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停车收费规定岐山3篇,以供借鉴。
停车收费规定岐山1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___〈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通知》(计价格[___]___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___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___座以下客车和___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___元;___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___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___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___座以下客车和___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___元;___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___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___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___小时内,汽车每辆(次)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___元;超过___小时,汽车加收每___小时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___小时___元;不足___小时按___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___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___元,按___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___元的,按___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___座及以下客车和___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___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___小时内不收费;___小时以上至___小时内,汽车每辆(次)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___元;超过___小时,汽车加收每___小时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___小时___元;不足___小时按___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___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___%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___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___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___元。每辆(次)收费不足___小时的,按___小时收费;___小时以上,不足___小时的,按___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___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___元,按___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___元的,按___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停车收费规定岐山2
浙江出台新规: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2月20日讯私家车增多后,在或停车位停车时,最关心的还是收费问题。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物价局下发有关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根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这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很多车主碰到的一种情况是,停车1小时多了三四分钟,有的收费员就要按照2小时收费,而新的规定将这种超时的宽限放到了15分钟内。也就是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而在免收停车费这一时间段上,最新的规定是,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此外,我省还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衢州市汽车保有量辆,2011年新增
停车收费规定岐山3
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___至20:00,夜间时段为20:___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___分钟,夜间时段为___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___小时,不超过___小时(含___小时)的,一律按___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___小时,不超过___小时(含___小时)的,一律按___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___小时以内(含___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
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5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___%;
(二)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使用情况,部分公共停车场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___%;
(三)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经所在区价格主管、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同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___%;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___%,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___分钟以内(含___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___小时以内(含___小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
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向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
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
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化学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__通知》(宁价规〔___〕___号)文件废止。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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