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11篇(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1
为积极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小组的督察下,我科室进一步贯彻落实《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门诊、急诊患者和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结合我科室情况,进行细致的自查工作,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明确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各治疗组抗菌药物的应用。
二、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科室所有医师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临床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权达100%。
三、我科室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率不超过15%。已达要求水平。
四、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率不超过30%。内科介入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及内科介入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已达要求水平。
五、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均接受生物检验样本送检。严格按规定,100%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病例标本进行送检,并每周一次提交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批准。
六、根据医院处方点评小组点评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合格率达95%。
七、下一步我科室将继续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新进医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全科室医务工作者的合理用药意识和知识,努力促进临床规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2
一、医院感染控制
1、每月下到各个科室监测住院病人院感发生情况,督促临床医生及时报告院感病例,防止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
2、每月对手术室、产房、血透室等重点部门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消毒剂、灭菌剂、消毒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处,严加整改,直至监测结果合格为止。
3、每季度对临床科室、重点部门进行消毒隔离质量检查一次,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4、根据本年度院感监控管理要求,配合全国院感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一次。
二、抗菌药物应用:
1、按照相关规定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调查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2、协助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前五位感染细菌谱及其耐药菌,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三、传染病管理:
1、每天收集全院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书、居民恶性肿瘤报告卡,做好全院疫情报告和死亡、肿瘤病例报告工作。
2、每天对收集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
3、收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每月末,查阅全院本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历、放射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阳性结果登记本,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5、每月与医务科核定死亡病例登记,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1、每月到医院临床支持中心检查一次,督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制度执行情况,避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2、每月查阅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一次、发现漏项及时填补。
五、手卫生及职业暴露防护
1、将手卫生消毒列入科室质量检查项目,每季度抽查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技术考核一次。
2、加强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3、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六、院感知识培训
1、本年度协同医教科组织新进人员进行院感、传染病知识岗前培训一次。
2、分层次开展全院医务人员院感知识培训两次,提高医务人员院感知识水平。
抗菌药物临床年度工作计划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3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一. 合理使用抗菌素
在明确指征下选用适宜的抗菌素,并采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以达到杀死
致病菌、控制感染,同时采取各种相应措施以增强患者的免疫力和防止不良
反应的发生,尤其是避免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二. 不合理使用抗菌素的诸方面:
选用对病原菌或感染无效、疗效不强的药物;量不足或过大;病原菌产生耐药后继续用药;过早停药或感染控制已多日而不及时停药;产生耐药菌二重感染时未改用其他有效药物;给药途径不正确;发生严重性或过敏反应时继续用药;不确当的联合应用抗菌素;依赖抗菌素的抗菌作用而忽视必要的外科处理;无指征或指征不强的预防用药;忽视疗效/价格比。
三. 合理用药涉及的问题:
应用抗菌素及联合用药的适应症;抗菌素的药动学和药效学;抗感染的经验 用药;抗菌素的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抗菌素的不良反应和防治;细菌耐药性的变迁与预防;特殊情况下抗菌素的应用等等。
四.抗菌素应用的基本原则:
1. 及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
2. 熟悉选用药物的适应症、抗菌活性、药动学和不良反应。
3. 按照患者的生理、病理和免疫等状态而合理用药。
4. 常用抗菌素的合理使用。
5. 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6. 下列情况抗菌素的应用要严加控制或尽量避免:预防用药、皮肤、粘膜的局部用药;病毒感染或发热原因不明者;联合采有抗菌药物。
7. 强调综合性治疗措施的重要性;
五. 抗生素的经验应用 :
在病原菌未明时,早期应用抗菌素进行经验性抗感染治疗非常重要;选用广谱的抗菌素,尽量选用杀菌剂;在重症感染中则往往采取联合用药,常用的杀菌剂有β-内酰胺类、氨基糖甙类、氟喹诺酮类、多肽类等;在特定感染中:磺胺类药、克林霉素、甲硝唑以及利福平等应用较广泛。抗菌素经验性应用时,应根据临床资料判断可能的病原菌来选用抗菌素。不同类的广谱抗菌药物在抗菌活性方面存在差异,应根据药物的适应症、抗菌活性以及耐药的变迁等因素来选用抗菌素。
