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3篇 企业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以供参考。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1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加强员工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参考法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休假
公司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休假8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休假时间由本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第五条
假期分类
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事假、病假、婚假、工伤假。
第六条
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当年发出通知精神,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假期总计11天。
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照付。
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支付200元/日加班工资。
2、事假
员工因私办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正常月工资总额/天×请假天数。
请事假超过5天的停发当月各项补助、补贴、年功(夜班补贴除外)。
事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除外)。
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全年累积不得超过30天。
3、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上班请病假7天以内的(不含7天)的须出具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建休证明;超过7天(含7天)的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及建休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批。证明材料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病假工资规定、发放、计算
(注:连续工龄指入本单位连续工龄;
本人工资指: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本人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疾病休假工资,由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非全月病假发放规定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30%;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20%;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10%;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不扣除工资;
病假期间不再享有各类补贴、补助、年功等。
4、婚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凭结婚证于请假日之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同证明材料报综合管理部核批。可享受婚假3天的带薪假,晚婚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可延长至15天。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结婚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3-5天的路程假,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核批。
婚假含法定假节日在内。
再婚的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丧假
员工亲属去世的,可按以下规定享有带薪假,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员工父母、(养)继父母、配偶去世,给予5天丧假。
员工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去世给予5天丧假。
员工兄弟姊妹去世,给予3天丧假。
不在本地区,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3-5天路程假,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核批。
6、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管理办法来确定医疗期和工伤假时间。
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以书面文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因逾期未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综合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报呈总经理审批。
7、产假
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按月工资标准100%发放;
8、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员工不满1年,年休假5天;
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满2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安排。
9、其它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其它社会活动等,可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正常休假不受此项规定)
1、员工请假时间在5天(含5天),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
2、员工请假时间大于5天小于10天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综合管理部核准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人事领导批准。
3、员工请假时间在10天或大于10天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综合管理部核准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人事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4、请假核决权限
时
间
权
限
审
批
人
小于或等于5天
大于5天≦10天
10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
√
√
√
综合管理部
√
√
分管领导
√
√
主管人事领导
√
√
总经理
√
第五条
请、休假管理
1、请假天数以1天为计算单位。
2、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2次,违者视为旷工。
3、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弄虚作假或影响工作时,可按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4、请长病假(超过30天)、长事假(超过30天)、工伤假的人员假期完毕,请假人员须于上班当日持市级医院个人体检表,到综合管理部报到、销假。持由综合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上岗。
5、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患病、受伤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休假程序
1、请假人员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当面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准。
2、每月28日前,各单位考勤员汇总本单位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正常休假除外)并同《考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综合管理部责核查请假情况。
3、各单位所报《考勤表》原件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其单位负责人及考勤员进行考核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内有关内容发生冲突的,自动失效;
3.本办法解释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综合管理部
****年**月**日
请假汇总表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姓名
工种/岗位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销假时间
天数
备注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范围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二、休假原则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1-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惩规定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休假待遇规定
(一)、公共休假日
1、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各一天。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天÷8小时。
(四)、病假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五)、工伤假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员工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3.职责
人力资源部
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负责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关各部室
负责按本办法在本部门的宣传落实工作。公司所属单位
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落实、休假记录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休假管理的自检、自查工作。4.管理要求 法定假日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规定。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8号)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带薪年休假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当年已享受疗养,其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其疗养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员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休假,各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正常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本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本人不同意休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视同本人主动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300%的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的; 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的天数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当年休假后,若出现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下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带薪年休假,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员工休假计划,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本人。带薪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经单位同意可以两年合并休假,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内不包含路程往返时间,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享受以下婚假待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女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18天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慰唁假
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请假1-3天料理丧事。不在同一地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给予男方10日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至6个月。
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期间,其所在单位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迁居假
员工迁居可享受迁居假2天。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期内休假或转院治疗可以请病假。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院急诊证明,所在单位应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核实,超过7天的应派人探视,超过15天的必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事假
所属单位员工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的,可由车间领导批准; 3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矿、厂)人力资源业务主管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矿长、厂长)批准,15天以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手续均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公司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可由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请事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最长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仍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补休假
员工因工作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需要安排补休的,应给员工安排补休假,补休时间以加班考勤记录为准。
请(休)假手续
员工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管理人员请(休)假应履行OA审批手续,岗位工人请(休)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首先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其上级请假,根据请假的天数由其上级逐级上报,最后经有权批准给假的人员或部门批准后,由其上级反馈给请假员工。员工电话或短信等非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手写请假申请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单位,以特快专递邮戳日期界定是否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因疾病、意外等特殊原因员工本人无法亲自书写请假申请的,可由期近亲属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期返回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所属单位岗位工人休假应由车间主任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所属单位一般管理人员休假应由车间(部)负责人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休假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负责人备案后方可休假。
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休假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事假员工应提前填写事假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工伤假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企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报上级单位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本单位填写工伤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工伤假。
病假员工到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或相关书面证明并填写病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病假。
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注明休假地点、休假期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婚假员工持结婚证书填写婚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婚假。
产假员工持医院诊断书填写产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产假。
慰唁假、迁居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补休假须填写员工补休审批确认记录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请(休)假待遇
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管理人员,每季度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工资照发。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在医疗期内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本人病休前岗位工资标准的80%支付,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婚假、迁居假、慰唁假、带薪年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及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补休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5.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员工休假管理办法》(露天煤业规章制度〔2012〕47号)自行废止。
与本办法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后,本办法应及时修订,在本办法未修改期间相关内容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支持性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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