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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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3篇

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1

  法学实验感想

  经过三班第一组全体成员三个多星期的共同努力,我们终于完成了关于陈爱英案的民事诉讼模拟实验的全部实验环节。申请试验项目时的激动,具体操作当中的合作与争论,正式庭审时的紧张,合议庭讨论时的激辩,此时都涌上心头,几多感慨,几多深思。古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格言又在心头响起。

  在做此次试验之前,总是洋洋自得,满以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得还不错,跟同学辩论起来貌似还头头是道,不免有些夜郎自大。然而通过在这次实验中担任审判员这一角色,我才知道自己当初是多么可笑,多么自负。我们常常在嘴上说“要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可是真正又有多少人做到了呢?然而这次模拟实验的确给了我一次真正认识民事诉讼法,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

  刚刚受理案子时,拿着法学实验中心印发的证据材料看得满头雾水,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证据所需具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备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真的有点后悔当时参加这个实验的感觉。但是顺着这些问题去思考,根据老师课堂上讲授的内容,再去查找相关资料,慢慢地就摸出一些思路来。在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受理案件以及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我们小组成员共同探讨,充分准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做了相当充分的准备,我们合议庭也依法审查起诉并立案。通过这一环节的实验,才使我真正吃透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起诉与受理以及审理前的准备的相关知识。以前听老师讲,总是觉得自己懂了,但遇到实际需要真正操作时才感到力不从心。而这次在原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实验,又通过实验加深了对理论基础的理解,实现了认识论上所讲的“第二次飞跃”。

  最精彩的应当是庭审。5月12日下午,我们小组全体成员来到法学实验中心参加庭审。赵跃文同学担任审判长,张莹同学和我担任审判员,谢婉丽同学担任原告,苏婧同学是原告代理人,朱鹏锦同学和韦旻君同学是被告诉讼代理人。虽然条件比较简陋,虽然没有法官制服,没有庄严的国徽,但是庭审还是在庄严的氛围中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有序的质证和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休庭,过后我们合议庭成员进行了评议。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确实是这样的。刚开始我们都没有清晰的头绪,但是随着讨论的深入,合议庭最终形成了统一意见。

  总之,这次法学实验让我们受益匪浅,实验完后反思学习,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基础知识掌握并不牢固;第二,缺乏实践能力,不善于将理论与时间相结合;第三,喜欢夸夸其谈,眼高手低。通过这次实验我们认识到了不足,但是不足的改进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慢慢进行,不可能寄希望于一次法学实验就可以立即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认识到自己的缺点是前提,知不足而后该之,学无止境。

  尝试总是好的,总会有收获,我现在才感受到蔡老师的良苦用心。当初老师建议我们去做实验时我还不以为然,现在终于知道了,真正是“事非经过不知难”,只有踏踏实实做过了,才能知道其中需要的知识,才能感悟出自己的不足,才能有所进步。感谢蔡老师善意苦心,感谢法学实验中心老师的热情和指导,感谢小组所有同学的合作,才让我在这次实验过程中收获了很多很多。

  最后,用歌德的“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运用;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应当行动”的名言赖和大家共勉。

  法0903班

  曹释允

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2

  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2 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马乐案因涉案金额突破10亿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截至2014年1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其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四处活动,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等疏通关系。黄鹭还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并委托他人贿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 河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冤案

  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来到顺平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帮他洗清了“杀人犯”冤屈。

  2014年2月18日,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死亡,遂拨打“110”报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男子是北朝阳村村民王伟,疑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王进行拘留。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依法审查,发现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讯问笔录共有9次,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3月18日,检察人员前往看守所对王玉雷进行提讯,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缠着绷带,且对伤情极力回避。次日,检察人员再次对王提讯,王玉雷终于说出实情:自己并未杀害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于是,该县检察院随即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就王玉雷一案进行研究认为,王玉雷除口供外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有罪,且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根据保定市检察院指导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玉雷变更强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重新确定13名重点嫌疑人,对其分别进行DNA鉴定。7月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7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铁男受贿案并提起公诉,最高检组织立案查处国家发改委腐败窝案

  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经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人、发改委价格司5人、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被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内蒙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2014年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认定为凶手。61天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是这起“4·9”专案组组长。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赵志红落网后,供认自己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7 检察机关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14年1月,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随后,又陆续对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6月23日,童名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6月16日起,湖南省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衡阳破坏选举案”65件68人陆续提起公诉。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童名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及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认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二审期间,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活动。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噪声排污费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遂将金沙县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之后,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县检察院认为,既然县环保局已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是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侦查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荣公司厂房设计施工、除尘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调查发现,在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中,当地政府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开展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现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叶锡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依法提起公诉。

