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2篇 省级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供参考。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1
(一)卫生部对全国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业务培训。
(三)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范区政府应当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五)国家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示范区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考核评估,考评具体参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每年对示范区进行督导和考核,并将示范区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2
(一)示范区的申报原则。示范区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原则,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作为示范区。
(二)示范区的审批程序。示范区分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两个等级,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具体程序为:
1.拟申报示范区的县(市、区),以当地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统一上报至所属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推荐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申报材料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至国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申报表可参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3.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区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命名为“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2篇 省级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相关文章:
★ 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技术研究论文3篇(铁路隧道风险管理办法)
★ 最新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3篇(西宁市社保局劳动合同模板)
★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共5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5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全文19篇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