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政局文件1【3篇】(衡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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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民政局文件1【3篇】(衡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衡阳市民政局文件11

  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延市民发〔2009〕18号

  延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五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延市纪发[2009]11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工作检查、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五项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准确反映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和工作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一年一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制度。

  第三条 局属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局党组、纪检组专题报告一次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

  领导班子报告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情况;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及“一票否决”和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完成局党组、纪检组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履行职责情况;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机关各科室参照执行。

  第六条 对应报告逾期未报的,责令限期报告。对不遵守工作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要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原则,做到内容、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实行半年检查与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

  第三条 检查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执法监察、源头治理等工作落实及其成效情况;干部职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局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完成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基本方法: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即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检查主要采取听取责任主体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等形式,做到全面查与重点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束后,要以面对面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单位应按照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必要时要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条 组织领导: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抽调相关单位干部参与,全面了解和掌握系统内部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基本程序:检查展开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通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也可采取不打招呼的形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对应进行检查而敷衍塞责,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开展检查工作或检查走形式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统指示精神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干部职工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洁从政、转变作风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考核方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述责述廉述效;召开座谈会进行群众评议;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相关财务帐目;深入群众进行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问题进行个别谈话或质询。

  第四条 考核评价:按照领导班子专题汇报,领导干部个人述责述廉述效并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组织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

  第五条 组织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上半年结合半年检查进行,年终结合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或按市上的安排单独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由各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监察、政秘、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对应进行考核而敷衍塞责,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开展考核工作或考核图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确保目标管理考核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1、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纪检组通报的。

  2、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3、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4、违规违纪问题被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已查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

  5、在局系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6、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

  7、对领导批办、上级转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不查或查处不力,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

  8、其他涉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事项。

  第四条 对落实“五项”制度不力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并确定为“三问”对象,予以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使用或予以免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次责任,严格政策界线,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实施: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象: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以组织处理为主。

  第六条 组织处理:对党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整顿调整班子等;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具体处理方式按市委、市政府《延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敷衍塞责,要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包庇、袒护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民政局文件12

  淮南市民政局文件

  淮民【2009】42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操作规程,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低保救助水平,促进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出台《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城市低保操作规程Δ通知

  淮南市民政局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发

  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我市城市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城市低保救助水平,根据《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或近期新购电脑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配合或拒绝审核、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核实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3年内购买商品房(因拆迁原因回购还原住房的不计入在内)、新建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七)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有沿街商业门面房出租或自主经营生意的家庭;

(十四)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十五)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二章家庭收入的确定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

(一)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l、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

  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金;0、因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政府给予残疾人车主的特殊救助金;l、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

  第五条对申请家庭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的情况。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街道(乡镇)、社区评议。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第六条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连续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出具用工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其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申请家庭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出具用工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月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

  第九条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和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2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章审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一)“三无”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实际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户籍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机构需要在其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四)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

(五)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六)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其本人养殖、种殖业等收入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

(八)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末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九)连续3个月家庭水、电、燃气及通讯费交费单据;

(十)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职责,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成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上报等初审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初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 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根据其工作职责,公示工作,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合条件的,反馈街道(乡镇)由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同时区分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类别保障,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张榜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收入状况、拟补助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七条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社区民警、党员、低保专干、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每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街道(乡镇)低保机构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申请人对民主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可报请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复议。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低保法规、政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评议小组评议后经调查评议结果不符合低保法规、政策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要及时纠正,并向评议小组摆清事实,讲清政策。并有权对不能严格公正执行低保政策的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撤换。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分类保障、动态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兼顾一般和适度提高补差标准的愿则,将城市低保对象分成A、B、C三类家庭。对A、B类家庭实行“红本”管理。C类为一般保障家庭实行“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 0%上浮。

  B类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教育负担重家庭。此类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应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障标准的20%。

  C类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渐退差额救助保障,鼓励自我就业。对此类家庭在内可一次性享受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保障期内通过努力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个月的保障鼓励,救助保障到期后自行停止。