常用抗菌素的抗菌活性:
青霉素: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球菌、嗜血杆菌属以及各种致病螺旋体和大多数牛放线菌。分类:青霉素G,苯氧青霉素,耐酶青霉素(苯唑西林),广谱青霉素(氨苄西林、氧哌嗪青霉素),作用于革兰氏阴性菌的青霉素(美西林和替莫西林)。
头孢霉素:抗菌作用强、耐青霉素酶、临床疗效高、毒性低、过敏反应少,可分为三代:第一代主要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和某些革兰氏阴性菌的感染,对β-LA的耐受较差。第二代对大多数β-LA稳定,抗菌谱较第一代广,对革兰氏阴性菌的作用较强,但对肠杆菌属和绿脓杆菌的活性较差。第三代对大多数β-LA稳定,对革兰氏阴性菌的活性甚强,但对G+球菌的作用不及第一、二代强。其中头孢哌酮和头孢他啶对绿脓杆菌有良好作用,头孢三嗪的半衰期较长,达8小时。
头霉素类:头孢西丁,对革兰氏阳性、阴性及厌氧菌或需氧菌均有较强活性,对β-LA高度稳定。
单环β-内酰胺类抗菌素:氨曲南,对革兰氏阴性菌作用强,对酶稳定,交叉过敏发生率低。
氨基糖甙类:对葡萄球菌属、需氧革兰氏阴性杆菌有良好活性,某些对结核杆菌和其他分支杆菌属有作用,不同品种之间可存在交叉耐药性,有耳、肾毒性,并可有神经肌肉接头的阻滞作用,有抗菌素的后作用。
四环素类:米诺环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土霉素。抗菌谱广,口服方便。对立克次体、支原体、非典型分支杆菌和阿米巴原虫敏感。
氯霉素类:氯霉素。
大环内脂类:主要作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及厌氧菌、军团菌、支原体、衣原体。组织浓度高。有不完全的交叉耐药性。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革兰氏阳性菌和厌氧菌。
多肽类: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主要对各种革兰氏阳性菌有强大抗菌作用:MRSA、MRSE和肠球菌。
氟喹诺酮类:第一代:奈啶酸;第二代:吡啶酸;第三代:依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等等。特点:广谱,对多重耐药(其他抗菌素)有良好抗菌活性,体分布广,组织浓度高,蛋白结合率低(14 - 30%),大部分由肾排出,尿药浓度高,半衰期长,口服吸收良好,有抗菌素的后续作用。各品种之间有一定的交叉耐药性。
六.外科预防用药:
1. 外科手术后预防用药的适应症:
手术视野有显著传染;手术范围大、时间长、传染机会大,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移植;手术涉及重要器官,易发生感染造成严重后果;高龄或免疫缺陷患者。
2. 预防用药的抗菌素选择条件: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易于给药;价格低。
3. 抗菌素的给药时间:在手术前30分钟内或麻醉开始时静注。
4. 用药的期间:<24小时。
5. 不同器官组织手术时,抗菌素的选择: 抗菌剂;针对主要的可能致病菌。
七.抗菌素的联合疗法:
联合用药的适应症:较单独用药更为严格:
病因未明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素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素不能有效地控制的混合感染;较长期用药细菌有产生耐药的可能;联合用药使病毒性较大的药物的剂量得以减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5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三、切实作好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多学科、多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抗菌药物处方检查管理工作。
四、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不断提高细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应当参加院内包括细菌感染在内的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参与医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要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标本质量,提高送检比例,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依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和调整抗菌药物。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的培养,不断提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和临床用药技术支持的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科普知识宣教工作,营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氛围,提高群众对抗菌药物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
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卫办医政发〔〕72号),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监测方案。要明确责任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对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强度及变化趋势,革兰氏阳性、阴性杆菌耐药形势、变化趋势以及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等进行监测和评价。要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指导临床做好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和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并保证上报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加大检查指导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利用各种方式采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数据信息,并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认真总结,加大宣传力度,予以推广。鼓励地方和医疗机构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适时组织对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报告
一、我中心在抗菌药药物使用中存在以下不合理现象:
1、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联合用药率过高。抗菌药物使用应根据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及药物到达感染部位的浓度来选择合适的药物,致病菌尚未明确或病情危急时,可根据感染的部位及患者的年龄、病史、临床特征等进行经验治疗。经验性的治疗方案是以各种感染常见致病菌的种类及其目前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基础制定的,并非个人经验。单纯的病毒感染、非感染所致的发热不应选用抗菌药物。然而,抗菌药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率过高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中心在相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今年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了严格控制,目前使用率有了明显下降,但仍然达到40%左右,与目前相关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无指征和预防用药过多。临床工作中,都存在抗菌药物应用比例偏高的现象,医师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证过宽,有的.甚至缺乏应用指征,抗菌药物被滥用。有的临床医师一旦发现患者有发热现象,便开始应用抗生素,既不查询发热原因,也不做相应病原检查。事实上,这不但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也违反了合理用药原则。
