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3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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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3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中指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法:

(一)打基础,建章立制。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于2011年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重建设,严加整改。企业要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三)抓达标,严格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企业的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企业不达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检。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2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安委〔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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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推进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安委办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落脚点,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持续、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其中:

(一)煤矿:2011年底前各类生产矿井中大型煤矿(≥120万吨/年)全部达到国家级和省一级标准化以上,中型煤矿(30-120万吨/年)全部达到省二级标准化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全部达到省三级标准化以上;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三级标准。

(二)非煤矿山:2011年底前大中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全部达到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2012年底前60%以上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以上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11年底前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二级企业要达到10%以上;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二级以上企业要达到30%以上。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底前60%以上生产经营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全部达标。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2012年底前16%以上企业达标;2013年底前40%以上企业达标;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六)冶金、有色、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省属以上冶金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省属以下冶金企业50%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2012年底前所有冶金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有色、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标准化达标率30%以上,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达标。

(七)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迅速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文件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达标时限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设定工作目标,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健全标准,完善体系。各有关部门(领域)、各行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认真梳理已有标准、规定和制度,凡有缺失的,要迅速组织制定与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相配套的符合我省安全生产需要的地方标准和制度规范。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分别由国家、省、设区市负责。各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制定考评办法,确定评审单位,加强考评管理。

(三)注重建设,强化督导。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逐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使各生产作业环节都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状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快企业达标进度。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当地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四)严格考评,确保质量。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设区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对标准化创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各评审单位都要有一定数量经过安全标准化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不断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考评流程控制,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张杰辉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基本规范》是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总章程,落实好《基本规范》意义重大。要研究制定好我省各级各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并全面开展达标行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张杰辉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宣教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矿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分类指导,强力推进。根据安全生产状况、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要分类、分层次组织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尚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按照《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已达标企业的等级认定。要深入基层和企业,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要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过程中特别要与我省有关工作要求相结合,重点是“三项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承诺制、行政执法和“黑名单”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要通过政策、行政、经济、服务等各种手段强力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创建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等政策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申报上市等涉及企业利益和荣誉的事项挂钩,也要与监管执法、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促进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四)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各企业,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层层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标准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掌握指标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要将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经验总结和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3

  繁峙县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精神,按照《繁峙县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繁政办发[2011]84号)的要求,以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为强基主题,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各项达标建设工作。所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在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到期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许可。力争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实用技术,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严格控制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1.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露天矿山、尾矿库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和技术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以下要求配备: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有两人具有采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3.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工作面作业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4.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负责人,并明确技术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与此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各个工作面现状实测图要至少每周更新一次,图纸要与实际相符。企业技术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5.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

  6、高度重视企业班组安全管理。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要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和充实技术力量和专业技能人才,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9.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工队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否则不得开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书面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全部采用阻燃电缆,2012年6月底前所有已许可的地下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推广使用凿岩钻车、小型挖掘机、机械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等先进适用技术;2012年底前所有已许可的地下矿山要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或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100万立方以上尾矿库在2012年底前要全部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除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对存在使用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县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5.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

  1.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初步设计施工或开采,若实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相符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对原开采初步设计作出相应变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必备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100万立方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例行检查或执法检查时,要严格执法程序,无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的,一般不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不得随意停产、停电、停供火工品。达标企业在新办建设项目时,各职能部门优先予以审批。供电部门因当地供电负荷不足时,优先达标企业供电。

  金属矿山、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且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可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石材、石料、砖瓦粘土开采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且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可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达标企业在信用评级、融资贷款、评先推优、工伤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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