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3篇 外商合资企业章程,供大家赏析。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1
普汇商务咨询(西安)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香港普汇房产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拟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普汇商务咨询(西安)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普汇商务咨询(西安)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39号室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投资者名称:香港普汇房产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投资者法定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2期7楼 中国香港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萧伟业 国别: 中国香港
第四条 组织形式:中国香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第六条 本公司宗旨: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室内外装饰装潢的设计施工;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生态园林工程与苗圃基地建设;园林景观的设计。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九条 出资方式:美元现汇 货币: 1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条 出资期限: 20个月。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两期投入。第一期 450万美元,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550万美元,于公司注册登记后 20个月内完成投入。
第十一条 全部出资额缴付完毕后,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作价出资的实物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报审批机关报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期内,本公司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原审批机关批准,由本公司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类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的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外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规划;
2、批准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会计决算;
3、通过本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决定修改外资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本公司停产、终止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8、负责本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中国香港投资者委派,其人选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本公司出具的决议须有执行董事签署,才具有代表企业法人的效力。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市场部、行政部、财务部、工程部 等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的日常生产。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 五 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所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由总经理聘请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本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本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本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 一名监事,由出资人委派。
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有决议权的股东临时选举新的监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经出资人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的,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无监事的,在重新委派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4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执行董事或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监事提出议案,参会者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会计采用日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翻译成中文。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结算会计报表,依照中国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本企业的会计报表和结算会计报表,将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税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公司自行确定。
以往会计的亏损未弥补前,本公司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以本会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外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条 本公司财务会计帐册记载如下内容:
1、本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本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数量;
3、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国香港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帐薄,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必须在公司所在地设臵会计帐薄进行独立核 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雇用职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职工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公司的生产与发展需要。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所雇用的职工,可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公司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条 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本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技术、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本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应支持公司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等。
本公司每月按本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本公司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 5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经或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中国香港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无力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本公司如出现本条之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出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为公司的终止日期。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的终止属于本章程第五十六条之一、二、三、六项所列情况时,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由本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组成,清算费用从本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本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条 本公司在清算结束时,中国香港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并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的终止属于第五十六条之四、五项所列情况时,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执行董事审阅签字,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英文 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
普汇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2
外商独资企业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福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外文名称为:Fuzhou Co., Ltd.公司法定地址为:福州市。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投资者对外资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宗旨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获得投资者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世界水平。第八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 元。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 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由投资方在境外自筹解决。(根据实际投资的 币种填写)
第十条 出资方式:外汇现金: 万 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在:1.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缴清。
2.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3)个月内先到资15%,其余在两(2)年内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以上到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保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出资到位后,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投资者委派,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职权主要如下:
1.审批重要报告(如报告、资金周转情况等);
2.审批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本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聘用总经理等公司的主要职员;
第十七条 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企业章程 2.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3. 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4. 将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5. 公司合并或分立; 6. 抵押公司资产;
7.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8.决定企业停产、终止与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室、财务部、生产部、国贸部、业务部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应由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副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人,由执行董事聘请。
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议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核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议账目,向总经理并向执行董事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自一月一日起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帐务会计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帐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审查。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薄。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投资者确定。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分配给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应分利润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付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 如欲延长经营期限,须经投资者决议并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在期满前六(6)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投资者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
(一)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破产;(四)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须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投资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六十三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投资者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后,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由投资者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者签署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
投资者(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章程签订地点:福州市
章程签订时间:二〇〇 年 月 日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3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先生拟在中国福建省**市**投资创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概况: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香港** 法定代表人:
国 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LTD.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凡从事批发的均需注(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商品)。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值**万元人民币。产品**%外销。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投入。
第十一条 公司的出资计划: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二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主要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投资者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除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位。执 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主要职权如下:
(一)向投资者报告工作;
(二)执行投资者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每届任期三年,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审核的经营、资产、盈亏情况的报表资料,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登记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金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投资资金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五、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海关等机构的监督,并提供方便。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益分配按以下条款执行:
1、公司从获利起,应在纳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同时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颁发奖金。3、公司上一个若出现亏损,在未弥补之前,不得提取利润。公司上一个会计未提取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的利润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七章 职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 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章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合法之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九章 期限、延期、终止、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应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若需要延长,应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由法定代表人并经投资者同意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无法再继续经营。
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投资者做出决定,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四十三条 在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向原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手续,缴消营业执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投资者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准。
第五十条 起生效。
**日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若有外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本章程于**年**月在中国福建**订立,自批准之日投资者: 年**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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