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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检验规程共五则1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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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水泥检验规程共五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号
发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三个行业规章
为配合水泥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行业规章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以上三个规章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合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_ISO 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八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熟料)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合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ISO 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必须按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订。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
各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的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试验允许误差(见表1)。
第十五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建议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和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详见表2)。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林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兔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技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进厂水泥助磨剂应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企业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必须按GB--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附录A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使用化学副产石膏应经过充分试验研究,并经过省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鉴定。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的水泥企业,要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为:石灰石或钙质原料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硅质原料、燃料、温合材10天;铁质原料、铝质原料、石膏20天。
企业根据各原燃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最低可用储量。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验室合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为保证生料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
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颗粒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五条 入窑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置计量准确的煤、料流量控制装备和满足均化要求的混合设备。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六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率值标准偏差见表3。保证熟料强度,熟料强度检验按照JC/T 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泥磨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
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操作岗位要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三十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一条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三十二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强度等级或由低强度等级改磨高强度等级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级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
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要保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三条 出磨水泥必须检验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表3。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主要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两个100%,努力提高水泥均匀性、稳定性以及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
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l000kg,单包净合量不小于49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十富裕强度值+3S。
S?(Ri?R)n?12
式中: 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20,当小于2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4.1%。
Cv?SR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Y)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他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90分钟标准值+5分钟,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值-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要保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三十九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第四十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
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 9774--水泥包装袋》或JC 579--1995《水泥吨装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在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末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商品熟料的企业,参照出厂水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制定严于现行熟料产品标准的企业内控指标,保证出厂熟料的实物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日产2000吨以上(合2000吨)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型号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生产品种,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偏光、反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压蒸釜、白度计、稠化仪、x射线萤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生料强度测定仪、空隙率测定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四)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三: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水泥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规范企业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负责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省级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性水泥生产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认定的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本省(区、市)水泥企业(除大中型水泥企业外)及特性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钢渣水泥质检中心负责钢渣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其对比结果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捡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第二条规定送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有权拒绝非认定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检验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接到样品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重复性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在合格试验室对比中,其检验结果应在平均值正负1倍标准偏差范围内。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规定与国家质检中心对比企业的通用水泥应按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企业按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企业应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钢渣水泥企业每月送样1个。
5.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因企业在作对比验证检验的同时接受监督,故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并且在一年内应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国家或省级抽查样可不受上述频次限制,但抽查样可代替对比验证检验祥。
(二)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对比样品抽取后应立即通过0.9mm方孔筛,并混合均匀,平分成送检样、企业自检样、封存样。
3.送检样品必须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水泥质检机构的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的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三)对比检验项目
有关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对长期对比超差或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或质检机构承担,在新的国家收费标准发布之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水泥检验规程共五则3
目的
规范手细菌总数检验的操作方法,指导检验人员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手细菌总数检验结果的正确,可靠。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洁净车间操作工手细菌总数的检查。3 职责
质管部门制定作业指导书,领导检验工作和结果审核。
检验室检验人员严格按本文件操作,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4 检验依据
GB-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5抽样方案.样本数量
每个星期在洁净车间随机找10个操作工进行采样。6 仪器检验试剂
压力蒸汽灭菌器
恒温培养箱
超净工作台
酒精灯
放大镜
培养皿
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
试管
刻度吸管 7 培养基的制备
肉汤琼脂培养基:按说明书配制,40g加入1L水,加热至完全溶解,115℃蒸汽压力30min灭菌。%NaCl试剂 8 试验前准备
将上述试管,1ml吸管(吸管用脱脂棉塞住顶端并用牛皮纸包卷好),培养皿(用牛皮纸包好),放进灭菌桶内,以~灭菌30min备用(也可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培养皿)。9 试验
被检人五指并拢,用浸有%无菌氯化钠试液的棉签在右手指曲面,从指尖、甲沟至指根处往返涂抹10次后,将棉签放入10ml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将每个采样管震打80次,混匀,10倍递减稀释,对每个稀释度(取3个稀释度),分别取1ml放于培养皿中(每个稀释度倾注2块平板),再倾注15ml的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混匀,于37℃培养24h,观察结果。10 记数
一般以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
菌数/每只手=平均菌数×稀释倍数
应≤300cfu/每只手 11 注意事项
严格按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注意菌液的均匀分散。
取样要准确,尽量防止试管使用中产生的误差。
取液接种于平皿后,应尽快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避免样液干于平皿上,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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