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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选合集]1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保护职工和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安 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 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项
目经理部的特点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分子公 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
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 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
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目标,以维护企 业、项目、分包单位及相关方权益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 规律和特点,通过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济保障、技 术保障等措施,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有效的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管理活动。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 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或新开工程入场前),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对项目经理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集团公司 党政领导与各项目经理部党政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书。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集团公司下
发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形成不同岗位上的安全指标,并定 期对岗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
安全生产指标形成后,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分解情 况同项目员工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奖 惩,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个人挂钩。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由项目经理任组 长,总工程师、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任副组长,土 建、临电、临水、机械、消防保卫、材料及其他相关专业负责人 任组员。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建筑面积在5 万平米(含)以上,必须成立安全室,并设置 安全主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主任)不低于3 人; 建筑面积在5 万平米以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为与集团公司劳 动人事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安全主任任职需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为与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 员;
二、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安全专业工作8 年以上;
三、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员上岗证书;
四、经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及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
其他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书 且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聘用临时工为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时,必须与之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职责 具体见第四章内容。第十五条 安全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国家、北京市、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研究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经理部对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安全管理的风 险;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 等专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并负责对 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人的行为、现场防护设施等物的状 态、环境因素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内容。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各类安全教 育;
五、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有效管理;
六、负责组织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方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七、负责对劳动保护(或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设备 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投入使用;
八、协助总工程师对重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 收,负责其他分项工程的组织验收;
九、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要求开展的 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十、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 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 报告;
十一、对上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协助相关人 员整改落实到位。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职责由集团公司制定,组员及其他人员职责由项目经理部按岗 位、分工自行制定。
本办法中各人员职责为必须履行职责,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 本单位管理特点对本办法中的职责给予补充。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
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坚持安 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
四、保证使用的分包单位资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 管理能力;保证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合 法有效,责任明确;
分包单位指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劳务分包、专业承包、设备租赁、设备安装等单位(下同)。
五、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措 施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安全活动组织宣传费,其他安全生 产费用等)的有效投入;
六、保证选用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及材料满足相关标准要 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七、保证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各类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 底等各类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
八、保证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效果,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
九、保证对职工及分包单位工人的各类教育落到实处;
十、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 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 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技术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二、负责主持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 求,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土建、水、电等专业工程师根据施工 部位、环境条件及时编写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的安全技术交底并 签发,保证安全技术交底满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 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指土建、临电、机械、消防等与安全生 产密切相关的专业。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早于或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必须做到有针对性。
四、负责主持对重要分项工程涉及到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下同)具体目录见 集团公司技术部相关文件。
五、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在项目经理部的培训 学习,组织“五新”项目使用前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 训;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 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七、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 检查工作;
八、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 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九、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第十 九 条 工程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分包队伍的使用管理,负责督促分 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现场做法与安全技术交底相一致; 人力主要指项目经理部履行“实施”职能的人员,如项目土 建工长、机械管理员、公安干警、水(电)负责人、分包单位管理人 员等。
三、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消除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五、支持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确保在具备安全技术交底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
七、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 生产;
八、本单位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安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5 万平米以下项目由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
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三、负责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拟定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同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书;
四、负责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各类安全隐患(人 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监 督检查。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制止,对于物的不安全状 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督促并协助工程室整改,并对整改结果给 予跟踪验证;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指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 纪律等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施工现场防护措施损坏、缺 失等现象;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指大风、雨雪天气或作业场所 照明不足等,给安全生产带来难度的现象。(三者具体解释可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五、负责组织健全符合标准的文明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台账;
六、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统一管理;
七、负责根据每月施工进度,制定本单位每月安全管理工作 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八、负责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及下属分包单位主要管理 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讲评本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 况,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
