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组织部长3篇 推进干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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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组织部长3篇 推进干部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组织部长1

  加大土地流转工作力度 实现土地整乡流转

  曙光乡现有七个行政村,总人口人,耕地面积亩,劳动力人,近几年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大量土地流转到种田大户,种田农手、农机大户手中,乡党委、政府抓住这一有利契机,经过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总结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公司化经营、反租再包、互助组、大户带动等土地流转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决大部分土地集中到种田农手手中,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实现现代农业,全乡4个村达到整村流转,流转面积85%以上,12自然屯整屯流转,流转总面积万亩,占全乡面积的%,实现了整乡流转。

  一、搞好宣传发动,模清现状底数。

  2007年12月份,乡党委、政府召开土地流转工作专题会议,确定我乡2008年土地流转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整乡流转,为实现这一目标动员乡、村、组三级干部开展调查研究,对全乡各村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全乡土地流转的现状,要求各村提早做好有向外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的思想工作。鼓励大户、种田农手多承包土地。为了行之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乡党委、政府在3月1日召开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会上对乡村干部进行了具体分工,由班子成员、支部书记、村主任包村、包屯、包户,深 入村屯召开广大农户各类座谈会65个,宣传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新途径和土地规模经营的好处,提供致富信息和用人用工信息,鼓励他们外出务工把土地转让出来,并有针对性开展鼓励,做思想工作。

  二、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经过宣传发动,不仅使乡、村干部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而且广大党员和群众也积极为土地流转做工作,乡、村干部深入村屯走访,共走访农户3000余户,总结梳理出和流转经验21条,其中最为重要有3条,一是资金,二是大户种地,三是流转户要把土地多包些钱。乡党委针对上述问题召开会议决定:一是包村的班子成员和村干部协调信用社贷款,为大户担保。二是为流转户担保,帮助把土地转到大户手中,并负责承包费及时到位,对有一定困难或能付一部份承包费的大户,班子成员、村干部共同担保秋后付齐,并给予部份利息。这样即解决大户包地难,流转户又卖个好价钱的问题。为便于大户机械作业,乡班子成员、村领导积极协调农户间串地800多块,适宜连片种植的土地要进行连片种植,不适宜连片种植的土地可种一些杂粮,使全乡80%以上的土地实现有序流转,并把乡村流转合同登记造册备案存档。

  三、开展服务总结,实现整乡流转。

  各党支部、村委会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动员村组干部积极为种地大户、流转户服务,一是帮助他们联系种子、农药、化肥、贷款,提供了信息和技术等服务。二是加大劳动力转移力度,我们依托经济办主任国卫华在俄罗斯布市经商为基地输出41人,其办理护照费用均由乡、村两级垫付。在国内务工的人员,村可借给路费,并负责提供务工单位。通过乡、村两级干部的努力,全乡外出务工的人员达8000余人,有组织的4512人,流转土地余亩。三是为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有新的举措,我们以各村原有的零散季节帮农人员为基础,组织起留守妇女劳务小组,她们以10-20人一个作业组,帮助大户春种、夏管、秋收等打短工,其收入也是很可观的,这样又把一小部份的零散土地转包给大户,据统计达亩。四是及时总结每一段的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有了经验全乡推广,经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我们总结出土地流转的十二字方针,即: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总结。

  现在我乡已组织各村,以组为单位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归档立卷,实行微机化管理,彻底实现土地由自发流转到土地有序流转,实现了年初确定的目标,整乡流转。通过我们乡村干部积极工作、培养扶持种地5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30户,每户纯收入可达15万左右。我们要继续培养和扶持种植大户,发挥特色优势,为实现全乡土地流转达到90%以上的目标而奋斗。

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组织部长2

  在全市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省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梳理2011年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任务,并对近期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当前,各县区两会接近尾声,党委换届筹备又迫在眉睫,各项事务纷繁复杂,在百忙中将大家召集起来开这个会,对于大家理清思路、明确要点,瞄准目标、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推动今年各项干部监督工作开展是十分有必要的,刚才大家就各地重点工作和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谈的都很好,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强调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目标。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围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去年5月份,中纪委、中组部召开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李源潮部长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并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分解为“两个

-1- 提高”的具体目标:一是全党全国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要有所提高;二是全党全国人民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要有所提高。随后,省委组织部也明确提出要经过3至5年的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两项指标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要求。

