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方案3篇(公司裁员方案草案)

时间:2022-07-22 15:54: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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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方案3篇(公司裁员方案草案)

裁员方案1

  前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法定情况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法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分三步走:第一步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步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那么,这种程序是法律强制性的还是可选择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员程序有什么后果?在实际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处理经济性裁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林宝福与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20xx)辽审一民抗字第100号】

  20xx年1月5日,林宝福与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签订了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末,明山粮库经营遇到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八个月之久,拖欠内外债务近1000万元,除部分留守人员外,职工全部放假。20xx年11月9日,明山粮库向其主管部门粮食局提出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本溪市粮食局同意明山粮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0xx年12月8日,明山粮库制定了《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当日,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了请示。20xx年12月13日,明山粮库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同日,明山粮库将其单位制定的《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名单向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20xx年12月30日,本溪市粮食局作出批复,同意明山粮库制定的方案。林宝福在被解除合同之列。林宝福于20xx年5月3日向本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林宝福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粮库没有提前三十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于20xx年12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且已通过了《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林宝福已收到20xx年、20xx年经济补偿金。因此,粮库作出的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裁员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明山粮库于20xx年12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裁减人员方案,虽未提前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故明山粮库作出的经济性裁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明山粮库主张当时火连寨粮库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了方案,但只提交一份由工会盖章的决议,无会议记录及职工代表签字,且林宝福等均否认开了职代会,不能认定火连寨粮库将裁员方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另也无征求工会对裁员方案意见的证据;明山粮库虽提交了火连寨粮库向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关于火连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提前解除返聘人员劳动合同工作方案的报告》,但未提交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回复,不能证明当时火连寨粮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及听取了意见;明山粮库未提供正式公布方案的证据。综上,火连寨粮库20xx年12月经济性裁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认定火连寨粮库20xx年12月经济性裁员违法。

  上述案例认为,应把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理解成经济性裁员的必要前置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完“说明—听取—报告”的法定裁员程序之后,才能裁减人员,否则,则属于违法裁员。

  那么,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到底是强制性的义务还是可选择性的?

  笔者整理了与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相关的法律规章,其中,《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前面用了“应当”,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的是“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的也是“应”,这些劳动法规、规章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而《劳动合同法》第41条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应当”履行,故需结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最高院的指导意见综合考量。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在《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对第41条的解读是,经济性裁员不同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性裁员涉及人员多,客观情况复杂,只有在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说明—听取—报告”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立法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裁员的目标才能实现。“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既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义务,也是其集体合同的缔约义务;“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既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义务,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的规则的体现。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且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虽然没有规定经济性裁员的“说明—听取—报告”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根据其他劳动法律规章,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应当把《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理解为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会面临违法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既然经济性裁的“说明—听取—报告”程序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企业该如何履行这种程序,防范相关风险呢?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在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通知第4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对此程序均予以了明确。

  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除了依据上述程序规定一步一步实施裁员方案外,还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免程序未到位或举证不能而导致承担违法裁员的责任。

裁员方案2

  一、目的:精简员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按现有人数20%的指标减员;

  三、减员对象:

  1、工作效率低下者;

  2、工作屡出差错者;

  3、在上半年有过2次旷工者;

  4、经常迟到、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规定者;

  5、工作量不饱和、经常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6、与本部门领导有裙带关系且表现较差者;

  7、经研究有其它具体事件不再适合继续留任者。

  四、运作指引:

  1、各部门按现在的工作情况,重新进行本部门组织架构设计,做到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严格定员从紧;

  2、各部门重新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岗位重组、工作分析、职务说明,量化工作量、力求在岗人员的工作量饱和;

  3、8月10日召开工作分析说明会,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部属人员的工作量报告,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交本部门应减人员名单;

  4、应减人员由本部门直属主管进行首次沟通,沟通的过程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五、补偿政策:

  1、经济补偿金: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金:公司要求被裁减并立即办理手续离职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注:支付标准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离职手续办理:

  1、人事行政部负责主持减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办理合同解除证明,签订离职补偿协议。

  2、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等。

  3、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离职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及发放工作。

  (操作流程:各部门重新设计本部门组织架构——>岗位重组——>职务说明——>提交减员名单——>人事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离职谈话——>补偿协议——>财务核算——>结束。)

裁员方案3

  一、现行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现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三、经济性裁员法律策略,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裁员的类型主要分为:结构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经济性裁员。

  结构性裁员是指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经营方针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内部机构的重组、分立和撤销等所引起的裁员,其原因一般有三个,一是行业本身的成长周期的变化,导致企业的产业结构必须随之调整;二是由于技术革新,致使企业原有的岗位消失;三是公司战略的调整。优化型裁员是为了提高效率和团队竞争力,裁员的目标是那些业绩不佳、人际关系不好、团队合作能力差的员工。企业在选择裁员对象时,首先会看这个员工是不是核心业绩的创造者,是不是成长业绩的执行者,再考虑这名员工的现实表现如何,在沟通、团队协作、学习主动性等方面是不是存在不足。经济型裁员多是出于成本控制的需要,这个时候往往因为个人回报与企业的现实支付能力存在差距,企业必须通过裁员来减少支出,增加竞争力。一般而言,经济性裁员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摆脱困境,而较大规模裁减员工的行为。法律上所允许的裁员类型是经济性裁员。

  一、现行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适用这一规定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裁员的条件。(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法律规定这个整顿期间是为了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扭转亏损局面,在整顿过程中,为了预防破产,缩小开支范围,必然要对剩余劳动力进行裁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2、裁员的程序。裁员不仅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员的程序包括:(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四类人员不得裁减。需要指出的是:下列人员不能辞退:(1)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三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4、裁员时企业的义务。(1)裁员时应给员工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裁员时,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裁员后6个月内再招聘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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