九、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防护用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 和防护设施设备等)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安全 防护用具坚决不允许使用;
十、负责根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违章作业的 个人、重大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给予处理;
十一、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 事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事 故报告。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部门下发的安全交底,每工作 日对施工场界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留检查记录;对 施工现场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立即给予制止;对施工现场 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及时向安全主任和工程经理汇报;
三、负责旁站监督土方施工安全、各类架子搭设、拆除,大 型设备安装、拆除,交叉施工、密集人员施工等工作;
四、负责审定、办理现场电气焊、防水工等明火作业人员的 动火手续,并实地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协助安全主任实施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各类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第二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游动吸烟、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面 嬉笑打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等明显违规现象,项目经理部 所有管理人员都负有当即制止的责任。第五章 管理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时,应根
据“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流程要求进行。总工程师及技术 人员主要履行“计划”职能,工程经理及工长主要履行“实施” 职能,安全主任及和安全员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第二十四条
入场之初,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主持技术人员
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工应对技术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内容(土
建、机械、临电、消防)进行分工,分别负责安全管理各专项内 容的技术工作。专项负责人根据施组、方案及相关标准、规程编 制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提请用料计划,安全技术交底报总工程师 审核签发。第二十六条
材料负责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用料计 划及时采购合格材料进场。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经总工程师签发后,由交底编制
人负责,交至工程、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及特殊工 种,交底接收人分别在交底上签字、接收、留存。对特种工下发的交底,所有特种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在交底上签字,安全室留存交底备查。对于分包单位非特种工人员,交底下发到该类人员的现场负 责人(必须有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并让其签字确认,安全室留 存交底备查。同时,安全室监督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将交底 继续向下属相关班组人员进行交底,相关班组的所有工人均必须 在交底上签字,安全室留存交底备查。第二十八条
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提请计划的技术人员、材料负责人员必须联 合对进场材料进行验证,履行验收手续;分包单位自行采购涉及 安全生产的材料,由项目经理部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管理要 求,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第二十九条
工程经理应对工程室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
内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进行分工,专项负责人 组织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完善、细化安全技术交底。第三十条
重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完成后,总工
程师组织方案编写人员、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所需 材料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其他分项工程由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上述人员进行验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 存验收记录。第三十一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接收安全技术交底后,对安全技术交底及其他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持续有效性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发现属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 须当场制止;
发现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马上将信息书面反馈到工程经理。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若向工 程经理及时反映仍无法有效解决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 时书面向项目经理反映。第三十二条 工程经理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馈的安全 隐患,必须马上组织人力、物力整改消除。第三十三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对上述岗位、部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映的隐患情况必须及时进行 解决,对上述岗位难以解决的问题,给予协助解决。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始终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
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时书面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 门反映。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以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根据职责分工及管理流程要求,追查相关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情况,适时奖惩,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流程不断完善、顺畅运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特别
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工序的检查方式和方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必须严格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京内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根据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 消防标准》(以下简称四个标准)及集团公司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规章制度要求进行。
京外项目经理部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管 理要求,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作为补充。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
现场安全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同时必须留存检查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每天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 视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和汇报。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部周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成
员(总工、工程经理或安全主任)带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参加,每周对本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检查,安全主任(或 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月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即项目经理)带队、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参加,每 月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分别留存专项检 查记录,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第四十二条
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长期停工后开工、长假
后复工等工程,在开工、复工前由项目经理带队,本单位有关部 门、人员参加,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 方可开工,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检查记录。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百
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积极推动施工现场规范化生产。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人的
不安全行为必须当即制止,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 素应在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前提下,一至两天内全部排除,重大 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无法排除的隐患,作业人员必须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七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经理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每周至
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包单位现场负 责人必须参加,研究解决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主 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单位负 责人必须参加,评价安全生产体系运行情况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第四十七条
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专项内容,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 现场专项安全隐患。
第八章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在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时,必须分
清总包、分包的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同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经理部
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合同、协议的要求,制定可行 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该通过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
断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自身安全管理 能力。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企业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负责人的单位法 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第五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对分包单位的工人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工程开工后,应 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入场务工人员台帐,并根据 工人流动情况每月更新一次。
分包单位有特种作业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由项目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统计造册并留存原件(正证和副证)以备查验。凡特种作业无操作证的一律不准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作业对项目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
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设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以上的,应设3 名以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十四条 新进入施工场区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接受
三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级、班组级安全 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应进行考核。
一、项目经理部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三天内,由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消防、后 勤管理人员协助实施。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2 学时。
