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3篇 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2-10-07 11:51:5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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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3篇 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1

  房产测绘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大理中勘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需要测绘的房产进行测绘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对甲方位于的房屋进行测绘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乙方测绘房屋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2000)的规定进行测绘、计算。

  三、乙方应在日内完成所委托的测绘工作,交由甲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四、测绘费甲方以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款项待测绘成果交由甲方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乙方应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现预付测绘费元,大写元整。

  五、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中,共有共用面积的计算,甲、乙双方应遵循《房产测量规范》中关于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六、甲方应提供真实的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总平面布置图、房屋平面图、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乙方对测绘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甲方隐瞒,没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的,导致乙方测绘成果有误,1

  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甲方中途违约,甲方不得向乙方索还定金,乙方中途

  违约,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甲方,另付给

  甲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将测绘成果交由甲

  方、或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测绘工程产品费用,每逾期一日由违约

  一方向对方付给产品费用总额 5%的滞纳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大理中勘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2

  15、什么叫房屋的总层数?

  答:房屋的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16、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可否计算房屋层数?

  答:不计层数。

  17、房产测绘成果的二级检查如何进行?

  答: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8、哪些人可以委托测绘?

  答:权利申请人;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19、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是否应签订合同?

  答: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委托书)。

  20、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谁支付?

  答: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房屋面积测算

  1、房产测绘机构在实施房产测绘工作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

  2、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具备什么条件?

  答:

  a)应具有上盖,室外楼梯除外;

  b)应有维护结构;

  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d)层高在或以上;

  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3、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房屋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怎样计算建筑面积?

  答: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阳台、露台(晒台)如何计算面积?

  答:阳台、露台(晒台)的区别主要看是否具有顶盖,有顶盖的是阳台,没有顶盖的是露台(晒台)。

  阳台分为全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计算全部面积,未封闭阳台计一半面积;露台(晒台)不计算面积,没有顶盖的所谓“阳台”视为露台(晒台)不计算面积。

  6、“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如何计算面积?

  答:“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是最近几年房屋设计出现的新名词,实际上就是阳台,参照阳台计算面积。

  7、设计层高低于 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架空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不计建筑面积。

  8、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柱和玻璃幕墙、台阶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不计建筑面积。

  9、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下方可利用的空间计算面积吗?

  答:不计建筑面积。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是否计算面积?

  答:不计建筑面积。

  11、伸缩缝如何计算面积?

  答: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

  12、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如何计算面积?

  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能否计算面积?

  答:不计算建筑面积。

  14、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如何计算面积?

  答: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其层高不论高于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15、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如何计算面积?

  答: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如何计算面积?

  答: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只要结构层高达到,均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挑廊如何计算面积?

  答:封闭挑廊计算全部面积;未封闭挑廊计算一半面积。

  18、空调机位如何计算面积?

  答:平面图上设计的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9、飘窗(凸窗或橱窗)如何计算面积?

  答:设计图纸上飘窗(凸窗或橱窗),如果窗台不落地,不计算建筑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高度达不到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0、户内楼梯如何计算面积?

  答:

  a)户内楼梯不论其楼层高度,踏步有几跑,均按自然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跃层(复式)建筑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计算在所在楼层;

  c)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等层高大于或等于的,其中的户内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21、消防通道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为多栋服务(小区)的消防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部的消防通道应计算建筑面积。

  22、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爬梯如何计算面积?

  答: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爬梯不计算面积。

  23、墙体如何计算面积?

  答:墙体厚度应为剔除内外抹灰厚度的裸墙厚度;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外墙墙基线的外侧墙体计入外半墙面积,外半墙面积作为栋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24、室外楼梯、台阶如何计算面积?

  答:有完全覆盖下方楼梯的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全部面积;否则计算一半面积;当上层楼梯完全覆盖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施工平面图设计建造的顶盖视为“永久性顶盖”,业主自行搭建的顶盖不予认可。

  台阶分为室内台阶和室外台阶,室内台阶计算全部面积,室外台阶不计算面积。

  25、玻璃幕墙如何计算面积?

  答:玻璃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它们各自的范围有哪些?

  答: 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1)本栋建筑物内共用的核心筒、电梯井、观光井(梯)、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提物井等垂直交通空间;

  2)本栋共用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等;

  3)为本栋服务的变电室(配电房)、水泵房、设备间、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冷冻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4)本栋共用的门厅、大厅(堂)、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水平交通空间;

  5)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

  6)架空层内为本栋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门厅、门廊、门斗等;

  7)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8)其它为本栋服务的建筑部位。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1)人防工程;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位)、自行车库、车棚;

  3)高层建筑中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

  4)架空层中的架空部位;

  5)物业用房、居委会、文化活动中心、垃圾站、公厕等公建配套用房;

  6)为多幢或它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警卫室等公共用房;

  7)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学校、会所、医院、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等;

  8)用于小区(公共)通行的建筑物通道和消防通道;

  9)用作公共使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

  10)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为哪几个类型?

