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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1
内容 摘要 现今我国 经济 建设的高速 发展,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上马,呈现出了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同时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兴旺。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扩大了招商引资,加快了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遗憾的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崛起,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该领域中的经济犯罪也成为一个较突出的 问题。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性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如有的在土地批租业务中收受贿赂;有的在房产开发,参建中收受贿赂;有的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贿赂;有的在销售环节中截留房源,谋取好处;有的虚设中介环节,合伙侵吞公款;有的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房中巧立名目、收受贿赂;有的勾结境外房地产商,在国外兑现贿赂。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落马等腐败现象,工程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的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 影响,由此可见,房地产市场中发生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表明,房地产业包括众多,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个部门房产的开发建设贯穿工作的全过程,环节众多资金流量巨大,诱惑力极强,因此加强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特点原因 分析,在房地产经营资质、经营行为、运作程序、金融 财务管理等方面亟需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合理有效的预防对策,加强房地产行业的 法律 法规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等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从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承发包、采购材料、设备和售房等六个环节进行了综合分析,建立健全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从而期望广大房地产从业人员能认清法律的路标,抓住理智的准绳,把握人生的主动,并引起广大群众房地产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法律、道义、责任等方面引导人们去理智思索,真正从前车之履中吸取教训,明理知法而居官守正。关键词: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特点 贪污贿赂罪原因 贪污贿赂罪预防决策 九十年代初,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成为构筑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一大要素和热点。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对实现城市面貌“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战略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热点”的形成,也出现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高峰。据统计,1993 年至 1996 年中,检察机关在房地产行业中共查处贪污受贿等罪案 145 件,犯罪总金额达 万元。其中贪污 29 件,受贿 99 件,行贿 1 件,挪用公款 6 件,侵占 1 件,商业受贿 8 件,挪用资金 1 件。从立案时间上区分: 1993 年为 63 件,1994 年为 35 件,1995 年为 33 件,1996 年为 14 件,呈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与房地产的“热度”有关,近两年在房地产开发第一次热浪之后,市场不够景气,犯罪 自然 减少;二是有关部门加强了房地产经营的管理,逐步完善机制、体制、法制建设,企业 内部强化了监督制约的机制和依法经营意识;三是检察机关发挥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房地产业的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从贪污受贿犯罪作案 规律 来看,打击和预防力度松一松,作案率就可能升一升,这从近几年金融证券业、医药业及房地产行业均可看出。此外,随着新的经济热点形成,犯罪分子总会寻找新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房地产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这一作案规律更加明显。为在下一次房地产热出现时,防止贪污受贿案件高峰发生,维护国家资产、保护经营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文就房地产行业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以下分析。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特征、种类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贿赂相关的行为。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与职务密切相关,而且从结果来看,都获取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财物。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外存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只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根据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12 个具体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房地产行业贪污受贿等犯罪的特点 房地产业除一般行业特点之外,还具有热点形成快,资金流量大;经营队伍发展快,人员素质差距大等特点。从近几年犯罪案件分析,房地产业贪污受贿等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权钱交易突出,受贿犯罪居多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经济犯罪中受贿犯罪为 100 件(含行贿 1 件),如加上商业受贿 8 件共为 108 件,占房地产行业犯罪总数的 %。房地产行业中土地审批,动拆迁、招投标、发包转包、材料设备采购及房屋销售等主要环节中均有受贿发生。犯罪对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的经理、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市场发展快,在建项目多,但施工、经营单位更多,总体上针对项目而言,求大于供,竞争激烈,在客观上产生了权钱交易的条件。2、企事业经理犯罪数量多近四年来,在房地产行业中查处的贪污受贿罪案的 145 人中,涉及企业正副经理 98 人,占 %,其中有企事业单位的经理,有乡镇企业的经理。