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3篇(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供大家参阅。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1
凤山民族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期(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可到当地所在组、村委出具表现证明再到学校撤销处分。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政教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政教处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察表》。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凤山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4月13日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2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年(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则取消其初中毕业资格。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德育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3、《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教师同意书》(任课老师全班同意)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德育处
2013年3月13日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3
违纪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附则:
1.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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