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3篇

时间:2022-10-04 16:02: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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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3篇

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1

  (十)简化项目审批。对高于国家设计标准配建原油储存设施的新建企业,或扩建原油储存设施的.已投产企业,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企业高于国家设计标准建设原油储存设施的,各地可通过适当方式支持企业融资。为提高原油储存能力发行企业债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二)给予资源配置倾斜。原油加工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所需原油资源,有关部门应在进行年度总量平衡时给予支持。对于加工进口原油的企业,可在核定进口额度时予以适当考虑。

  (十三)据实核算成本。为提高商业原油库存增加的投入,原油加工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2

  (三)明确功能定位。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四)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五)科学确定计量范围。商业原油库存计量以实物库存为准,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油加工企业为计量主体。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可支配的原油均可计入商业原油库存,包括储罐存油、运输管道存油及境内在途运输油等。企业拥有物权、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储存的原油也可计入。享受财政支持的储备以及尚未报关入境的船运、管输原油不得计入。从事原油加工的一体化集团企业,可对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原油库存进行内部平衡。

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3

  (六)健全报告制度。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以及长期停产等原因,实际库存低于最低库存标准达20日以上时,应当如实上报并在相关事由消除后30日内将库存提高至规定标准以上。国际、国内原油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

  (七)强化运行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利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商业原油最低库存要求。必要时可采取检查统计台帐、现场检尺等方式,查验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量,企业应给予配合。发现企业未执行商业原油库存标准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

  (八)加强库存数据管理。原油加工企业的商业原油库存数据属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石油石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公布。有关部门可在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发布商业原油库存数据信息,引导市场供需。未经授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目的。

  (九)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原油加工企业信用记录,将企业履行商业原油库存义务情况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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