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听课制度

时间:2024-08-16 10:08:3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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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听课制度

一、指导方针:

  为增强教师之间的业务沟通与共同进步,致力于提高课堂讲课水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并立即识别与处理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促进较好的教风与学风的形成,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此外,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此制度。

二、听课节数:

  1、正校长每学年务必听课至少30节。

  2、主管教学的副校及教导处主任每学年应听课不少于40节。

  3、教师在每学年中听课的节数不能低于25节。

三、听课规定:

  1、强调效果的必要性。听课工作需每月进行,防止临阵磨枪,只求应对而匆忙达到目标。推门听课比例需不少于40%,教师主讲的课程占比不能小于60%。任教者不管怎样不得拒绝听课,也不能有意变更课程内容或调整教学方法。

  2、听课教师应提前进到课堂,全神贯注地征求教学内容,避免影响学生学习。听课结束后,需与讲课教师开展建议交流,反馈听课状况要真实客观。

  3、听课教师需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薄》或听课评价表,听课过程应有记录,包含日期、讲课教师、班级、课题、教学过程、板书及简要评语(课堂评价或教学建议)等。

  4、《听课记录簿》由各校独立统一设计,听课评价表则需根据《斗门区课堂教学十项要求》由学校制订,各校需在学年开始与结束时派发、搜集、查验、储存备查。

四、听课查验与反馈:

  1、区教科研中心按时与不定期对校长及副校的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学期结束前一周,学校教导处须搜集正副校长和教务主任的《听课记录簿》,并交区教育科研中心进行统计查验。其他教师的《听课记录簿》由学校教导处承担查验、统计,并制作表格备案,根据教师的听课状况编写书面总结,于期终放假前提交给区教育科研中心。

  2、学校教导处需在下期开学前,依据来自学校和上级教育、教研单位的反馈信息,对听课问题进行书面梳理与总结,并在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上进行公布。学校领导要注重对听课获得的教学资源展开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的意见。

五、其他:

  1、未能完成听课任务者(包含未按时上交听课本者)及其弄虚作假抄录听课记载的,将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2、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将干部及教师实行听课制度的状况做为考评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听课规定,以满足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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