鉴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能赢利的行业,许多企业、乡镇,利用自己的资金或土地优势,纷纷办起了房地产公司。企业房地产公司中犯罪多的原因,主要是法规不健全,与正规的房地产公司相比,几乎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其次是用人不当,许多企业将房地产开发当作摇钱树、小金库,选派自己的亲信去负责,而不问其素质如何;许多犯罪分子原本都素质不高,只因为“脑子活,交际广、有办法”,是所谓的“能人”,而被领导选中;再次是监督困难,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不是房地产行业的内行。即所谓的隔行如隔山。并且企业工作本身的繁忙,使领导没有能力没时间去监督。此外,房地产行业本身存在建设时间长、造价高,销售受地段、层次影响大等客观因素,使企业中的犯罪分子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有了可乘之机。3、贪婪性强,犯罪数额大。在检察机关查处的 145 名犯罪中,犯罪总金额达 万元,个案金额平均高达 万元。最高案值为:贪污 197 万元;受贿 60 万元;挪用公款 130 万元;侵占 3100 万元。表现了巨大的贪婪性。这是房地产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究其原因,首先是房地产交易数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千万元,而其中现金交易也较多,私人购房多为现金,单位购房也有的要付一部分现金。一个稍大点的项目,都在几百万、几千万元。从其中捞出几十万比较容易。其次,由于房地产经营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三产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上一个项目,临时组成一个班子,其中持有权力的人,将此视为个人捞钱的机遇,为官一任,个人捞足。此外,房地产行业的外部环境也有相当的诱惑力,一些个体包工头的暴富使一些干部产生了心理的不平衡;一套宽畅的住房几乎是每个人的愿望,身为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面对手中流过的住房而不伸手,确实是一种意志的考验。而一旦犯罪,一套仍至几套住房的价值的确不菲。4、作案时间具有阶段性。近四年查处的 145 名罪犯中,1993 年查处的案件,或者 1993 年开始作案,在以后几年被查处的,有 126 件,占 %。这是因为 1993 年前后,正是房地产开发高潮期,那时房地产公司从几十家变成上千家,一亩地从几千元炒到几十万元的天价。有的人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千万富翁,一些人头脑热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巨大的诱惑力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这两年,许多房地产公司倒闭,许多土地购置后无力开发而背上沉重的包袱,这些现象正是 1993 年头脑发热的后果。5、现行作案情况仍很严重。当年作案或延续至案发当年作案的现行犯罪有 79 人,占 %。这类案件告诉人们的信息是,犯罪的气焰没有被打下去,边打边犯的情况仍很严重。房地产行业现行作案的情况要比其它行业高出 15 个百分点的事实说明,对房地产行业内犯罪情况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下决心抓好。决不能因为这两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犯罪数量有所下降而麻痹大意。现行作案比例高的事实告诉人们,打击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气焰彻底打跨。他们仍会挺而走险。一旦房地产市场升温,犯罪,将会相应上升。
三、犯罪发生原因 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是做出贡献的,有许多还是“能人”,但是由于只注重业务工作,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政治 学习可学可不学,因此长期放松或不参加政治学习,忘记了党员的标准,干部素质的要求,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2、心理上,均处于失衡状态。心理的失衡是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力,心理一旦失衡,会产生内在的畸型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支配下,产生犯罪的意念、动机,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维持心理的平衡至关重要。房地产行业的干部,由于经常与暴发户打交道,与工程包工头打交道,更易产生心理不平衡。盲目攀比,使私欲之间膨胀。不是比贡献,而是比享受;不是比廉洁,而是比奢侈;不是比依法经营,而是比巧取豪夺;因此总感到自己贡献大,收入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3、在价值观念上、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这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偏差相联系,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他们的价值观是金钱享受和自私,这些人物欲熏心,金钱至上,追求高消费,高档享受,损人利已,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搏一记”:被抓住,最多坐几年牢,抓不住,则富贵一生。在行为上,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为获取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及市场实际,在客观上产生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机制不健全、漏洞多。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不能自由买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开发急剧生温,全国经济性企业注册的就有 3000 多家。而其中多为三产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各行各业都搞房地产,国家搞、集体搞、个人搞、外资也搞,上海市搞,外省市也来搞。管理机制跟不上房地产飞速发展的步伐。从而产生了许多漏洞和弊端,使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使市场一时混乱、失控。此外,椐一部分房地产经营单位反映,水、电、煤气、通讯、交通 等配套设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商有约束,这些部门、单位或者要求参建或索要房产,既增加了房地产成本负担,又对败坏房地产业的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房地产市场大环境有一定的影响。2、法制相对滞后。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快、环节多、情况复杂、相关法规不健全,不系统。有关法规在执行中弹性较大,对市场行为界定不严格,往往使一些不法者有“空子”可钻。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2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是我国党政机关最大毒瘤和顽疾。自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坚定了高压反腐的决心,并突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基本策略,并相继将徐才厚、***等一批腐败高官依法处置。在此反腐倡廉工作逐渐深化,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走向深水区的新形势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的研究也显得尤为必要。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不仅仅体现为政府官员队伍自身廉洁和综合素质水准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现代化社会转型期的阵痛问题。
