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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管理办法07110041范文模版1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路政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干线公路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路政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对违反各类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事件,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路政人员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路政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行为当事人。
七、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查处时,应当保持举止文明,坚持以理服人。
八、路政巡查任务结合后,路政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案件,要再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回路政科。
路政巡查管理办法07110041范文模版2
路政巡查制度
(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着装、巡查内容、处置方法、巡查日志填写、巡查行为、责任明确等)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
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三)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四)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九)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及时发现下列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大队报告,按法定程序处理。
冰雪、洪汛、地质等灾害公路突发事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大队或支队报告,并按各类交通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巡查车内还应携带皮尺、像机、交通安全标志等执法工具。巡查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设置检查工作区域,并身着反光背心,以确保巡查安全。
第六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应当做好计划安排,认真填写《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上路巡查人员登记表》,保证每月不少于20天上路巡查,人员上路率不得低于80%,每天不少于4小时。
第七条每次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填写《巡查日志》,对巡查中较为突出的或未能当场处理的问题应有连续跟踪记载。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行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九条负责公路路政巡查的部门应将管理范围内公路进行区域或路段划分,明确责任,确定人员履行巡查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巡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间内饮酒、赌博或者擅离职守,按四川省交通行政执法“六不准”规定处理;
二、由于未按时填写《巡查日志》、日志记录不详或者伪造记录而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由于巡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所管辖路段公路路产损坏、出现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或因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大队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考评,作为执法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实行奖惩挂钩。支队应加强对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各大队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路政巡查管理办法07110041范文模版3
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做好巡查记录。
三、外业巡查采用四班三运转,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四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巡查处理。
四、实施路政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匀速,时速不得高于60公里。
五、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范围内有影响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或其他违反公路法规的情况,应立即处理并报告领导,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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