  为贯彻中央、省相关要求,去年以来,全市组织部门在加强机制创新,提高选人用人指标满意度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2010年我市建立的“##”监督机制,实现了干部监督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推行“##”工作新机制,将零散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了干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预测性和针对性,提高了监督成果的转化力度和监督信息的参考价值,“大监督”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获得了省委组织部的肯定和表扬。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有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组织部门承担的选准、用好干部的重任日益艰巨,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从2010年的“一报告两评议结果”看,各县区的满意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四项评议指标的满意率,分别较2009年降低%、%、%、%,其中个别区的指标下降幅度达到了%,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此,我们各级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2- 都要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积极寻求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全市的干部监督工作循序渐进,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围绕中心,把握重点,整体推进我市干部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的干部监督工作各县区要以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和省委组织部2011年工作要点为指导,围绕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座谈会上的指示,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全力以赴地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

  一是围绕党委集中换届中心任务,切实保障换届风气风清气正。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7个县(区)和83个乡镇党委将自下而上分别进行集中换届。与往年相比,今年中央对严肃党委换届纪律工作尤为重视,江苏省也被中央组织部定位严肃换届纪律联系点。在做好各项宣教工作的基础上,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监督、民主监督,把换届全过程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的监督下。要通过巡回督查、现场督导、专项巡视,全面加强对换届风气的监督检查。要抓好民主推荐、干部考察、换届选举等关键环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深入了解各地干部遵守纪律的情况和换届风气状况。通过畅通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通过千万双眼睛的“紧盯”,让搞不正之风者无藏身之处。

-3- 二是把握“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一周年重点,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执行力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报告,对下级党委报告的事项严格审查,并侧重对用人标准、选任程序和干部职数进行把关。继续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审得严、盯得紧、评议真、效果实”原则,重点关注2010年测评靠后的地区和单位,确保今年各项满意度平均分值的提升。各县区也要全面将“一报告两评议”推开,要将该项工作推行到乡镇一级;严格执行《离任检查办法》,对离任的县党委书记严格开展离任检查。

  三是把握选人用人查究重点,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要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力度。着重加大对各地各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选拔任用程序和任职条件等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加大对违规用人问题的查核处理力度。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问题,切实加大查核处理力度;建立“一把手”选人用人跟踪分析评价制度,将历年“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建立用人档案,跟踪分析评价单位主要领导的用人导向满意度等指标,让群众满意度成为衡量“一把手”选人用人工作的一个重要尺度。

  四是围绕满意度提升重点,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通过坚持选拔任用条件、严格执行选拔任用程序、严肃换届工作纪律等措施,积极创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干

-4- 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想干事的干部有机会,能干事的干部有舞台,干成事的干部有地位,形成既重能力又重德行、既重政绩又重政德的正确用人导向。营造人心思干、人心思进的良好环境和风气,提高选人用人满意度。

  五是围绕开拓创新,探索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新途径。今年确定开展的“组工文化监督先行”、干部监督列席年等系列创新活动,都是在实践中探索推行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方式、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机制,希望大家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研究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提出一些预见性、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和办法,使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要善于发现、总结、完善、推广基层在干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好做法、新经验;注重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将大家从繁重的常规工作中解放出来,腾出精力抓好中心工作,把干部监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大力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搞好干部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工作队伍作保证。因此,我们在干部监督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位同志,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以下五个方面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

-5- 一是提高服务全局的能力。坚持为大局服务,是对组织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始终服从服务于组织工作大局,才能找准正确的努力方向,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把干部监督工作放到为实现我市跨越发展服务这个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部署,找准结合点,扎实做好有关工作,推动大局的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运用能力。干部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能否正确把握和运用政策,直接决定着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要全面深入,认真学习政策,自觉地把政策学习同认真总结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相结合,同深入把握我市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结合,同深刻分析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结合。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做到既对干部严格要求和管理,又满腔热情地关心和爱护干部;既坚持以教育和预防为主,又严厉惩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做好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干部监督工作纠偏补过、抑恶扬善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是每一名从事干部监督工作同志的基本功。要善于通过调查研究,深入认清干部监督工作的发展态势,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熟练掌握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要善于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把问题弄清楚,又要注意掌握政策。在调查核实问题时,一要善于抓重点,二要善于抓关键,-6- 三要善于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策略,四要善于分析研究抓住本质,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是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不断推进干部监督工作的根本途径。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水平,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关键要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坚持把改革的精神与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勇于创新统一起来,科学谋划、大胆探索,推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是提高团结协作能力。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更要明白,只有各部门、各单位的配合协作,干部监督工作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要与加强与各县区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等干部监督联席单位的通力合作,进一步整合民政、计生等专项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构建干部监督工作大格局,进一步增强全市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同志们,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党建党90周年大庆之年,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市干部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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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组织部长3

  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 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因此,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是当前“一府两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局,在学习贯彻《监督法》过程中,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

  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职权。《监督法》所作出的一系列切实可行、具体有力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必将推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也对“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如何自觉接受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我们要从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采取召开会议、举办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明确《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监督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按照要求,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