一、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分析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从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具体表征以及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出现的众多典型案例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在目前阶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官商勾结。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中,权利与金钱之间的练习从未间断。这就导致了官商勾结,各谋所需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当前公务员法以及党纪规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不得在任何性质企业中持有股份。但是,很多腐败官员在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之后,所想的不是怎样去为人民谋福利,而是想着怎样赶紧利用自己的权利去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正是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种权利的保质期的观念让官商勾结成为精神思想上的缺口。在官商勾结的类型中,最为突出的一种情况是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利,打通关系和门路,在政府工程项目,比如房地产项目、地皮的开发与使用等大型基建项目中,违反正常程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工程转包给开放商,在此违规操作中,开放商通过金钱、房产、豪车等方式来为官员输送利益。
2、提拔裙带。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说法,说的就是一旦家族中的某一个人获得了人民和组织的认可之后踏上领导岗位,成为党和人民政府的干部,那么其就会有这种提拔亲近,搞裙带关系的想法,比如违规将个人的亲戚安排进国家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利用自己的关系和资源,为自己的亲戚朋友某利益,比如在政府接待、日常用品消耗等方面照顾自己亲友的公司和企业,甚至是将政府工程项目转包给自己的亲属的开发公司,这都是提拔裙带关系的一种表现。由于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十分浓厚,在家族关系维护和开发中,提拔自己人,用自己人,照顾自己人成为一种思想惯性上的必然。而这种想法和做法无疑对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种贪污犯罪行为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声誉上的损失。
3、中饱私囊。权利总是靠近金钱,党和政府的干部在领导岗位上,手握权力,总是面对着形形色色、方方面面上的诱惑,尤其是金钱诱惑。而贪污腐败干部在个人私欲的驱动下,出卖权力、中饱私囊也就屡见不鲜。比如在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这一部门直接负责所辖地区内房地长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该部门公章也就显得十分“值钱”,我国某城市房地长项目审批部门的负责人甚至直接根据所申报的项目规模大小进行明码标价,收受钱财,中饱私囊,赚的一个“盆钵满满”。这种中饱私囊的行为是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的一种直接侮辱,更是对党和人民对其信任的一种辜负。
二、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
1、道德失范。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快速发展带来民众生活极大提升的同时也带来民众价值观的转变。公务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权钱交易的巨大诱惑,公务员干部工作自身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务员干部工作过高的权威性,因此相关的监管工作也会比较乏力,进而导致了一些公务员干部道德失范。比如在一些地区的公务员干部群体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酒罐子”、“麦霸”、“按摩仙”和“赌徒子”。甚至于存在公务员干部在业余时间使用警用车辆从事其不良嗜好。
2、过于主观。从公务员干部自身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公正、法律的内容来看,公务员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进行。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公务员干部往往表现得过于随意和主观,对于很多法律问题的判断过于主观随意。尤其是在一些法律问题的细枝末节上往往经不住法学的细致推敲。比如在一次群众调查中,某地法院存在部分公务员干部随意拖延开庭时间的现象,甚至于有部分公务员干部在工作之外的其他时间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单独会面并为其出谋划策。应该说这种主观随意性的背后是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在作祟。
3、痼疾仍在。应该说,公务员干部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悠久的传统为公务员干部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的同时,也导致了一些痼疾,这些痼疾很大程度上需要公务员干部的自律、自觉和外部的监督来共同祛除。但是目前来看,公务员干部群体中存在着严重的“人情关系网”、“上级管审理不管资金”的问题。比如在审理具体的“民告官”案件中,不仅是基层公务员干部对“官”存在一定的忌讳,而且在省高院也存在着严重的“事先通气”行为。
4、心理隐疾。从当前党和政府的干部任用上来看,由于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因此在干部任用上以贫苦的农家子弟出身的人为主,而这类群体本身内心有对贫穷生活的一种恐惧情绪,一旦他们踏上领导岗位,有了一夜暴富的机遇,这种内心心理上的隐疾很快就会爆发出来,如果后期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疏导,那么官员就会克制不住,而发生贪污腐败、受贿行为。
三、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对策
鉴于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在原因,以及我国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巨大决心,未来我国针对该类型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工作还是应该注重以下方面来进行。
1、建立完善的司法社会服务。贪污贿赂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官员本质较坏的原因,而主要是因为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候的自我抵抗能力的缺失。为了能够真正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可以借助司法专业力量,以社工的志愿者方式来进行。社会志愿者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处理这种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产生方面往往能够收到奇效。为了能够更好地将这种司法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发挥出来,可以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来进行社工队伍的组建和建立。尤其注重司法社工组成种类的丰富上,注重对金融、银行、监察、法院等部门人员的吸收,这类人员可以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引导干部加深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认识,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不敢贪污,树立不能贪污的牢固理念,做到将这种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产生扼杀在摇篮之中。
