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3篇(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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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3篇(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1

  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镇(街)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1、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至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2、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4、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组成发放组(发放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1名须是居委会(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每次发放选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村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组织计票时,为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人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

  业主委员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一)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

(二)业主委员会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

(三)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

(四)经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请求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情况和拟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情况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请求的业主。

  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通知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销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交回市房产管理局;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解决。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违反相关法规被撤销的,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重新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七、附则

(一)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议程规则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制定,相关表格样本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2

  业主委员会委员竞选演讲稿 尊敬的维也纳邻居们:大家好!我叫xxx,网名:风轩,现住维也纳A01-2-403。我作为维也纳新一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今天能够在这里做竞选演讲,心情既感到荣幸和激动,又感到责任重大。非常感谢各级领导和维也纳业主给我这次机会。如果您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真正服务于小区业主,如果您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就请您把宝贵的一票投给我,我绝不会辜负您的信任,我也有能力胜任业委会委员这一职务。

  我的基本情况:

  我是1964年出生。党员。大学学历,律师专业。在大庆石化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督察大队工作。历任物业公司保洁队长,绿化园林队长,保安队长等职务。经过30年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多年的物业管理工作实践,使我积累了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为做好业委会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本人现在还是大庆电视台绝对现场的公民记者。本人自接房以来,一直组织参与跟开发商和物业对本小区存在的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收费价格.违章建筑.大门不开.小区监控.燃气.供电等诸多问题进行沟通对话,并协调市里相关部门,使得部分问题得以解决(如,大门已开,燃气投送,监控开始安装等,)。

  维也纳小区设计之初是个高档小区,业委会工作非常重要。入住几年来,小区管理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地方,广大业主有目共睹,很不满意。业委会换届工作凸显出紧迫性与必要性。尽快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才是引领维也纳小区

  走向健康、向上、文明又合乎全体业主民意的重要步骤,在维也纳小区形成业主有话好说、有情可诉、和谐安定的民主氛围。我们都知道业委会是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最大特点。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我们业委会成员为业主办事纯粹是“为人民服务”,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等条件。我认为自己不仅具备了以上条件,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懂得物业管理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介于我的工作性质,每天有半天的空余时间和双休日,我也有时间来处理业委会工作。要做好业委会工作,先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正确合理的运用它,在处理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要协调处理好业主公共利益和事务,在此我也做好了良好的心理准备,准备在长期的业委会工作中接受我们广大业主的监督。如果我被选上,在业委会中要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多干实事.不图虚名,对得起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坚持业委会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并完善广大业主对小区事务知情权、监督权.话语权。尤其是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大会审核制度。强化业主民主治理小区事务的功能,增强业委会成员集体议事观念与服务意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察和督促。我们要建立不谋私利的业委会,要选举有专业知识的人到业委会工作,不能让老鼠管粮仓!一个人要正直、要有人品、要有公德、要一身正气,不能为区区小利出卖广大业主利益。反对并杜绝少数人损害、侵犯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坚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果选不上,我也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维也纳小区的各项活动。请大家支持我。

  再次感谢业主们给我这次汇报的机会。祝各位领导、各位业主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维也纳业主xxx

  2013年11月16日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3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三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需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对建议案进行审查

  业主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丁的事由并且提出建议案的业主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

  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并将需要表决的议案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

  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注意,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个人以征询意见的方式征询意见的任何结果均不构成业主大会决议。只有依照程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才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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