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3

  案例: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遇到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此讯,哈图的妻子依玛当即悲痛而死,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以后,为争夺哈图等人的遗产发生纷争。哈图的母亲以所有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所有的财产。而哈图的岳父要求继承依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哈图的岳父带人将电视机、大衣以及其他一些家里财产抢走,哈图的母亲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开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万元,哈图及妻子、儿子有遗产价值2万元,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问此案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法院应当认定哈图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以及裘皮大衣抢走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否则就是对继承人共有权的侵犯。

  其次,应把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继承人范围确定下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应推定哈图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是巴特。

  哈图父亲遗产万元由哈图和母亲继承,每人6000元。

  哈图有遗产万元(9000元+3000元),由哈图母亲、妻子、儿子继承,每人4000元。第三,巴特有遗产6000元(2000元+4000元),应由依玛继承。

  第四,依玛有遗产万元(9000元+3000元+4000元+6000元),由其父亲继承。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判决:哈图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遗产;哈图岳父分得价值

  万元遗产

  分析:。先对哈图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共元,哈图的母亲与哈图各分得6000元。哈图分得的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元合计元与依玛平均分配,得元,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依玛、哈图的母亲、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巴特的遗产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玛继承。

  由此,哈图母亲应该得的遗产为6000元加4000元,共元。依玛应得的遗产为4000元加6000元,共元。

  2/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2年王某也死亡,留有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继承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2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述至二审法院,法院该怎么判?

  答:法院该判4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2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间。理由是(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女儿早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外孙女因此获得代位继承权,代其母亲享有继承权;(2)儿子在王某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发生转继承,王某儿子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王某的孙子;(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和儿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答这4间房应由外孙女继承2间,王某的儿媳继承1。5间,王某的孙子继承0。5间。王某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王某的儿子及王某的女儿,因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的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外外女代位继承,为此,王某的儿子与外孙女各继承2间.王某的儿子所继承的2间房为王某儿子与王某儿媳的共同财产.现王某的儿子也死亡,其遗产应为1间房,王某的儿媳通过共同财产分割取得1间房.王某儿子的1间房遗产,由王某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的儿媳与王某的孙子继承,王某 1

  儿媳继承间,孙子继承间.分析: 房子是王某与其妻子共有的财产,即两个各有两间房 1.当他的的妻子死的事候,即王某与王女及王儿为第一继承人,三个各得2/3房间,王女的则由王外孙女代位继承每人的财产为: 王某2+2/3间房子,王儿及王外孙女各3/2间房子; 2.王某死,其的2+2/间房子的遗产应分为: 第一继承人应为:王某的儿子 王某的外孙女 王某的儿子2/3+4/3间房子=2间房子 王某的外孙女2/3+4/3间房子=2间房子 3.王某的儿子死,他与王儿媳共有财产为2间房子,因此王的遗产为1间房子,此一间房,分给王儿媳与王孙子两位第一继承人,两个各得间房子。即4王外孙女得2间房子,王儿媳得间房子,王孙子得间

  3/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答:

  1、关于孙强收养吴红霞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送养、吴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条件,孙强对吴红霞的收养才是合法的。

  2、关于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孙强夫妇应当到被收养人吴红霞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孙强夫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孙强夫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孙强夫妇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对吴红霞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吴红霞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将吴红霞送养的书面意见。

  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关于吴红霞被收养后能否在北京市办理户口登记问题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商业部于1992年5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4、王某为其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和死亡的赔付条件。指定王某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正确?(BC)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合同无需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和生效

  B设王南暑假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3年后王南因为失恋自杀,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

  d设王某2001年10月7日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后,直至2003年10月7日王某未再交纳保险费,此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10、甲、乙、丙、丁、戊拟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和20万60万,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回答下列问题:(B)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命名,其中可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贸易公司(D)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3)、本案中,什么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BD)

  A乙原为国家干部,现已分流下岗

  B丙原为某厂厂长,两年以前因为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管理博士,但是因为父亲住院而负债15万元

  d戊为个体户,曾偷税被判刑,1年以前已经刑满释放。

  5、甲、乙为国有企业,2000年两公司见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其中货币100万,注册商标100万,乙出资250万,其中货币100万,专利权100万,劳务50万。(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

  以后,双方各抽回出资的50%。

  问题: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妥之处?

  答:(1)设立公司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甲、乙两企业不属于该范围。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可以设立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并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而甲、乙两企业的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的30%,超过法定比例,是不正确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0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不正确的。

(4)公司设立后,股东是不能抽回其出资的。因此,规定甲、乙两企业5年后抽回1/3的出不正确的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设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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