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品管理规定3篇 对使用过的医疗用品严格按什么规定处理

时间:2022-10-15 12:26:0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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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品管理规定3篇 对使用过的医疗用品严格按什么规定处理

医疗用品管理规定1

  招待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强化招待用品管理,规范领用制度,提高接待水平,控制招待费用。2.范围

  涉及公司业务招待所用的各类饮料、茶叶、香烟等物品,及各类礼品的申购、领用、管理。3.职责

  总经办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各部门主管负责本规定的遵照执行。采购部或行政部负责相关物品的采购。4.内容 申购

  A.总办人员负责公司所有招待用物品的申购。

  B.每月初,总办人员须根据月度盘点之结余库存,依据安全库存要求填写《申购单》,由本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传递采购部或行政部执行采购。采购

  每月初,采购人员依据获准之《申购单》进行物品的采购。入库

  由总办人员建立《招待用品台帐》,采购物品入库前必须提供《申购单》发票,由总办人员验收后开具《物资入库单》后方可入库。 报销

  遵照《采购管理规定》,采购人员须将《申购单》、《物资入库单》及相关发票备齐方可到财务部报销。领用

  A.总经办招待用香烟的领用数量在5包之内时,须填写《招待用品领用登记表》;领用超过5包以上,须填写《物资出库单》并由领用人之直属领导签字确认。

  B.总经办招待用饮料的领用须填写《招待用品领用登记表》。除召开大型会议或活动外,需以箱为单位领用矿泉水时,必须开具《物资出库单》并填明相关事项。

  C.各部门因业务招待需要领用相关物品时,必须填写《招待用品领用登记表》,由总办人员进行发放。盘存

  A.每日下班前,总办人员须依据《招待用品领用登记表》之记录检查库存并登记于《招待用品台帐》上。

  B.每月末,总办人员须对照《招待用品台帐》进行月度盘点和清帐,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出具《招待用品盘存报告》,报批存档并抄送一份财务部。5.相关文件:

《采购管理规定》 《仓库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申购单》

《招待用品领用登记表》 《物资入库单》、《物资出库单》 《招待用品台帐》

医疗用品管理规定2

  公司办公室用品管理规定编制部门:行政部

  编号:WJ-XZ-ZD-0002 第1版

  总经理批准:

  生效日期:2012年

  月

  日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确保各部门合理高效使用办公用品,本着节约成本、科学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权责

  1.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由总经理核准。

  2.行政部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采购、领用管理。

  3.办公用品采购后应与领用管理人员按单进行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

  4.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每月本部门办公用品用量的控制并指定人员进行本部门每月需要的办公用品统计工作并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交行政部。

  5.办公用品领用管理人进行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月统计各部门办公用品费用并公布。

  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的分类

  1.办公用品分部门办公用品和个人办公用品、保洁用品。

  2.部门办公用品包括:A4纸、白板笔、激光笔、电池、印泥、钉书机、钉书针、打印机色带框、打印机色带芯、出库单、收款收据、会计记帐凭单封面、报销单、帐本、插线板、剪刀、纸杯等。

  3.个人办公用包括:中性笔、笔芯、圆珠笔、铅笔、像皮、尺子、笔筒、小贴纸、便利贴、便笺、信纸、透明胶、双面胶、泡沫胶、固体胶、胶水、名片夹、马尾夹、票据夹、大头针、回形针、计算器、笔记本、文件夹、文件篮、PVC拉链袋、信封、键盘、鼠标、鼠标垫、档案袋、抽杆夹等。

  4.其他拖把、垃圾筒、抹布、扫把、簸箕等保洁用品。

(二)、办公用品的申购

  1.公司各部门在每月20号之前进行申请,并将《办公用品申请表》报行政部相关负责人员处。

  2.如需申购办公用品时,需填写《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进行签字。

  3.各部门领取办公用品时,如笔、笔芯、胶水等,需以旧笔或空盒容器等换领,以旧换新,否则不予核发。

  4.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天发放配套的办公用品,如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辞职,必须将领取的办公用品全部退回。(PS:新员工入职配套办公用品为中性笔一支,笔记本一本。)

(三)、办公用品发放

  1.发放日期:每月4-5号为统一发放办公用品时间,各部门指定人员到行政部领用管理人员处领取办公用品,其它时间不予领取(特殊情况除外)。2.管理原则:公司办公用品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五、附则

  1.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医疗用品管理规定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2002年6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卫法监发1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备案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纳入卫生部公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第三条 申请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的,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六)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责任保证书;

(七)产品配方(仅限于抗(抑)菌洗剂)

(八)完整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1件。

  第四条 申请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申请表;

(二)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六)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责任保证书;

(七)产品配方(仅限于抗、抑菌洗剂);

(八)完整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1件。

  上述材料中的所有外文资料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五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二)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规范的。

  第六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产品备案凭证上应当注明“卫生行政部门不对本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技术审核”字样。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备案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属于同一原料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类系列产品时,可使用同一个备案文号,并在备案凭证中注明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

  增加产品规格型号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告知,符合要求的,继续使用原备案文号。

  第九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由产品责任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已获得备案凭证的产品,涉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新产品备案。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产品备案凭证,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申报单位出具的产品名称变更说明;

(二)申报单位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产品近两年内未受过查处、通报的证明。

(三)进口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该产品近两年内未受过查处、通报的保证书。

  申请变更其他项目的,原申报单位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对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办理。

  产品备案变更符合要求的,继续使用原备案文号。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申请表和备案凭证格式由卫生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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