  为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有重点的分类施保,对A类家庭每审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C类家庭每四个月审核一次。

  第十九条重残人员的范围指:12级、二级;

  3、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4、精神残疾(正在住院治疗期)。

  第二十条重病人员。指患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淮府办[2009]44号)文件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对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申报。街道(乡镇)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应作具体对待,其中: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含外地户口)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只对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进行差额救助。

(二)对生活困难的非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及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被抚养人口,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计算,不计算其本人收入。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迂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电脑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对已配备的工作电脑实行专机专用,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低保基础信息数据,确保低保信息软件系统的有效使用,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定期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各级应分担的比例,测算并提出下一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人大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管理的通知》执行,实行专户管理,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保障对象增加或保障标准调整需要增加资金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所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安徽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基层城市低保和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淮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民政局文件13

  石狮市民政局文件

  狮民综?2010?2号

  关于印发《石狮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10工作计划》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根据市委关于印发《石狮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狮委?2008?75号)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民政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基本要求,坚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谋划、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等民政工作之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坚持以领导干部和重要部位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使为核心,加强对民政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和关键环节权力的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坚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

-2- 完成《实施方案》中民政部门的目标任务,初步建立民政部门拒腐防变教育体系、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使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民政行业作风进一步改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廉洁自律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解决影响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大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在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活动之中。(责任股室:综合股)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系统教育的总体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方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拒腐防变意识。积极配合市委、市纪委、系统党委开展主题教育,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联系实际,检查作风上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责任股室:综合股)

(三)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以和谐机关建设为载体,推进直属单位廉政文化建设。结合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自

-3- 律建设,发挥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的职能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社区在传播、弘扬廉政文化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和条件,积极开展以倡导文明新风为主题和群众喜闻乐见的社区文化活动为载体的社区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融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之中。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活动。(责任股室: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股)

  三、加强监督制约,促进用权规范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政部门的贯彻执行、全面落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结合民政部门实际,重点加强对关系民生、民权、民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项为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促进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行动。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

-4- 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领导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资金分配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年初责任分解、年中督办检查、年底评估考核制度,探索和完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途径、新措施,加强对执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一系列规定,加强对民政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方面的监督。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位影响,在住房、用车、配偶与子女从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等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因公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股室:综合股)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凡涉及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决策失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5- 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完善便利、安全、有效的举报机制,切实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政部干部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相结合,发挥监督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把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都纳入监督范围,重点抓住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许可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许可范围、设定条件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环节和步骤,实行全程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审批过程中不规范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民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闽民监 [2008]97号),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切实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股室:综合股、行政审核审批股)

(三)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营造党内民主环境,切实保障党员

-6- 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健全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责任股室:综合股)

  四、加强制度改革,促进源头治腐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害应急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并与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受灾群众、贫困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权益。(责任股室:社会福利股)

(二)建立健全促进民间组织规范发展的制度。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监管制度和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信用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责任股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五、加强纠风整治,促进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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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强化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建立健全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审核制度、灾害救助资金公开透明机制、灾害救助资金多方监控机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和救灾捐赠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管组织体系、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灾害救助资金的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股室:社会福利股)

  2、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纠错机制,建立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业协会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行业协会的不规范收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助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推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道德建设。(责任股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3、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注重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准则,着力解决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婚姻登记、五保供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民政窗口单位服务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行业作风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供高效和满意服务。(责任股室:综合股、行政审核审批股、社会福利股、-8- 社会事务股、殡葬管理所)

(二)深化行风建设。落实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内容、范围、标准和程序,改进评议办法。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每年确定重点评议对象,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评议成果运用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科学化和透明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行风建设责任制。(责任股室:综合股)

  六、加强查案惩治,促进社会和谐

  坚决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处发生在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任务落实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抓,其他成员分工抓的工作氛围。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绩效测评工作机制,完善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把贯彻落实

-9- 《工作计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提出新思路新对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石狮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工作计划 通知

  抄送:泉州市民政局,石狮市纪委、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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