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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卫生及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孟店小学食堂安全责检查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
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工作。
三、后勤校长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四、后勤处在校长的领导下,设立人员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1)设立专职食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卫生、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2)建立学校食堂家长委员会安全监督机制,每天对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饭菜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分管领导。
五、后勤处负责拟定相关规章制度,详细分化人员职责,教导处协调安全检查人员的值日,每周安排一名校级领导、值周老师、食堂监管员对食堂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六、值周领导、值日老师、食堂安全监管员职责(1)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2)严查从业人员是否佩证上岗、健康证明是否有效。(3)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4)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5)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七、食堂责任人对食堂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防范,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八、少队部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食堂安全监管员全面负责食堂购物的监管,负责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饭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进行购物索证等进行监管。
十、对各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堂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校长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安全监管员责任:
1.食堂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食堂使用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3.食堂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4.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6.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7、食堂不按流程及规定进行加工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二、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孟店小学
食堂食品卫生及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三垟一小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对食堂食品加工流程顺序严格操作,严格按标准贯彻落实各项食堂卫生要求。
二、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之前,进行个人清洁、消毒、戴工作帽、穿工作衣、工作靴。
三、生的青菜要浸泡十五分钟以上,方可上菜墩,生、熟食品严格分开,防止污染。
四、禁止师生吃生拌凉菜,咸菜一定要经过加温,炒熟后食用。
五、禁止师生吃剩的主、副食,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六、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好防火、防盗、防水。
七、对工作中失职而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要进行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开始实施。
三垟一小
2011-9
食堂食品卫生及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 – 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 – 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 – 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 – 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 – 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 – 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 – 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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