3、由于缺乏病原微生物检测,医师选用抗菌药物时,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给药方式和剂量存在问题。目前我中心抗菌药物给药方式以静脉给药者比例较高为主,这说明抗菌药物给药方式非常不合理。在使用剂量方面,大剂量、超剂量现象屡见不鲜,大剂量、超剂量的使用,不仅造成患者的经济负担,更会给患者身体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对策
为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有效地控制感染,避免菌群失调及防止药物的毒副作用,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化,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不合理支出费用,必须加强以下工作
1、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监察、处方审核、分级管理及医生使用权限;熟悉选用药物的适应证、抗菌活性、药动学和不良反应;
2、切实加强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与知识培训,让医师掌握抗菌药物抗菌谱、适应证、禁忌证、联合使用及预防使用的指征、细菌学、药效学、药动学、药物经济学等相关知识;建立完善的细菌耐药监测系统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络;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让全民意识到滥用抗生素的危害,切实做到抗生素合理应用。
4、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合理用药的考核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A)
A、抗菌药物 B、对症治疗 C、糖皮质激素 D、以上皆不对
2、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A )的结果而定。
A、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 B、患者的临床反应 C、医生的经验
D、血常规的测定
3、通常需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D
A、普通感冒 B、麻疹 C、水痘 D、剖宫产
4、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 B)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
A、1-2 B、0.5--2 C、2--3 D、1-3
5、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 A)小时。
A、48 B、 36 C、28 D、72
6、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抗菌药物( C )
A、青霉素类 B、氨基糖胺类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 D、磺胺类和呋喃类
7、可导致新生儿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抗菌药物( D )
B、青霉素类 B、氨基糖胺类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 D、磺胺类和呋喃类
8、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 D )需减量应用
A、氨基糖胺类B、四环素类、喹诺酮类C、磺胺类和呋喃类
D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
9、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A );
A、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
B、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特殊使用
C、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特殊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D、特殊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10、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B )天用量
A、2 B、1 C、5 D、3
11、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A )等
A、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
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
B、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
C、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D、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12、青霉素类抗生素主要作用于( A )
A、革兰阳性细菌 B、革兰阴性细菌 C、厌氧菌属 D、分枝杆菌
13、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 A )
A、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B、给予吸氧
C、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D、转院
14、头孢哌酮可导致( D ),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
A、过敏性休克B、心肺功能障碍C、面色潮红D、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
1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
A、氯霉素B、氯霉素C、四环素类抗生素D、万古霉素
16、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 C )不良反应
A、肺功能B、肾脏C、心脏D、以上皆不对
17、妊娠( )个月内患者应避免用利福平;妊娠( )个月以上的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利福平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B
A、2 2 B、3 3 C、4 4 D、 5 5
18、对伊曲康唑叙述不正确的是( D )
A、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
B、口服剂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以及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亦可用于皮肤癣菌所致的足趾或/和手指甲癣
C、因胶囊剂口服吸收差,现较少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治疗
D、宜用于尿路感染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治疗
19、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叙述不正确的是( C )
A、是最常见的社区获得性感染