二、分包单位级(队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七天内,由分包单位队长负责组织,分包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实 施。项目经理部安全室进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 学时。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班组长在施工人员上岗作 业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根据工种确定。第五十五条
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由项目经理部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分包单
位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采取放电影教 学片、放安全教育光盘或录像带等多样化的教育手段,切实保证 教育效果,每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 学时。第五十七条
工人每天上岗前,分包单位班组长必须针对当
天的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 及本班组人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 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
分包单位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情况由各单位安全主任(或安全 员)负责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参加三级教育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教育记录上
签字,教育记录要注明教育时间,教育完毕后,新入场人员(指 初次到本现场务工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考 试要求尽量采用闭卷,由本人签字,如本人确实不会写字,需他 人代写时本人必须签字盖章。第五十九条
对外部劳务的其他管理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相 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由
项目经理部如实统计上报。具体要求见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与处理制度》。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 — 21 — 办法与颁布之日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 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西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选合集]2
2012年第一批路网结构改造AB-3标段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2012年第一批路网结构改造AB-3标段S212安保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障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项目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机制。各级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安全管理和责任人要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来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领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项目部必须统一配戴安全帽、标志服,各施工队必须自行配置安全帽、标志服、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
3、项目部安全小组的所有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4、项目部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上级领导部门、单位安全产部门安全监督检查
5、各施工队必须为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项目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设专(兼)职安全员,并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各分段或分项工程均应设兼职安全员,管理本部安全生产工作。
7、项目经理部安全小组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对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大检查,主持召开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8、项目经理部安全小组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书面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安全小组应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章指挥,经常性的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9、项目经理部安全小组负责收集、整理、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
10、项目经理部安全小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向上级如实统计上报。
11、项目经理部所有成员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12、项目部所有成员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各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13、分管施工人员、工队负责人、操作人员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要随时深入现场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14、项目各施工人员、工队负责人、操作人员要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违章作业,若因出现违章操作并带来严重后果的,将处于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15、项目各施工队必须每月组织本施工队工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工、青工、临时工加强安全教育。
16、项目经理部所有职工要遵章守纪教育,自觉提高个人素质,强化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7、推进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一)项目部安全小组职责:
1、接受单位的领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2、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3、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警示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技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5、组织每“安全周(月)”活动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6、经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
和处理。
7、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讨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
(二)、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第一位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局、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经理部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5、领导本项目经理部安全小组和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对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大检查,主持召开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6、督促、检查技术负责、各分项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经理部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
7、加强对本项目经理部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8、推进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项目技术负责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从技术上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主持项目安全技术业务会议,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各种安全法规、制度和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项目单项工程安全措施。
3、向项目职工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同时经行安全交底,讲解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督促并指导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经行施工生产,对施工生产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纠正。
5、协助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四)、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报告并做好安全记录。
3、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整改措施,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完成。
4、督促各分项工程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指导工人正确的使用劳动用品。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安全小组搞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6、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各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7、负责收集、整理、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
8、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向上级如实统计上报。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各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五)、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管技术工作、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负责。
2、在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前考虑安全的可靠性,并与安技人员共同研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向分管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经行施工生产技术交底的同时经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深入现场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生产。
5、积极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6、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施工队长和施工队安全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的政策、法规,带头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本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本施工队工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工、青工、临时工加强安全教育。
3、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工人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具体布置安全生产和必要的岗前安全检查、安全讲话。
4、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保证本作业队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真确使用。
5、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6、杜绝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险情,有权立即指挥工人撤离现场,并及时组织排除险情或向上级报告。
7、认真组织整改检查指出的各种是事故隐患,确保本施工队安全生产。
8、施工队长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安全员要尽职尽责并管理好本作业队的安全生产。
(七)、员工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身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个人和群体保护能力。
4、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生产)作业现场,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争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6、抵制违章指挥,并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养成良好习惯,经常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8、积极报告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协助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讨论。
第四章
安全纪律
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项目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酒后作业和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动火。
