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3篇(对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2-10-12 11:15:2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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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3篇(对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1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初探

  摘要:文章通过我国人口老龄化、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给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新问题,说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与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公共财政

“三农”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政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中城镇有2873万人,农村有5938万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高于城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城镇为%。

  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家庭养老在我国传统悠久,长期以来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居住代际分离倾向的出现,越来越多家庭的养老功能出现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发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了集体对社区保障的投入,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1。

  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

  果考虑水电、、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二)财政投入少,资金来源单一,造成农保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

  1992年颁布的《基本方案》规定,农保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基本没有体现,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且不存在社会统筹。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三)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1、没有建立起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存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有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这些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农村劳动力,其负担能力不同,所以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衔接。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他们成为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真空阶层。

  三、建立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保持其制度上的稳定性

  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应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明确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根据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

  4、积极探索“城保”和“农保”相对独立,又可以相互转换的运行模式,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打好基础。针对传统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且固定不变的缺陷,实行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缴费标准的可选择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政府对农民提供适当保费补贴的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过去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财政政策及其财力分配存在重大缺陷,对农业的生产力投入不足,对农村的社会性投入更为匮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发展滞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固化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精神,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调整和改变现行财政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切实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要让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如此。少量的补助就能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从政策意义角度讲,财政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这对农保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

  经费的。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1、赵建国,韩军平.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因素[J].财经问题,2007(8).2、王黎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7(6).3、胡鞍钢,魏星.财政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挑战与策略[J].财经问题研究,2007(3).4、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5、李宏.21世纪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4).6、秦中春.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紧迫性、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Z].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2

  关于我国的农村养老问题

  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上世纪初,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然而在中国,大约94%的农村人养老完全是由子女或家庭赡养。可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严重挑战。

  随着二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逐渐小型化,大多以一至两个子女为主。与此同时,随着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以前只在城市里出现的“空巢老人”现象,如今在中国农村也日趋普遍。由子女长年不在身边,依靠家庭养老也就成了一种泡影。另一方面,以前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可是,现在农作物根本不值钱,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能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已经不错了。在医疗、教育等日常消费开支急剧膨胀的情况下,大多农民根本顾及不了自己的养老问题。

  而且,随着城市化速度不断提高,失地农民数量大幅增加。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数量达2000万人,并以每年至少100万人的规模递增。

  据国家老龄委2006年初公布的数据,全国只有5500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10%。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吕学静教授给本刊记者提供了一组权威数据:北京14个郊县60岁以上的老人农民共有约60万,其中,只有万人领取养老金。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约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初。直至目前,这种制度主要局限于城镇,而且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养老金空账问题。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养老保险(养老基金主体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部分组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并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在扩大。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一)家庭养老 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镇占%,农村地区占%,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城镇老人中占有一定地位,而在农村中则占有重要地位。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占如此重要的地位,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区间发展差异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农村范围内建立、推广养老保险制度,这势必决定了家庭养老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第二,农村家庭服务业不发达,即使有部分老人能在年老时拥有数目可观的养老金,对于一部分疾病缠身,自理能力极端低下的老年人,如果没有家庭这个稳定的载体,他们仍然不能安度晚年;第三,传统的思想观念,文化观念长期对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感染和影响。“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仍是他们所渴求、向往的,且随着年岁的增加,农村老人抵卸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对亲缘家庭人员的物质、精神依赖亦会越来越大。显而易见,家庭是最理想的养老之地。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的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它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五保”供养制度。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以“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五保”的供养方式逐渐通过建立敬老院来实现对孤寡老残人员的集中供养。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其作用也是较有限的。主要有以下不足:第一,养老保险对象过窄,集体养老保险的范围事实上就是对五保户的供养。然而,五保户的供养条件也非常的苛刻,五保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没有子女包括女儿;二是有房产;三是有土地。对于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不予“五保”,除非女儿离得很远(至于多大距离尚无明确的说法);第二,没有敬老院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的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对老人的赡养,或者说是维持其温饱,说差一点就是维持其生存,养老的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方面基本上没有;第三,对集体养老问题上明显认识不足。在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符合“五保户”条件的,但是其不愿享受“五保户”的待遇,他们认为“五保户”这个词带有歧视。是一句骂人话,就是叫别人是“五保户”。在他们看来,只是没有出息的人才享受“五保户”的待遇,也就是说,只要他们尚有一点点劳动力,或者有亲人可以依靠,是谁也不会享受“五保户”的供养的。

(三)储蓄养老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指老年人口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在农村似乎越来越无多少实用价值。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政策,使农业人口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日趋减少,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往往由外出打工补充。于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外出打工,通过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老底”,但这所谓的“老底”实际上也并不丰厚,随着孩子成长,用于日常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的支出日渐增多,他们那十分有限的积蓄也日渐耗尽,到了晚年,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积蓄,唯一的依靠只有子女。

  农村家庭养老作为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一下子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替代。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国家还没能力完全包揽农民的养老问题,决定了当前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必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的核心化,人们价值观念的变迁,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势必遭到撼动,被适应于新社会条件的社会养老取代。但在这个转型时期,我们一方面还要继续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另一方面,积极的探索一条适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之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因此,应制定单独的《养老法》,把家庭与社会的养老义务都明确化、制度化,让养老有法可依。

  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内涵和范畴。几千年来,孔孟首倡的孝道,历经朝代更迭而日臻完善,成为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极端利已主义思想膨胀,不仅不履行对父母、对老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刁难甚至虐待老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由此通过多各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其现实意义。通过这种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老人不仅是家庭奠基人,为社会创造财富,年老后理应受到尊敬和照顾,不尊重甚至虐待老人于法于理于情皆不容。并通过社会舆论约束,从道义和制度上规范人们的尊老敬老行为,改变过去片面的女儿不养老和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老观念,使老人时刻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保持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

  将社会化养老措施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保证社会化养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巩固并加强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有益方式,以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浅析3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给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新问题,说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公共财政

“三农”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政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中城镇有2873万人,农村有5938万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高于城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城镇为%。

  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家庭养老在我国传统悠久,长期以来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居住代际分离倾向的出现,越来越多家庭的养老功能出现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发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影响了集体对社区保障的投入,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现代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1。

  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二)财政投入少,资金来源单一,造成农保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

  1992年颁布的《基本方案》规定,农保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基本没有体现,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且不存在社会统筹。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1、没有建立起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存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有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这些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农村劳动力,其负担能力不同,所以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经济社会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衔接。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他们成为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真空阶层。

  三、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保持其制度上的稳定性

  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现代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应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明确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根据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

  4、积极探索“城保”和“农保”相对独立,又可以相互转换的运行模式,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打好基础。针对传统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且固定不变的缺陷,实行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方法,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缴费标准的可选择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政府对农民提供适当保费补贴的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过去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影响,财政政策及其财力分配存在重大缺陷,对农业的生产力投入不足,对农村的社会性投入更为匮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发展滞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固化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精神,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调整和改变现行财政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切实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要让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如此。少量的补助就能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从政策意义角度讲,财政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这对农保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赵建国,韩军平.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因素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7(8).2、王黎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7(6).3、胡鞍钢,魏星.财政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挑战与策略[J].财经问题研究,2007(3).4、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5、李宏.21世纪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4).6、秦中春.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紧迫性、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Z].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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