B、大多由鼻病毒、冠状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病毒所致
C、需使用抗菌药物
D、予以对症治疗即可痊愈
20、对急性细菌性咽炎及扁桃体炎的病原治疗首选( A )
A、青霉素
B、头孢类
C、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D、以上皆不对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B )起施行
A、2087月1日 B、2012年8月1日 C、2012年6月1日D、2012年9月1日
2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不正确的是(D )
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便宜的抗菌药物
23、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 A )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A、感染性疾病 B、预防科 C、宣教科 D、以上皆不对
2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B )种
A、1 B、 2 C、 3 D、 4
2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 A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6、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 B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7、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 C )抗菌药物处方权
A、特殊使用级 B、限制使用级 C、非限制使用级 D、抗菌药物调剂
28、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B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A、12 B、24 C、36 D、48
29、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不正确的是(D )
A、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B、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C、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D、以上皆不对
30、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叙述不正确的是( E )
A、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B、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C、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D、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以上皆不对
二.多选题(3分/题,共60分)
1、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 ABCD )
A、无指征的预防用药B、无指征的治疗用药C、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
D、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
2、《指导原则》共分四部分ABCD
A、“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B、“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C、“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D、“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AB)
A、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B、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C、有无不良反应D、是否考虑到注意事项
4、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ABCD
A、品种选择 B、给药剂量 C、给药途径和给药次数 D、疗程和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5、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ABCD
A、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B、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C、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D、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6、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 ABCD )
A、氨基糖苷类B、万古霉素C、去甲万古霉素D、氯霉素
7、有一定肾、耳毒性的抗菌药物有:( AC )
A、氨基糖苷类抗生素B、四环素类抗生素C、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D、喹诺酮类抗菌药
8、妊娠期避免应用(ABCD )
A、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B、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C、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D、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
9、以下叙述正确的是(ABCD)
A、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B、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C、磺胺甲f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D、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
10、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BCD )
A、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
B、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
C、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
D、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
11、氯霉素适应症包括( ABCD )
A、细菌性脑膜炎和脑脓肿B、伤寒C、厌氧菌感染D氯霉素对Q热等立克次体感染的疗效与四环素相仿
12、大环内酯类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ABCD)
A、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
B、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
C、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D、以上皆不对
13、 利福霉素类目前在临床应用的有( ABC )
A、利福平B、利福喷汀C利福布汀D、硝苯地平
14、利福霉素类适应症(ABCD)
