册。

  (二)安全责任制,包括:上级下发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文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各岗位职工安全工作职责;上级对本单位履行安全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岗位职工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件材料;上级下发的安全工作总结、工作要点;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范;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上级制订以及本单位结合实际制订的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救援预案和防范措施,包括如:遇盗抢、诈骗、火灾、洪涝、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办法。

  (五)日常工作记录台帐,包括: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及电器、物品堆放、门(锁)重点部位等上级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必须有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名)、本支局(班组)每日班前班后自查整改隐患等记录;网点(金库)出入登记簿、值守登记簿;防入侵报警设(撤)防登记簿(卡)等。

  (六)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上级下发的教育的年度计划和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学习安排表;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本单位组织进行的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记录簿;案例通报等有关学习资料。

  (七)案件、事故及事故隐患自查情况上报登记记录,案件、事故(隐患)报告材料(上报后自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 安保档案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书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检查工作与检查记录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安防设施与鉴定、验收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发案(事故)情况、调查处理、结案和归档同步。

  第九条安保台帐档案资料的归档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文书和声像档案由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在每一项工作任务完成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档案,在工程任务下达后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复印一分交安全部门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带有密级的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应由经办人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五)破案和事故处理后即将材料整理归档,随后将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归档。

  第十条收集安保档案材料时,应保证安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时,应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安保档案材料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对未完成的档案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等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十二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安保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十三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动中并对以后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安保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安全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安全部门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安保档案,整理登记后向接收部门移交,不得散失。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第十六条 安全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使用。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说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范围,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借用安保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安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第十八条重要和密级的安保档案,需要向外单位或个人交换、复制时,须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安保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安保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安全部门指派人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安保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成绩的;

  (二)对安保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成绩的;

  (三)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安保档案;

  (二) 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室销毁制度3

  一、应全面、科学地做好档案鉴定工作;

  二、应在本校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档案的'鉴定、销毁全部工作应在该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每次鉴定应填写《档案鉴定册》,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生效;

  三、鉴定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并填写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对已经满保管期限的档案,经过鉴定,确定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可以剔除销毁,保管期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五、销毁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销毁前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六、会计档案销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档案销毁过程必须两人监销。

档案室销毁制度4

  第一条成立学校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由校档案馆、校保密委员会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二条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对拟销毁的档案作出鉴定。

  第三条鉴定完毕后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鉴定小组成员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业务校长审批。

  第四条可销毁的.档案要逐件填写销毁清单,登记造册。销毁档案要由三人以上执行。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造册人、销毁人、监销人和主管领导应签名盖章。

  第五条鉴定报告与档案销毁后的目录清单一并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5

  1、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机要性,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健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接待、保管、安全、保卫等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工作差错。

  3、开展保密检查,定期对室藏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泄密事件及时追查,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

  4、严格调阅制度,健全借阅手续。凡外地、外来单位来查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严禁将档案带出阅档室。

  5、不得让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6、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及文件材料,严格办理销毁审批手续,统一送市保密回收站销毁。

  7、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室销毁制度6

  毁范围。

  2、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3、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4、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该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档案室销毁制度7

  一、严格按《统计法》的规定开展档案统计工作,不虚报、漏报、瞒报。

  二、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表,统计数据以原始记载为依据,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三、在档案利用方面,做好利用人次、利用效果的统计工作。

  四、对移交归档的档案数量进行统计,做到帐物相符,完整齐全,进出手续登记完备。

  五、对档案的销毁、更改及上级要求的其他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填报,本单位内部档案的移交要手续清楚、按章办事。

档案室销毁制度8

  为有效地保存制度,特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必须建立由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领导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和部分档案的鉴定。

  二、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正确划分需要保密档案的密级。

  三、对档案的全面鉴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对部分档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通过鉴定的档案,必须写出鉴定报告,注明鉴定意见和日期,并由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签名。

  四、通过鉴定的档案,力求达到保定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符合标准,对在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对已超过保管期或失去价值的档案,必须慎重处理,严格掌握,还有一定价值的档案可暂封存,待观察后再行销毁。

  五、对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先造好清册,提交销毁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送档案主管机关备案,在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六、要档案的保管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档案销毁后的善后工作。

档案室销毁制度9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长期保管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为15年以下)的档案就应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为此,特制定如下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30年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室对所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室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的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案卷的登记薄。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销毁档案的组织领导

  1.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方为生效;并加以妥善保管。

  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必须经校主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字,方能生效。

档案室销毁制度10

  一、本单位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二、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温湿度记录,保证室藏档案与案卷(归档)目录相符。

  三、建立档案接收移交登记簿,凡进、出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对档案进行监销,监销档案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销毁。

  四、档案室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等必要保护设施,定期投放防鼠、防虫药,并定期清洁,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五、除档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丢失,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档案人员责任。

  七、档案人员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门加锁,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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