《监督法》已明文列出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局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将牢固树立“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的行政理念,严格执行《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主动地、全面地将司法行政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一)自觉接受对司法局执法情况的检查。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具体要靠“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去落实,而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执法任务。执法情况接受人大检查,是人大的权力,是司法局的义务。今后,司法局要按照县人大的安排,自觉接受各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要制定执法责任制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自觉接受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审查。“五五”普法是县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在贯彻落实县人大《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律宣传教育决议》过程中,司法局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审查,同时要积极配合好县人大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督查。

(三)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接受监督新机制。人大监督既是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监督法》在公正司法方面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每位司法行政干警自身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素质,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全力支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对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有关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创新和规范,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和改进,并尽快研究制定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具体制度,明确专人,加强工作层面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得到认真落实,确保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的接受监督新机制。

(四)认真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配合县人大做好特定问题的调查。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让人大更了解我们的工作情况。今后,县司法局要认真对待县人大提出的批评,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要积极答复县人大提出的质询案,如质询案的答复常委会成员由半数以上的人员不满意,我们就必须再做答复,直到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成员满意为止;要接受县人大就某一专门问题或者重大的事实不清问题所进行的调查,要认真对待县人大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坚决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的决议、决定。

  三、以贯彻落实《监督法》为契机,推进依法治县

(一)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按照《祁门县“十一五”依法治县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范和落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执法和“五五”普法督查计划,积极配合执法督查,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快依法治县进程。

(二)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我们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答复内容确保实在、合情合理,积极解决能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局办理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4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实现答复率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100%。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监督氛围。在贯彻监督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普法职能大力宣传《监督法》,在全县掀起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贯彻监督法的热潮,使《监督法》精神不断深入到每一名公务员、司法干警的心中,从而不断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坚定性自觉性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两年的实践证明,《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对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的里程碑。我市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对《监督法》的细化和补充,体现出很高的立法技术,有不少创新性规定,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而且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践性很强。对于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作了多次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是要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使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按照要求,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

  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工作中的失误,以促进和推动各项工作。在当前,我们要按照《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交办事项回复报告、询问质询答复等制度。按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监督内容,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准备,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报告工作。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情况的检查。我们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通过接受涉及本部门的执法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答复内容确保实在、合情合理,积极解决能解决的问题。

  三、结合工作职责,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观念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才能得到有效的集中和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保障。在当前,我们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到:

  一是进一步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观念。对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和召开的重要会议,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是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和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维护人大权威。重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依法认真办理。

  四是安排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选题,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将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提供给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项报告的选题。

  在推进科学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是促进我们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坚信,有区委的坚强领导,有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成绩。

  深刻领会监督法立法目的及意义

  监督法是一部关于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的法律。一位记者用“二十年磨一剑”一语,形象生动地表明了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一步一步明确思路到形成共识的艰苦以及监督法本身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的施行,使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实施”就是对法律制度具体适用并产生效益。监督的实效性取决于监督法的科学实施,监督法的实施保障监督实效的产生。学习好监督法是实施好监督法的前提。更需要细致、全面、系统的领会监督法条文的含义及意义,这样才能在法律实施的实践中有利于正确具体操作。也只有依据法律条文正确具体地操作,才能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以“细致”的指导思想和方法研读监督法内容。正如杜甫的诗所言“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监督法这场“好雨”,要浸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就要细致入微。关键词是“润”和“细”。“润”意味渗透、透彻,而不是雨过地皮湿;“细”意味细致入微,而不是“大概”。笔者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就监督法立法目的和制定监督法的意义,谈一些粗浅的认识。这是我们深刻领会监督法,正确有效施行监督法的前提。

  监督法的立法目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具有其目的性,无目的的立法或者说是无的放矢的立法行为都是不存在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表明立法者制定该法律要达到的目标,阐明立法的本意和动机,指明该法实施的方向。同时,立法目的对法的具体内容构建有着导向作用。关于监督法立法目的,在监督法第一条中明确表述:“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此条规定,监督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六个字:保障、发展、推进。

  关于保障,即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障的含义是指对已有的事物进行保护,使其不受侵犯;构建条件,认真做到。也就是过河要首先解决过河的方法问题。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就是依监督法构建起来的制度条件,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行使得以实现。

  显而易见,确立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立法目的,完全符合人大监督工作状况的现实需要。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职责。”从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实际状况来看,与总书记的要求差距甚大。如表现出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监督的技术性措施粗糙,监督者的内功与履行好监督职责的需要不相适应,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思想共鸣度低等。监督工作中的这些情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制度保障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一原因,立法者把“保障”确定为制定监督法的立法目的,也就顺理成章,成为必然的出发点。并从此立法目的出发,在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构建起保障的制度,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原则可遵循,有目标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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