2、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权力最终还是要放到制度的笼子里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权力的长效节制。制度的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在针对管理岗位上的干部而言,这类人群作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高危人群,其理应受到制度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从领导岗位的实际出发,在制度建设上作出针对性的调整,比如对不合格领导干部的回炉改造等。当然,从当前我国制度建设的重点来看,目前主要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对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对政府经济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
这种制度监督的第一步必须是公务员干部队伍的监管机制的建立。由于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有着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特征,所以外部的配套监督机制十分关键,能够从外部对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的强化工作提供助力。建设完善的监督机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监督工作章程和基本规范,还需要有制定的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实践机构为之服务,保证这种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最后,为了保证这种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可以从当前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出发,制定出相应的监督工作目录和对应的指标体系,做到监督工作的清晰明了和进退有据。此外,鉴于当前这种社会监督力量的缺失和薄弱,为了更好地完善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民间力量,构建起领导干部自律清廉网络,通过搭建网上信息平台,设置热线电话,布置廉洁举报箱等方式,让民众力量在公务员干部队伍监管中发挥无所不在的监督作用。当然,我们同时也要相信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自身的基本素质和过硬的党性原则意识,所以,针对公务员干部队伍贪污贿赂行为的专题教育活动、讨论活动和警戒活动等也不缺少,相关组织领导部门应该积极探索主题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方式,定期开展此类活动,通过专家论坛、名人事例等方式,来为我们的公务员干部队伍树立起正面的榜样和典型,营造起积极正面的官场风气,让廉洁成为一种常态,让守法成为一根红线,让我国的公务员干部队伍的监管机制能够在刚与柔的张弛有度之下变得无所不做,变得力量巨大,让公务员干部队伍在工作过程中,时刻警惕着外部的诱惑和内心的欲望,能够随时找到廉洁奉公的榜样引导,也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随时被有关部门听见、看见,并引起高度重视,让公务员干部队伍的监督机制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
此外对政府工程项目的预算监管工作也很关键。首先,全面提升观念,明确预算工作重要性。人作为预算工作的主体,是预算制定者、信息利用者和执行者,是预算工作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在执行预算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人性,从实际出发,全面提升管理者和全体员工法人预算管理意识,将预算编制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发挥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主观能动性,动员企业全体员工和各部门积极配合企业管理者制定的决策目标,真正做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主动参与预算的编制和控制,为更好地实施预算管理献计献策。其次,规范预算编制方法,采取多种预算方法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一方面,依靠预算编制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在考虑政治、经济形势、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投保倾向等因素基础上,对公司一定时期经营情况作出合理预测,上级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科学分解并编制可操作性的预算;另一方面,运用数学建模科学分析与预算项目有关的各种经济信息,揭示各有关变量之间的规律性,结合企业存在的优势和劣势提出对策性方案与规划。再次,明确具体经营目标,合理地分解落实责任,确保资任到人,促使公司各部门各员工相互协调环环相扣,责任均衡,利益匹配。同时建立全面的业绩评价机制防止“预算松弛”,科学制定预算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
3、营造道德氛围,加强自身修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体现的是腐败官员道德的败坏和沦丧。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催人向善的硬性力量和刚性力量的话,那么道德就是一种软性的力量。而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而言,所有的力量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发挥,所有的积极因素都应该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能够真正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得到及时的遏制,并引导我们的领导干部能够真正从内心生发出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的精神力量,就必须要注重对当前我国社会的良好道德环境的营造和改造工作。
新时期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的强化工作离不开整体良好道德环境的营造,这种良好的道德环境对于公务员干部从业者来说是一种外部类文化式的力量,能够对公务员干部工作的水准、道德意识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良好的道德环境的营造工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同时推进。一方面,国家出台相关的道德激励政策,通过类似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的方式来对公务员干部行业涌现出来的先进道德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形成一种偶像式的宣传环境,借助榜样的力量为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的促进和强化贡献力量。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道德环境的营造还可以广泛借助民间力量,通过组织成立相关的公务员干部行业的道德联盟、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民间检察会等民间组织来为社会良好的道德环境增添民间的力量和元素。
