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3篇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表

时间:2024-05-27 19:00: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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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3篇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表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

  为加强区域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全范围内所有使用液化气的区域。

  第二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同时在厨房内使用柴油灶或其他炉灶,水平距离必须保持在0、8米以上。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应放置在稳固、荫凉、通风良好的位置,钢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置、倾斜或平卧放置。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规定送检,禁止使用变形、超龄、脱漆和字印不清的.钢瓶。

  第五条不准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靠近高温源和阳光下曝晒,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

  第六条经常检查、保养灶具和钢瓶,定期更换减压阀、输气管等配件,禁止碰撞或用硬件敲击开启钢瓶阀门。

  第七条使用前要检查钢瓶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气,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气味时,不得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

  第八条使用时采用先点火后送气的方法(自动打火、按说明操作)点燃后不得离人,并随时观察情况。

  第九条钢瓶内液化气不得放尽,瓶内应保持大于0、5/㎝2表压,以防空气进入钢瓶;充装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系数标准,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条严禁私自灌装和倾倒液化气;瓶内残液应由液化气供应部门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卫生间、垃圾箱或排污沟内。

  第十一条对违章使用液化气、私自灌装液化气和处理残液者,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云南方舟大酒店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2

  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线项目使用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罐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液化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内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只能做为食堂生活用。不得用作工程,替代乙炔使用。

  2.项目部食堂及外协队伍用液化气罐防火安全工作统一由项目部安质部管理,对防火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液化气罐应供应商应有合格的资质,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确认。液化气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其资料存档,并上报项目部。应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4.供货方需有液化气罐的检验合格证(签),钢瓶及充灌的液化气压力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来历不明的液化气罐流入使用。

  5.50kg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的.砖砌库房内,与人员密集区域应有有效安全距离,库房应与用火区须有有效隔离,库房应设置门、锁。

  6.液化气罐库内禁止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用火。除运送人员和炊事员外他人不得随意开锁入内。气罐库应有防晒、防雨、通风设施。

  7.15kg液化罐应与炉灶保持1.5米的有效安全距离。放于室外的液化气罐必须防晒、防雨、通风。

  8.连接罐体的减压阀必须为合格品,连接炉灶的软管连接必须使用耐压、耐油管,管头使用专用卡扣紧固,禁止使用铁线绞固。超过1.5米距离的应采用硬管(镀锌铁管)连接过渡。穿墙管必须加硬管做防护。

  9.液化气罐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在食堂的炊事人员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防漏气的安全检查。

  10.炊事人员在使用前应进行《液化气罐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未参加培训考核或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考核成绩存入人员管理档案。

  11.项目部及外协队伍单位应贯彻落实、遵守本制度和《液化气罐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

  12.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本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安质部将根据情节和严重性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理,对违反规定引发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3

  1、液化气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1、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收发、测量和加注液化气期间,禁止用火;

  13、在输气管道、气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气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4、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5、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6、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4

  1、空瓶、重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2、15kg钢瓶应单层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3、钢瓶不准堆压在消火栓上,也不准阻挡消防通道。

  4、钢瓶要周转使用,重瓶不易存放过多。

  5、漏气瓶和超重瓶、待修瓶不得和其它钢瓶混放。

  6、待修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必须排空后才能存放,待修瓶不得乱扔,集中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7、存放的钢瓶要有专人负责,定时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5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6

  1、液化气站站长全面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液化气站人员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2、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及用具等均应属消防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用与非消防工作上;

  3、对干粉灭火器定期检验,应保持良好状态(压力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视为正常);

  4、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

  5、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严禁埋、压、圈、占。

  6、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保管,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灭火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灵敏有效。

  7、各场站配置的灭火器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查记录表上。一年进行一次更新换药。

  8、擅自取消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损坏要照价赔偿,影响灭火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9、如遇特殊情况使用消防器材的,使用后必须进行统一登记,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使用用途、使用数量,并及时报站长联系充装。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7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以是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储存

  第五条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及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赌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除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挖掘条件建立储灌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灌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要求:

  1、应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安全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5、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漏气、排险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

  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根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站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范围和内容

  1、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2、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站、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4、液化气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液化气站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9

  1、液化气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液化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液化气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0

  一、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有消防档案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四、有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2

  一、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则,悬挂整齐、位置适当并认真贯彻执行,有人员要熟悉会用;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安全教育,使气站人员要做到:

  1.人人熟悉消防知识;

  2.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3.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充装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充装站进出口、充装台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充装台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八、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液化气站安全检查制度13

  1、食堂液化气瓶与煤气灶具台保持安全3米以上的安全

  2、严禁非操作人员开液化气阀门

  3、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使用煤气灶时,要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得使用打火机近距离点火

  4、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将门窗打开,不查明原因,不能点燃。

  5、烧水、炒菜时,打开引风设备,排除油烟和废气。

  6、遇到外界影响,液化气灶自动熄灭时,应立即关闭,重新点燃开启。

  7、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8、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9、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10、搬运液化气钢瓶时,应将阀门旋紧,不准滚动和撞击,

  11、存放时要垂直,放置稳当

  12、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13、灭火器箱上面,严禁堆放一切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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