  答:栋共有建筑面积

  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栋进行分摊。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指为某一或多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或上述多个功能区进行分摊。

  层共有建筑面积

  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则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所在的层进行分摊。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按照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 =K×Si

  K =

  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取位至;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

δ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之和,㎡;

∑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4、成套服务套内建筑面积测算方法是什么?

  答:参照国际标准《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中B1。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有没有上限?

  答:房屋共有面积分摊系数为共有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比值。它是衡量房屋得房率高低的参数,分摊系数大表明得房率低,分摊系数小表明得房率高。

  影响房屋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的大小因素有两个,建筑物内共有建筑面积的大小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一般情况下比较不同的建筑物,建筑物内共有建筑面积大,房屋的分摊系数就大,反之则小;建筑物内套内建筑面积大,房屋的分摊系数就小,反之则大。不同的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不同,专有部位和共有部位没有可比性,无法参照比较。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到建筑物现场实测时,建筑物的专有和共有部位已按图施工完毕,只能依据规范测绘计算。综上原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没有上限。

  6、购房者购买住宅时需掌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常识有哪些?

  答:一般来说高层住宅楼或电梯洋房住宅楼分摊系数要大于多层普通住宅楼;

  商住楼的住宅分摊系数要大于住宅楼;底层架空的住宅楼的分摊系数要大于底层不架空的住宅楼;小户型的住宅楼分摊系数大于大户型的住宅楼。

  7、同样是住宅楼的两栋房屋,分摊系数小的房屋就一定“好”吗?

  答:得房率是买房一个比较重要指标,分摊系数小的房屋得房率高,比较实惠,但共有部位较少或较小,使用不方便;分摊系数大的房屋得房率低,不实惠,但共有部位较多或较

  宽敞,使用方便。例如,普通住宅楼的分摊系数比带电梯的多层洋房小,在同等地段购买普通住宅楼经济实惠,但没有电梯多层洋房使用方便舒适。

  8、为什么会出现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有差异的情况?

  答:购房合同中记载的面积是开发商在房屋未开工或竣工前计算或在市场上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依据施工平面图计算的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是房屋竣工后房产测绘机构依据房屋施工平面图或竣工平面图到现场实测,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计算的面积,办理产权登记以实测面积为准。

  造成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有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a)执行的不同技术标准会造成一定的面积差异;

  b)通过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尺寸变化或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变化会造成一定的面积差异;

  c)现场施工与设计图纸尺寸有差异会造成面积差异;

  d)客观存在的测绘误差也会造成一定的面积差异;

  如果购房签约的计价方式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话,出现房款“多退少补”的情况应属一种正常现象。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认真参阅合同中约定的销售面积与产权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

  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差异条款处理。

  10、我市新建商品房房产测绘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新建商品房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提供相应的房屋施工平面图或竣工平面图及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资料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房产测绘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测绘受理:对如符合实测条件的房屋,填写测绘委托书,并收取相关资料。

  2)外业测量:外业测量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依据相应房屋施工平面图或竣工平面图到现场比对测量,如实记录房屋尺寸,外业小组人员互查记录资料。

  3)内业绘图计算面积:内业绘图计算面积依据外业测量人员记录的房屋尺寸绘制房屋分户平面图,必要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根据图形闭合差调整房屋尺寸。并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位面积以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4)测绘成果检查:由房产测绘机构安排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房屋测绘的内外业进行检查,主要工作如下:检查外业记录、内业绘图资料的基本一致性;比照设计图纸检查建筑部位计算面积合理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的适用性。

  5)出具测绘成果:通过测绘成果检查的房屋,委托人缴纳测绘费后,按规定出具测绘报告,委托方签章验收。

  6)成果归档:将测绘报告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归并存档。

  建政〔2014〕1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铜政〔2014〕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增加拨付节点

(一)达到预售许可最低形象进度或建成面积申请用款的,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35%拨付;

(二)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2或建成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1/2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55%;

(三)单体房屋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80%;

(四)单体房屋外墙等围护结构及内部砌体工程全部完工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85%;

(五)单体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90%;

(六)房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全额拨付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二、增加商品房预售许可投资额度确认方式

  对有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塔楼(有主楼与裙楼),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建筑物已经建至地面二层(含二层)

  以上,且已建成面积达到或超过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0%,视为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投资额度条件。

  三、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销售行为

  商品房许可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自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准销售房源的户室等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开盘时间,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4年5月7日

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3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74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08-5-26 16:53:54作者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房屋登记时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批准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按规定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为办理房屋登记进行房产测绘时,可收取房产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

  三、收费标准暂按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减半收取。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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