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3篇(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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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3篇(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1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城镇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公用工程(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给水管道等)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城市景观工程(公园、广场、河道整治、滩涂改造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8、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公用工程(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给水管道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城市景观工程(公园、广场、河道整治、滩涂改造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地区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申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工程协会或住建厅(建委)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省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复查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技术质量部。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长、副会长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第二十条: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0一一年五月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工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活动,提升评选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在市政行业的品牌作用,我会在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经中国市政工程协会2010年4月24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予以颁发施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三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在城市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8、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建委申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住建厅(建委)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由省协会出具获奖证明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复查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技术质量部。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六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长、副会长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对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0一0年四月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前的申报项目复查,具体工作由协会技术质量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方式为现场复查。

  第四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工作开展时间,为每年9月~11月份。

  第五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组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专家成立,各复查组由三至四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派员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复查组组长对本复查组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评价意见负责,并组织撰写各个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对组内全部复查项目进行排序并提出推荐与否的具体意见,完成全部复查项目的综合复查报告。

  第七条 联络员负责传达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对当年复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与申报项目所属省级市政协会进行联络,保证组内各复查项目工作衔接顺畅;核查申报项目基本资料;整理汇总本组分项复查报告和综合复查报告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复查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完成工程复查相应的内业资料、外观质量和现场实测的查验工作。

  第九条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复查程序:

  1.观看工程建设影像资料,了解工程概况;

  2.听取项目申报及参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听取工程建设监督单位、设施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意见;

  3.查看保证工程质量的内业资料;

  4.现场检查工程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现场实测; 5.对参评工程进行评分,议定复查意见; 6.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反馈,对申报项目进行点评;

  7.形成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

  第十条 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及轻轨高架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综合类工程分别按附表1~5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评分实行扣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复查报告由工程概况、工程评价、存在问题和复查意见四部分组成。

  1、工程概况包括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简介;开竣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造价;获省级荣誉奖时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2、工程评价包括的内容为:工程特点、内业资料和外观质量评价。工程特点应突出其科技含量和施工难点,内业资料评价应突出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性。外观质量评价应突出其示范效应。

  3、存在问题应包括可行的整改建议。

  4、复查意见应明确是否推荐。

  第十二条 复查组综合复查报告包括的内容为:复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复查项目的分类共性分析;项目的综合排序及不推荐项目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复查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提交各申报项目的复查报告和综合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起执行。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3

  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项,体现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一流水平。由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广大会员单位参加的一项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应具有以下规模: 1.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地铁及隧道等工程。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桥梁等工程。

  3.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及排水、泵站、堤岸、广场、给水、热力、燃气管道等工程。

  4.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对工程投资规模小于以上标准,但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也可参加申报评选。国家尚无质量验收标准或施工规范的工程,暂不受理。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市政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须经过一年(或至少一个冬夏)的使用期,且工程质量完好,未发现结构上的质量隐患,未发现使用功能上的缺陷; 3.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4.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5.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相应的手续齐全,资料规范;

  6.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中无发生不良记录的工程。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申报。

  第六条 所报工程在开工之前确定为创优工程的,必须到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备案,并交创优计划。未获市优的,将不推荐省优、部优。

  第七条 “济南市市政工程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四月三十日结束。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金杯奖”的市政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济南市市政工程金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表格; 2.工程开工前的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证明书一式两份; 4.工程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检测及功能性检验资料; 7.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程业绩评价资料;

  8.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时间不超过8分钟,要求能反映工程特点,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

  9.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10张,并提供数码电子版,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并伴有简短的文字说明。第六章 工程考核

  第九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考核。第十条 工程考核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包括建设程序有关资料、技术、质量、管理资料等);重大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置结构等隐蔽工程,须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查验报告;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组负责对考核工程写出考核报告,报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第七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由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和反应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获奖工程项目经理在职称评定时,获奖工程可作为成果申报。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及评审委员会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工程考核或评审委员资格。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金杯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时,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有权撤消该工程的“金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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