第二条、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第三条、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出、悬崖和陡坡施工中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出和交叉作业时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穿硬板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条、在施工现场走动要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双导梁、旋梯和吊钩、铲斗,不得私自断开、合上电动开关和私接乱拉电源线,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不是机械操作工严禁拨弄或开动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打闹玩耍,不得将家属、小孩或无关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作业区。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措施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五章
施工队安全管理
第一条、施工队是项目一切生产活动的主体,项目经理必须重视作业队的安全管理,加强优秀安全作业队的建设。
第二条、施工队应认真贯彻执行局、单位和项目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个作业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作业队职工基本行为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使用制度,常用工具设备维修检查制度,并制定水上和高空作业须知,吊装拆除作业、安全用电、防火灭火须知等作业队安全制度。
第三条、施工队必须设一名安全员,协助施工队长搞好安全工作,队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例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本工种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分析事故案例和事故隐患,提出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等,特别要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本作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群体保护能力。
第四条、每天上班前,施工队长要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要交清当天作业的内容、人员分工、危险因素存在的工序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施工队在作业过程中,员工要相互关心,相互督促,做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对
施工队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工具要认真维修保养,确保安全有效。施工队在一个分项工程任务完成后,应将剩余的钢筋、木料、水泥等运到制定地点,按规定分类堆放,不得堵塞通道、交通路口、不得把建筑垃圾仍在安全网内,作业现场积聚的油迹、水迹、粉尘清扫干净,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条、安全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包括临聘人员和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条、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领导,其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火速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项目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系统上报单位、局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应立即同时报告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做出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事故放生后,必须按国务院[1991]发布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一条:奖励规定
在项目安全生产中,没有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不安全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优秀安全生产施工队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项目部讨论决定。第二条:处罚规定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的职工及外聘施工人员,处以
30元~50元的罚款,干部违反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标志服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滑鞋者。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上班作业者;切割焊接作业不戴手套,不戴防护镜者。
3、在油库、材料库库房内,乙炔发生器室、木工棚内吸烟、明火者。
4、在高处、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追拉推打开玩笑者。
5、施工机械、车辆超坐载人以及无“特种作业人员操驾证”、“驾驶证”驾驶他人施工机械、车辆者。
6、有意损坏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标志、交通标志、安全信号、消防器材者。
7、不听安全人员劝告或故意辱骂、动手阻挠人员正常工作者。
临西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选合集]3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和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标准,以促进施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保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行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中心,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组织,防治结合,搞好现场安全控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要杜绝员工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防止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工程队和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做到横向到部门(人员),纵向到班组直至员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量化考核,年终总结评比,确保奖罚兑现。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奖惩,奖惩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同项目(工序)承包经营、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干部;工程队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部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 组长,其他成员由党政工团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拟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三条
安监人员必须由具备多年现场施工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干部必须专司其职,不得兼职,其工作不得随意调动;工程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由子、分公司组织考核,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安全检查证。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总经理(经理)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和管理者,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认真制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措施、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施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
5、依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7、加强对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8、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部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党员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员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力: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问题。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5、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6、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并依法监察督促落实。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措施的制定,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参加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3、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以及防尘防毒工作。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秉公执法,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权令其停工,并依法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 500-1000元罚款。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文明施工。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下列特殊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铁路营业线(复线、既有线)及公铁立交桥架梁作业;
(2)爆破施工作业;
(3)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4)垂直运输机械设备飞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5)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6)施工临时用电;
(7)其他危险作业。
2、设备运输物资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安全的管理;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的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4、综合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对重木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对涉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6、工会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行政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共青团组织: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担负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制度。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周”、“安全在我心中”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教育培训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隧道、大桥、房建等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各员工住地应设立板报和安全揭示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作业场所、库房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孔、洞、口、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要坚持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同时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经常组织群众开展“五查”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施工开、复工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即将开、复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安质[2002]70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安质[2002]258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民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项目经理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凡发生交通、非因工以及外包队民工死亡事故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部门会同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三十八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项目经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项目经理部,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日起实施。原局安质[1995)106号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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