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范范文3篇 常用规范规程解读

时间:2022-10-11 16:55:5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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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范文3篇 常用规范规程解读

使用规范范文1

  壹、目的:明确各类票据使用操作规范,以利分店相关人员遵循。

  贰、适用范围: 各分店。

  叁、票据使用目的:替代现金,避免携带大笔现金至卖场,方便顾客结帐。

  肆、各类票据限制条件:

  一、支票:限定抬头为各分店所属公司之即期支票,出票日起10天内有效。

  二、本票:由银行开出之银行本票(可视同现金),出票日起一个月有效。

  三、汇票:由银行开出之银行汇票,出票日起一个月有限。

  伍、各类票据使用程序

  一、支票

(一)顾客申请使用支票结帐时由业代内勤填写使用票据同意书一份,由店总经理核准。

(二)顾客申请使用支票结帐,应先缴交支票,待支票兑现后才结帐提货。

(三)使用票据同意书经店总经理核准后,连同顾客缴交之支票送交会计课,会计课应即存入指定银行。

(四)支票兑现后由会计课在使用票据同意书上加注:“支票已兑现”字样,并加

  盖职务章后交由业代内勤转交顾客进行结帐。结帐收银时收银员应以票据键做正确付款方式结帐。

(五)结帐金额可多退少补,结帐金额超出部分以现金支付。结帐金额不足部分由收银员退回现金,但金额以200元为限,并经帐管课长同意签字。

  二、汇票:同支票使用流程

  三、本票(本票视同现金)

(一)顾客申请使用本票结帐时,业代内勤填写使用票据同意书一份,由店总经理

  核准。若店总经理不在卖场时可由值班经理核准让顾客先结帐,再由店总经理事后补签名。

(二)顾客持本票及使用票据同意书即可至收银结帐提货。结帐方法同上。陆、注意事项:

  一、使用票据购物之顾客均需填写使用票据同意书,并等票据兑现后(本票、汇票除外)方可结帐。若顾客持票据购物要求卖场结帐提货时,应由业代内勤填写赊销同意书一份,并按赊销额度申请及结帐作业规范中核决权限规定,送交相关人员核准。

  二、业代需将核准之赊销同意书连同票据送交分店会计课,会计课长收取票据,并于赊销同意书上注明票据号码,复印一份留底作帐,正本交付业代,由业代陪同顾客至收银区结帐,结帐程序见赊销额度申请及结帐作业规范。

  柒、使用表单:

  一、使用票据同意书。

  二、赊销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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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范文2

  xxxxx办公设备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办公设备范围

  本规范所指特种设备主要指交通执法中所采用的取证及信息比对设备,具体包括PDA、摄像机、照相机以及密拍设备等。第三条 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

  一、中队办公室为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中队所有特种设备的下发、领用、维护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二、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使用人应立即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技术人员维修,不能私自拆卸机器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员工应爱惜自己的电脑,定期维护,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使用者承担。

  第五条 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得随意安装、删除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得随意调换他人电脑的某些部件,如鼠标、键盘等。如确因工作需要而安装相关软件,需经IT专员确认。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外来存储介质(如软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如工作需要,必须在使用前通过杀毒软件检查并在指定电脑上操作。

  第七条 使用者不得擅自打开机箱。在使用前,使用者需要进行电脑配件确认,并填写电脑配置使用单。电脑或网络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IT专员员统一进行修护。

  第八条 使用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文件要及时备份,以免数据丢失,造成损失。工作人员要将文件及时存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浏览他人电脑。放在共享文档上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剪切放到自己的文档中,及时清理自己的共享文档,加强信息保护。

  第十条 员工开、关机应按照正确步骤进行,不得强行关闭电源或非正常关机。下班后,切记切断自己的电脑电源。第三章 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电公司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使用机电公司电话联系私事,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员工在拨打办公电话时,应用语简洁、明确,以缩短通话时间。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公司电话拨打信息台服务热线或者含资费热线,违者扣罚50元/次。

  第四章 传真机、打印机及复印机使用管理

  为加强员工的责任心,提高设备的使用率,特制定以下相关责任制度;1.每次使用 PDA 之前向相应负责人领取 PDA,检查无误后,与负责人一起做好领用记录(负责人与领用者同时签字)。

  2.每次交回 PDA 时,经负责人检查无误后,与负责人一起做好交回记录(负责人与领用者同时签字)。

  3.每日夜间闭店之后的 PDA 集中充电工作由当日负责人处理。使用中需要临时充电的,由使用者自己处理。

  4.注意保持机身清洁,不能使 PDA 沾染油渍、水渍或机内进水。5.不能将 PDA 脱离皮套使用。营业中,不使用 PDA 时,必须将 PDA 电源关闭并严防 PDA 与餐桌、椅子或者是周围的硬物碰撞。 屏幕不能用非专用笔操作,用笔点触屏幕时,不要用力太大,以免损坏屏幕。

  7.绝对不能拔插网卡(集成通讯模块不存在拔卡的问题)。8.进行 PDA 充电或同步操作时,有关连接线的插拔及连接方向一定要细心,用力不可过猛,要保证不能导致接口银针弯曲或折断。9.只能操作使用 PDA 中的餐饮程序和电池容量检查功能,其它功能一律不得进行操作。

  10.除就餐客人想了解之外,不得将自己领用的 PDA 交无关人员操作。

  11.因个人原因出现损坏、丢失 PDA 或网卡的情况,需照价赔偿。第十四条 传真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的使用与更换统一由xxxxx负责,各部门有增加传真、打印机的需求时需要提交购买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xxxxx统一购买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准为个人收发、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应正确使用打印机,如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上报xxxxxIT专员。

