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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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

  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www..com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

  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第2至13项用A4纸打印、复印,编制总目录,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申请材料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四)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机关和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审查、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1、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省建设厅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别转省水利厅、交通厅,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2、州、市建设局受理的申请,由州、市建设局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查工作负责。

  4、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原审查机关同意(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审查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证书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建设厅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企业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十四)2005年1月13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中,应包括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本行政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建设厅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其他省建设厅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案,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十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十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八)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消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九)省建设厅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建设厅或州、市、县建设局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至30天的处罚;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0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视情况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90天的处罚。其中,发生一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情形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三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一起二级以上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三级(含)以下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发生二级(含)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其他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和专业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十四)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二十五)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正付本复印件)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1、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伤亡控制目标、安全生产达标目标、文明施工目标》; 由公司分解到项目部,再由项目部分解到班组; 制定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 制定每月考核办法。(1)(2)(3)(4)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文件):

  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等。公司有关部门,如: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全、财务、物资供应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2)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设备员、救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3、班组: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工人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

  定期检查制度(季检、专项治理检查等);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1)(2)(3)(4)(5)(6)

  1(7)(8)

  4、各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

  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工人的操作规程,如:砌筑、抹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塔吊司机、架工、水暖、油漆等工种的操作规程(结合本企业的工种);(1)

(2)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搅拌机、钢筋机械、平

  刨、圆锯、电焊机、氧气瓶和乙炔瓶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2、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制度;

  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落实情况(票据或有关证明)。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2、以建设部建质[2004]23号文为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独立的安全部门)机构组成人员名细表(文件);

  3、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部门、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三个职责)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按企业资质配备人员)。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架工、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电气焊、机械工、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等工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 及时培训、办证,人员的配备应适应设备数量的需要)。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1、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培训考核记录(名册及评分)。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参加保险种类和人数名单明细表及证明复印件(危险作业人员参保率要达到100%)。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台数、型号、出厂年、月、日(表格),并附有检测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工产生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1、2、3、组织机构; 有预防监控措施; 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3、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预案;

  要有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和应急救援演练的记录和预案修改情况的记录。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四)申报材料光盘。

  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须知

(含新办证和旧证延期)

  一、网上申报

  企业应自行先在施工企业系统中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并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初审(以上操作必须点击进入福建建设信息网www..com);

  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单独装订);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十)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三、审查重点

(一)申报表中的填写的三类人员的证件真实性及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数量没有具体要求;(2009年5月31日以后必须换成由福建省建设厅发的证件)

(三)施工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配备的人员现在不得与其他企业人员重复;(省厅将资质系统中逐一核查)

(四)申报表中的三类人员必须要有保险证明;

(五)B证、C证数量都必须大于等于资质需要的建造师数量。(劳务公司C证不少于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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