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记忆口诀模版3篇(特殊地域管辖口诀)

时间:2022-10-27 20:26: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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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记忆口诀模版3篇(特殊地域管辖口诀)

一般地域管辖记忆口诀模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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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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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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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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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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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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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第二批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实验基地名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04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

  险

  长

  期

  待

  遇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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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增补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 向社会公开招聘英文翻译单位的公告 印发《上海市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彰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杭州市接轨上海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及成员调整的通知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事业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表彰2004年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 人事部 搞好2004年老人节庆祝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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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

  法

  规

  2018

  最

  新

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朱运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举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 表彰第六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调整个体工商户 申报工程建设标准化荣誉工作人员的通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统一组织“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应用软件技术培训的通知 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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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炳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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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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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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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记忆口诀模版2

  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宏宇

  一、法定管辖之一般原则

  1、被告住所地

  2、自然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管辖

  3、合同履行地

  二、法定管辖之特别规定

  1、合同纠纷无实际履行地,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仅被告住所地

  2、购销合同纠纷

(1)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约定交货地的,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未约定交货地的,依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 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

② 自提方式:提货地

③ 代办托运:货物发送地

④ 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货物发送地

(4)履行中变更原约定的履行地或交货地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5)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or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货、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以及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适用履行地确定管辖权,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6)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加工行为地

  4、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租赁物使用地

  5、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6、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7、票据纠纷

(1)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2)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

  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即为票据付款地

  8、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9、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合同履行地 → 贷款方所在地

  10、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交易场所所在地 → 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

  11、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履行地;难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的,or合同名称与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12、联营合同纠纷

(1)合伙型联营合同:注册地法院管辖

(2)协作型联营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法人型联营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or注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若法人型联营已经注销,合伙型联营应办登记而为办登记or期限届满解体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3、供水、电、气、热合同纠纷

  约定从之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供水、电、气、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三、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选择其一有效,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2-03-27

一般地域管辖记忆口诀模版3

  浅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摘要: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因存在较多缺陷不能及时公正的处理相应案件,因而有必要对于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地域管辖 现状 完善

  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纠纷进入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而在此中地域管辖又占了及其重要的比例。因而地域管辖的公正合理不仅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公正、及时的处理,确保司法权威,而且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的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大增加。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对当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进行分析,促使其在实际更加有效的维护公民权益。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区划;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地域管辖作了基本规定。但这些规定普遍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高,同时部分规定并没有兼顾到民事诉讼中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做到有力保护。而在具体则是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我国的地域管辖条文少,原则性强,不利于普通民众的理解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到第35条对于地域管辖作了基本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偏弱。导致最高院为了方便相应的诉讼进行而颁布大量的外延性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实际的司法指导,但这样也导致了相应的条文体系的庞杂分散,难以被普通民众所了解和把握,使11 田平安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3版,第97页

  得普通老百姓在面对排列紧密而又无任何指导指示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时,往往不知从何着手,从而造成百姓的困扰。

  2、原告就被告原则,轻原告重被告,有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21条到第34条的规

  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极为稀少,一定程度上漠视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从相关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原告胜诉的案件在此中占到了绝大多数,这就证明了在大部分案件中往往原告是合法权益的受害方,而被告则是侵权方或者是不履行义务一方。这就要求我们在地域管辖的制度设定上,应当充分保护原告一方合法权益,在地域管辖的设置上体现对于原告便利诉讼的原则。而现实中法律则是将这些便利都给予了被告方,导致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奔波千里,而在这个过程中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得很多原告在还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之前就因此放弃了诉讼,特别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因而这一种原告就被告以被告为中心的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诉讼便利上,忽视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

  3、部分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违背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是对几种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原告诉讼而作的专门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放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去考量,并不一定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相反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例如,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假如被告在省外的监狱服刑,原告要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只能由原告的住地法院管辖。按照通行的做法,至少要有一名法官与一名书记员随同原告一起到狱里开庭,处理原、被告的离婚纠纷。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法院人员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承担。如果由被告监禁地法院来管辖,原告只需要一人前往,其支出的费用,相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要少的多。可见,现行的有关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缺乏灵活性,有些甚至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应在新的条件下诉讼管辖的需要。

  4、为地方保护提供便利条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皆有管辖权,而地方法院人财物依附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在审理一些以地方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之时,政府为保护地区利益时,当地政府往往会对法院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压力,迫使法院为地区利益服务。而法院迫于压力,往往在管辖权上大做文章,对只有本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往往故意拖延,不予立案,使得

  2原告状告无门;而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则应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由,乱提管辖异议,与他人争夺管辖权,为其实施地方保护提供便利条件。造成原告两地奔波,疲于奔命,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改善

  在历尽修改之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一直为人所诟病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展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1、协议管辖的扩展。现行的修改不仅扩大了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还扩大了其法院范围,从原先仅有的合同案件扩大为财产权益性纠纷案件,而法院范围也从原有五个固定地点法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这些修改扩大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确保了当事人的便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诉讼规则适用的统一性。

  2、应诉管辖的完善。所谓应诉管辖是指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视为法院有管辖权。现行民诉法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应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一管辖的完善改变了仅因为管辖错误而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都没有错误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承认了应诉管辖的效力,避免了重复诉讼,保障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地位。

  四、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完善

  1、建立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选择管辖制度。司法公正与地方保护主义根本对立,要保障司法公正就必须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破坏和干扰。因而就需要一种机制隔离政府与案件的利益牵连关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选择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转移地域管辖权至第三地的办法,使案件得审理结果不可能与审理法院所在的政府、部门及法院产生利害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司法公正。

  2、协议管辖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不是毫无限制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也是如此。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法律须作必要的合理限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公司、大企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诉讼的便利,往往在格式合433

  同上。

  同中规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将公司的所有的诉讼都集中在总公司所在地。”这对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在信息占有均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巨额的前期旅费投入就已成为消费者实现诉权的实质障碍。因此,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避免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来选择对消费者非常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又必要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在其显失公平时,管辖协议无效。

  3、加强对于弱势群体保护。我国民诉法规定一般地域管辖旨在保护被告的利益和防止原告滥诉以及便于法院执行,而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在于兼顾原被告之间诉讼的便利和便于法院审判。但是,就如上文所述,特殊情况下的原被告在不便或无力行使诉讼权利时,我国的地域管辖立法却没有给予充分的保护。因而需要设立保护性管辖规定,加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原告住所地法院为连接点,来重新分配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在原被告之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原被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使地域管辖制度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其诉权保障功能。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公正合理的管辖制度有利于诉讼进行和案件公正及时处理,因而需要对地域管辖制度进行分析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诉权保障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6

  5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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