从事物发展的本质来说,强化我国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水准根本上还是需要从公务员干部自身出发,公务员干部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才是强化我国公务员干部职业道德水准的根本对策。公务员干部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点。首先是注重对公务员干部工作相关法律的学习,让自己的道德强化之旅增添法律的色彩,用这种社会强制力促进自身的道德修养的强化。其次是注重对自身世界观、价值观等的塑造。这种塑造工作必须与当下主流的价值观进行结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自身的道德修养的强化过程。最后,这种道德修养的强化过程离不开实践的锤炼,在实际的工作中,道德的标尺和观念应该常驻心中,深刻影响着自身的公务员干部工作全过程。
4、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干部自律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提前导致了大数据时代的爆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活中信息质量的参差不全,但信息技术的极大便利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网络资金流动、个人资产转移等的巨大便利,也使得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日渐加大,各种新型的腐败贿赂犯罪行为的产生,使得目前借助信息化技术来构建公务员干部自律网络成为当务之急。正是解铃还须系铃人,信息技术的巨大成果不能只被用来进行贪污贿赂,还可以作为反贪污贿赂的利器。
从我国公务员干部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借助信息化方式构建公务员干部自律网络成为可选之法。实现企业财务信息的全国联网,对重要的财务工作建立专项的信息平台作为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这种自律网络的建设能够帮助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同时能够增加企业财务工作之间的监督性,促使企业财务工作的专业化和合法化。
结语
反腐倡廉工作不能是一时兴起,更不能是阶段性的工作。而是需要进行长效机制的建立,让反腐倡廉工作成为一种常规工作,让官商勾结、裙带关系的提拔以及以权谋私等各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的发生空间,让不敢腐败,无法腐败成为常态,让高压反腐成为所有公务员干部队伍心头上的原则红线,消除腐败空间,打掉权利寻租空间,通过监督机制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经济预算制度建设以及网络反腐自律平台搭建等方式,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具体安排,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助力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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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3
龙源期刊网 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管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⒉“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⒊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已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
⒋贿赂犯罪率成上升趋势。在监管不力的许多部门,挪用公款等罪数额都巨大。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直接管理保险费,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⒌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近几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受贿案占立案数的比例不大,但是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罢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纸终究包不住火。近几年来我们查处的受贿案件逐年增多,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⒈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处于利益分配的底层,客观上给此类犯罪营造了气氛。同时他们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⒉严重缺少监督制约机制。一段时期以来,各单位普遍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权力膨胀,无人监督。有的领导就认为,财政工作就是主管财政的“一把手”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事,其他班子成员无权也不应该过问。重大财政问题不经班子集体研究,或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纵,其他班子成员没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文笔审批”,财务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成为“一把手”贪污腐败的温床。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员往往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大项开支不甚了解,更谈不上集体研究,民主管理。
⒊制度不健全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帐又管现金,有时库存现金多达几十万元,为其利用职务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使一些想食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⒉加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执法人员、财务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⒊依靠党委领导,与预防单位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立预防体系。预防此类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反贪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适时互相通报在反腐败特别是在查处审计违法违纪经济案件方面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和经验。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势,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该司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党纪处分的依纪处分,该行政处罚的依规处罚,必将起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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