A、结核病及其他分枝杆菌感染B、麻风C、利福平可用于脑膜炎奈瑟球菌咽部慢性带菌者或与该菌所致脑膜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预防用药D、在个别情况下对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如甲氧西林耐药金葡菌、甲氧西林耐药表皮葡萄球菌(以下简称表葡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可以考虑采用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治疗
15、氟康唑适用于以下疾病的治疗(ABCD)
A、念珠菌病B、隐球菌病C、球孢子菌病D、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
16、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治疗原则包括(ABCD)
A、伴痰量增加、脓性痰和气急加重等提示可能存在细菌感染的患者,可应用抗菌药物
B、应选用能覆盖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卡他莫拉菌、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及肺炎克雷伯菌等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药物
C、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可根据痰液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
D、轻症患者给予口服药,病情较重者可用注射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8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9
一、坚持临床药师制根据《三级甲等医院评审细则》、《201x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以及专科临床药师培养计划,重点深入呼吸科、重症医学科、感染科、儿科、普外科烧伤整形科等感染性疾病科室及心血管内科等临床科室,通过参加医生查房、为重点患者建立药历、参与制定治疗方案(特别是为特殊患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等工作努力提高专科药物治疗水平。开展药学查房,了解患者用药史,纠正错误用药习惯,为住院患者提供全程化(入院、治疗方案变更时、出院)药学服务。加强与护士的协作,关注药物在配制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护士提供药学服务。按时并高质量的完成查房记录、咨询记录等工作记录,定期交流总结工作心得,共同提高。通过以上工作提高在临床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合理用药宗旨,促进合理用药。
二、加强处方点评与病历质控对抗菌药、中药注射剂等消耗量大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合理性分析。对跨专科用药、超适应证用药、超规定剂量用药等药物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预警和干预;对抗菌药物使用强度超标的临床科室,分析超标原因,较突出的问题由所负责的临床药师到临床科室协助处理,做到持续改进。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参加区内外临床药学学习班、每月病历讨论、专题讲座、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等多种形式掌握学科最新动态,加强不同专业临床药师间的交流,共同提高,逐步培养出一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临床药师队伍。
四、定期出版《临床药讯》内容贴近临床,并能体现我院临床药学工作特色,医护人员通过《临床药讯》,不仅能了解卫生部的最新规范性文件,还可了解掌握我院临床药学工作动态及合理用药情况。
五、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根据《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采取院内培训、报告奖励制度等措施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医护人员的上报积极性,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根据自治区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反馈信息认真核实问题,年底对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统计分析,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根据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举办“抗菌药物合理应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培训班。
七、继续开展药学科研工作,积极申报院级及科技项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10
一、制定了临床药学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目标
首先制定了《临床药学室各项工作职责与制度》,同时制定了201x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并及时做月工作小结。使之做到工作制度化、运作程序化、职责明确化。
二、加强处方点评与不合理用药处罚力度
临床药师每月抽查住院病历30份及住院电子病历5百多份,对我院医嘱、处方进行处方点评与不合理用药分析,每月点评一次,点评结果及建议反馈给医政科。同时制定了《处方点评制度》、《关于临床合理用药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三、抗菌药物的专项整治
积极参与了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工作,对实行抗菌药物三级管理发挥了实质性的重要作用。目前我院一类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普遍很高,根本达不到上级的要求。每月按时进行住院及门诊处方的抗生素使用率按科室或医生进行统计及评价。另外每月按照规定,固定对出院患者病历和门诊处方中的抗生素的使用合理性进行重点评价。
点评住院病历时发现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
2)抗菌药物使用时间过长;
3)抗菌药物选择不合理;
4)单次剂量不合理;
5)预防用药给药时机不合理;
6)抗菌药物给药频率不合理;
7)抗菌药物更换药物不合理;
8)联合用药不合理;
9)无指证使用抗菌药物等等问题。
四、6月份对门诊、急诊电子处方进行全样本点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无诊断;
2)诊断与用药不符;
3)给药频次不合理;
4)单次剂量不合理;
5)重复用药;
6)联合用药不合理等问题。
五、努力打造和营造学术氛围
一直注重和加强自身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提高,虚心向临床老专家教授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打造和营造学术氛围,创建学习型科室。
六、目前已开展的项目如下
一)每月按时书写:
1、药历三份;
2、案例分析一份;
3、病例讨论两份。
二)正在开展的工作:
1、已在部分疗区开展:
(1)用药干预并有填写记录单;
(2)药品信息咨询并有填写记录表;
(3)入院患者药学评估并有填写记录表;
(4)临床实践填写记录单;
(5)参加会诊并有填写会诊记录单;
(6)进行住院患者用药情况调查并填写表格等工作。
2、下一步计划开展的工作:
(1)在住院患者的药学教育并填写记录
(2)出院患者的用药指导并填写记录等。
三)每月按时上报到院及医务科的统计指标或资料信息:
按全院,住院,门诊,急诊、医生类别分别统计抗菌药费比例、抗菌药费总额、用药强度(ddds)、使用率等各项指标及前十名药物排名、院内前十名医生的排名统计。
七、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尽管近半年来临床药学工作取得了小小的成绩与进步,但受人员缺少、电脑软件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工作项目未能开展运行起来,与全省、全国先进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具体表现在:
