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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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版3篇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版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1 ―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四)审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七)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和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发电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 ―

  2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七)对所管理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负责做好汛前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 ― 3 ―

  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三章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八条 水电企业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第九条 火电企业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章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 ― ―

  4汛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

  第十二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发电企业对上一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第十三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工作。各直属企业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上报;汛后(10月31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 ― 5 ―

  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试行)》(大唐集团制?2005?1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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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版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发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发电企业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各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报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版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

― 1 ― 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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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演练,落实到责任人;

(三)检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及组织演练情况,指导协调所管理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所管理和所属企

― 3 ― 业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发生危急事件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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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各企业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水电站大坝、火电厂灰坝、主厂房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

― 5 ― 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企业要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臵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

  第十九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企业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时,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部分。各企业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完善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及到公共领 ― ― 6 域安全的专项预案,要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要及时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企业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 7 ―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现场预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企业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应该具体、简单、针对性强。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臵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系统各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即火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2次;水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9次;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企业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4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必须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 ― ― 8 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各企业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本部。构成企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唐集团办?2007?681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各企业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发生以上事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时,各企业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臵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在水电站大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其他情况导致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集团公司本部和各上市公司、分公司、― 9 ― 省发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大坝防汛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物资和人员调配,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派人到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危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企业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各发电企业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系统各企业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 ― ― 10 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企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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