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基层国库事后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3篇(国库事后监督问题及建议),供大家阅读。
基层国库事后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
摘 要:2004年下半年始,各省及地市一级中心支行陆续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国库事后监督岗位随即撤消并相继移交职能。事后监督部门化,实现了国库业务操作与监督相分离。但目前的事后监督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不能完全覆盖,包涵或替代国库会计业务实地检查的职能和作用。如何改进国库实地检查工作,使之与事后监督等职能共同构筑起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国库监管体系,本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国库业务;事后监督;实地检查
一,建立约束体系,为国库业务实地检查提供保障
(一)着力完善实地检查法规约束体系
一是要制定和不断修订充实一套切合实际的,标准化的,操作性较强的实地检查操作规程,设计高效的检查表格。每次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将检查内容精细化,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检查项目的明细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二是要以法规制度形式明确实地检查的对象,明确事后监督权限和对违规操作的处罚权,明确检查者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理顺检查单位与被查单位关系,促进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建立人本管理体系
为保证实地检查质量,建立实地检查“人力资源库”,对纳入“人力资源库”的个体,总库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再培训和再提高,使他们熟悉和熟练掌握检查技巧,“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也便于对同类问题的掌握和处理。
二,理顺关系,为国库业务实地检查做好支撑
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实地检查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国库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好事后监督与国库部门的协调工作,同级国库部门应正确理解与事后监督部门的关系,二者之间既存在一种平行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又同时拥有对所辖支库监督管理的权限,因此同级国库对同级事后监督有业务解释以及配合协调的责任。
三,调整目标,把握国库业务实地检查的重点
传统的实地检查不仅包括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而且还包括国库资金风险防范,基于对国库会计业务实地检查与事后监督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考虑。基本目标设想为:属于规范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督促会计核算质量提高等方面的职能应归由事后监督部门负责,而国库会计业务实地检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国库资金风险防范上来。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应包括:加大对核算系统参数设置检查力度,强化对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情况的检查,注意对资金往来业务的核对,关注内控制度执行,检查国库业务的合法性。
四,改进模式,确保国库业务实地检查成效
(一)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检查模式逐步过渡
一元化的检查模式就是现行的实地检查模式。多元化的检查模式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时间上要打破一年一次的传统做法,辅以突击检查方式;二是在方式上要改变直接的现场核查资料的习惯做法,采取问话,问卷等各种补充形式。改进事前通知的作法,辅以临时召集,封闭管理方式;三是在范围上要适度扩展,打破实地检查囿于国库内部的局限性,将检查范围延伸到财政,征收机关,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四是在手段上要以提高电子监管方式和降低人工方式使用频率为准则。重视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引入,通过电子化凭证,信息化数据的远程导出导入以及内部联网的数据传输,及时发现,分析问题,将风险消灭和控制于萌芽状态。五是在检查主体上要注重群体效应。国库,会计,监察,审计,事后监督直至财税等多部门的联合协作应成为检查的主形式,这有利于对检查出的可疑问题给予更加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二)针对不同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
逐步塑造人性化的检查模式是检查模式内涵意义上的改进。各地,各级国库具有不同的业务特征,可以对其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出差异化的检查方案,这样既有助于检查主体的确立,也有助于检查工作目标的按时完成。
五,严格制度,落实国库会计实地检查责任制
检查人员要按统一规定的实地检查记录表,全面,准确,真实地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和主查人签章认可;检查组负责人要对整个检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检查结束时,要对被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整改通知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隐瞒问题,检查走过场等现象,以及事后发现存在重大差错和案件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对被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被查单位的责任。
六,查处结合,重视后续监督
(一)反馈处理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检查出的问题,遵从依法行政,分清情况处理的原则。如:属于风险防范范畴的,一概严肃对待;属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或漏洞,可采取警告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属于事实确凿,性质恶劣,拒不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或敷衍应付的单位,必须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要求追究责任,对被检查单位国库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二)检查效果应突出四个结合
一是实地检查与业务交流相结合。实地检查对检查人,被检查人双方来说都是学习交流的好机会,被检查人再认识和整改的过程是一种学习和再提高的过程,检查人发现问题和总结对方优势的过程,对其自身业务规范也是一种交流促进很有用的手段。二是实地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检查的过程同样也是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的过程,实地检查成果和数据资料都是调查研究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各级国库应抓住实地检查的有利时机,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调研成果。三是实地检查与总结评价和推广宣传相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绩效考核是对各级人民银行履行职能的一种总体评价手段,实地检查是人民银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可借助人民银行系统绩效考核机制表彰,宣传,推广,以便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更需要借助人民银行系统绩效考核机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有效反馈。四是实地检查与跟踪整改相结合。跟踪检查是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它可以有效避免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是提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一环。
基层国库事后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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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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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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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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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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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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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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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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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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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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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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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容
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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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往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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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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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与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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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与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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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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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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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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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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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日结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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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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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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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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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账、解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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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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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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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数据借方合计:
核算系统借方合计:
差额:
数据信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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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数据贷方合计:
核算系统贷方合计: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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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
监督员: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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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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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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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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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日期:
记账员:
复核员:
原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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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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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被监督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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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经办员:
业务主管: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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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主管:
监督员:
监督日期:
(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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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中心)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被监督岗位留存本联;由事后监
督中心实施的,被监督单位会计主管签章后将本联返还事后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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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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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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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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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名称
数量
会计资料日期
是否需要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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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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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二联
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
第二联事后监督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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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库事后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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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20 【生效日期】200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 “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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