1、临床药学工作模式仍处于探索、摸索之中,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临床药师制度的执行及执行力有待进步和完善;
2、临床药师缺乏更深层次的临床实践工作经验和能力,对临床合理用药参与程度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3、临床药学人才奇缺,医院要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大力支持对在职临床药学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4、临床药学室开展工作必备的基本硬件设施如资料室、仪器室有待医院合理解决和完善。
七、今后的(长期)工作计划
1、加快临床药学队伍建设
按照卫生部临床药学岗位配置要求: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临床药师。而上半年我院仅一人正式参与临床药师工作,与医院等级规模、业务发展极不匹配,这就要求医院加强对临床药学人才的引进,最近已选定两名待培训人员,需继续引进临床药学本科以上人员2名,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临床药学队伍建设。
2、下半年拟将点评结果及建议反馈给医政科,然后由专家组审核,最终结果通过院内oa网公示及经济处罚。对不严格按规范执行处方的正确书写、配伍禁忌用药、超剂量用药、无适应证用药及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等现象在oa网予以通报,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直接处罚到个人。其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临床疗效,促进药物的合理规范使用,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多次发生。
3、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目标及管理细则,每季度在oa网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予以及时下裁、整理并通报。同时制定医院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处理预案,对发生于我院的严重不良反应及时提出预警,做出分析,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严格掌握适应证、用法、用量,加强监护,防止严重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
4、做好院内查房记录
要实行通过下临床科室,针对科室重点、危重、疑难病人不合理用药,在院内查房时进行点评,分析并指出用药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个别争议问题与科主任、临床医师交流、沟通,达到大家意见统一,求得相互理解,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5、指导护理人员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定期检查临床科室急救车药柜内急救药品的有效期和种类,指导和培训负责急救车药品管理的护理人员,组织配有麻醉、精神、激素药品科室的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上述药品的请领、保管和使用工作的正确进行。
6、加强临床药学素质教育
临床药学是一项专业性极强,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药学实践工作。要求每个临床药学工作者必须有扎实的药学知识、理念,同时又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掌握临床药物治疗的最新进展。加强临床业务知识的学习,深入病房参与查房、会诊是明年的工作重点。同时医院和科室要注重对临床药学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临床实践技能的培养和临床思维、临床路径的建立,努力创建学习型科室。
7、完善临床药学基本建设
临床药学资料室、仪器室是临床药学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明年争取得到医院的支持和投入,尽快完善临床药学室必备的工具书、参考书、期刊、仪器、设备等基本设施建设。
8、参与合理用药监测工作
201x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必须参与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医院信息中心应与临床药学室积极配合,尽快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讲求效率,使我院网络上报工作能尽快顺利实现。
9、开展治疗药物监测
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实施与监护,需要医院开展地高辛等药物的多项血药浓度的监测,为临床医生用药提供准确临床数据,为临床个体化给药提供客观依据。
10、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监测药物安全性,及时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积极加强与全院医护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对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用药问题,医、药、护人员积极探讨,得出结论后,及时在全院公布。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及时收集,分析和上报不良反应。通过开展处方评价、病例分析、推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等措施,监测药物安全性,并及时向全院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11、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用药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12、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物临床应用和用药风险防范研究;开展不合理用药干预措施和药物利用评价研究;开展新药上市后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评价。
13、争取临床药学信息化建设
临床药学信息化建设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安装合理用药软件、建立临床药学室,下一步为了临床药学工作能更好的为医院服务,完善现代医院发展所必需的软、硬件要求,需要医院更多的支持和投入,争取早日完成临床药学信息化建设,使临床药学工作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更好地服务于临床,服务于患者。
临床药师应与临床医师一样,坚持通过临床实践,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在临床用药实践中与医师、护师协作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护患者用药安全,间接起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医院做到无形的创收。临床药师想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医院领导和各临床科室领导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我们临床药师不会辜负院领导的期望,会竭尽全力做好临床药学工作,为敦化市医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做一份贡献,添砖加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自查报告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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