  第十七条 使用人员如因不正当使用而损坏机器,需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当传真机、打印机及复印机出现故障或需更换硒鼓时应及时通知IT专员联系相关公司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入职即应及时学习传真机、复印机的使用规范。(详见附件)

  第五章 投影仪使用管理 无线终端PDA使用规范

  1,请使用设备自带的触笔点击屏幕,严禁使用钢笔,铅笔,圆珠笔等其他物品点击屏幕;

  2,严禁将液体泼洒到PDA机器上,使用中如遇到液体洒落于设备,请及时摘除电池,擦干液体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售后维修站人员。

  3,PA600设备符合IP64工业防护标准,但屏幕应避免被直接撞击。否则,易导致碎裂及晶囊破裂导致漏液,此种情况属于收费维修范围;如在工作完毕后请将PDA放置于充电底座内。在PDA放置在工作服的口袋内时,请将屏幕置于身体方向。

  4,如需对设备消毒,可用酒精擦拭机壳,但应该避免酒精浸泡屏幕表面及屏幕周边位置;

  5,扫描条码时候,在确保标签清晰完整的情况下,请调整机器读头与条码的间距及角度,以找到最佳识别距离与角度;

  6,如果偶有遇到设备异常,可用触笔点击机器 背面右侧的小孔,实现机器热启动(此操作会丢失正在处理的数据,但不影响已经安装于机器的客户端软件); 7,电池初次使用时候请确保充电16小时,之后可随用随充,如果长期不使用电池,请取下电池保存于10-20度环境下;为保证最佳性能,电池在使用一年后建议更换新电池,之后电池膨胀是正常的,但电池膨胀后必须根据当地的电池安全处理程序进行丢弃处理; 8,使用中请轻拿轻放机器,禁止摔打机器;

  9,建立规范PDA交接规范。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仔细确认PDA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必须将交班人员姓名、时间记录在交接班文件内,并要求交班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通知售后维修站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投影仪由xxxxx统一管理。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投影仪,须在行政xxxxx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投影仪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管理中心要负责对各部门的投影仪使用人员进行使用要求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投影仪的使用方法与使用要求。经培训后,使用人员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投影仪损坏的,由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投影仪使用要求

  1.打开投影仪时,须按住遥控器“ON”键约3秒钟方可开启。2.关闭投影仪时,须按住遥控器“OFF”键约3秒钟方可关闭。3.关闭投影仪后,必须等待3分钟才能切断电源,否则会损毁灯泡。投影仪灯泡属贵重物品,价值上千元,如有损坏,相关责任人须承担

  赔偿费用。

  4.投影仪使用时镜头不得用手随意触摸,以免影响投影清晰度及投影仪使用寿命,要进行定期的专业清洁。

  5.投影仪使用时各种连线不允许私自拔下,否则会损坏投影仪。6.接线板必须始终接通,不允许私自拔下,否则会损坏投影仪。7.电动屏幕的升降必须由遥控器控制,不允许用手拉动。第六章 照相机、摄像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照相机和摄像机原则上只限于中队执法取证使用,不得外借或私人使用。如确需外借,须经中队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外借的照相机和摄像机如有丢失或损坏,借用者须照价赔偿。第二十四条 照相机和摄像机一般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拍摄上报信息、新闻及留存档案资料时使用。各部门如需使用,须提前与xxxxx负责人联系,做好准备,并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操作。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要妥善保管照相机和摄像机,须在避光、安全处存放,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除尘、防潮处理,确保保存环境避光、清洁、干燥。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爱护照相机和摄像机,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注意轻拿轻放,避免磕碰,不得乱拆乱卸,出现故障须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请专业人员维修。

  第二十七条 要注意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使用后认真清理零部件,保证其完整无损地入库。

  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录音笔、对讲机等直接用于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设备。

  3、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中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办公室是稽查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第二章

  办案设备

  5、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各中队按照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6、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三章

  办案设备维护

  7、各中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8、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第四章

  安全责任

  9、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使用规定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10、每年稽查队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要查明原因,报局(公司)办公室研究后处理。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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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3-06-20 0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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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配备标准,为道路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等执法岗位的交通警察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专职、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

  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在日常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全县管理水平,按照个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我局工作岗位的必须将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线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N卡及号码及时上交单位办公室。

  第二条 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统一支持。

  第三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中心按工作需要分配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

  第四条 我局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数据录入工作。在巡查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过程。同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存档,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朔州市联通公司免费发放,统一使用联通公司配发的专用号码。采用联通3G套餐,含每月300M数据流量和240分钟通话时长,月租金96元。

  第六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超出包月套餐的一切费用由该号码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超出套餐费用后,该号码使用人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停

  机影响工作的,除扣除所欠费用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终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等配件,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关闭)。

  第八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我局办公室并将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送交办公室,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九条 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对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人为原因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修理或换机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如确属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由该设备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书面证明并批准后方可送交单位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换发。第十条 朔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使用的是朔州联通WCDMA3G无线数据网络,由于该网络为标准传输格式的开放式公共网络,因此我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频文件资料,不得用于传输秘密(含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配发数据卡提供的GPRS流量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视频文件资料,不得在工作时间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严格禁止利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浏览黄色、封建迷信等邪教及反动的网站内容,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使用规范范文3

  高速公路使用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3)《公路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4)《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85)

(6)《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7)《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

(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1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

(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

(12)《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 4-2004)

(1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14)《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饰技术规范》(JTG/TB07-01-2006)

(1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16)《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053-94)

(17)《天津市钢筋混凝土桥梁耐久性设计规程》(J 10862-2006)

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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