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上海

时间:2022-11-05 01:10:3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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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上海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1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生(2010)380号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推动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提高总集成总承包的质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财务状况良好。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市场合同的在建项目或具有可行性报告的年内开工项目,申报的项目须在两年内完工。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com)进行项目申报。3.区县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先报功能区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再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控股(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及其他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具体的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于9月3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5.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总集成总承包申报项目概述表》(见附件4,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市场合同(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可行性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项目涉及环评的); 7.有关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不使用各种有突出棱角的文件夹进行封装,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联系人:张连森、沈霖;联系电话:、)。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

  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

  目的:总集成总承包是大力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指南立足发挥上海在产业发展方面的优势,优化提升产业结构,通过鼓励发展第三方集成承包服务,引导总集成总承包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总集成总承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深入发展。

  支持领域:

  1、制造业重点领域

  支持新能源、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基础性和带动性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高效太阳能电池、集成电路芯片等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一体化、专业化的智能电网和物联网等项目管理总包;支持成套装备研制、物探核心装备、废水处理技术等石化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大型风机,商用飞机等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精品钢材、生物医药、汽车制造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配套工程和新型元器件、电子材料等电子信息制造领域项目的总集成总承包。

  2、服务业重点领域 支持检验检测、一站式外包服务等专业服务平台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基础服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的总集成总承包。

  3、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领域 支持区域治理、工业区块以外用地的环境调整、零星化工生产点调整等专项节能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化工、核电、船舶等重点技改项目的总集成总承包。

  4、信息基础设施等其他领域

  支持3G网络基础设施、城市宽带提速、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全球协同研发制造、自主品牌制造、智能专家系统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支持产业园区推进“数字工厂”的总集成总承包。

  引导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有利于扩大总集成总承包的服务领域,推动总集成总承包向电气、电子、钢铁、化工等行业深入渗透,服务方式由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全面解决方案等发展。

(三)有利于增强集成能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集成能级提升以及集成项目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跨越。

(四)选择对总集成总承包具有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市场规模。

  使用范围: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从中遴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开拓大型成套设备、发电机组、水处理系统等总包业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发展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等服务;发展生产外包,集成生产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

  支持重点企业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其实现业务转型,向总集成商、总承包商发展。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1)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条件:

(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6)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等其他文件。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

  工程施工合作承诺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参与投标的**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主合同),在甲方努力下,业主将该主合同项下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实施责任及要求

  1、甲方将主合同项下的消防、附属工程)的实施责任交乙方承担。(包括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变更工程)。

  2、工期、工程量、质量必须满足主合同或业主要求。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负责及时办理主合同的履约担保和动员预付款担保手续。

  2、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量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负责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责任。

  2、负责以自身资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4、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本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第四条费用、结算与支付

  1、甲方收取管理费标准:(暂定:待招标方案出来后再确定)

  1)甲方按乙方与业主方最终结算总额的收取管理费。

  2、管理费收取时间:业主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同比例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当工程

  款支付额度达到70%(含),乙方应将上述管理费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3、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各种税赋,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按量纳税。

  4、履约保证金:

  自本承诺书签字之日向甲方交纳承诺书第一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自乙方同本合同业主正式签订主合同项下的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次日向甲方增加支付承诺书履约保证人民币万元,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5、本承诺书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在承诺书正常解除后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对于主合同所规定的乙方的合同责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违约,不得要求甲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与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业主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承诺书,部分或全部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产生安全事故,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向受损方赔偿。

  4、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则乙方应按延迟付款总额的5‰.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当滞纳金超过承诺书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解除承诺书,全部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保密

  双方确认,本承诺书所述之交易具有保密的性质,除非法律或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或证券交易机构要求,否则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不得向媒体发放任何新闻或做出任何陈述。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承诺书的补充,不得与承诺书相抵触,应与承诺书一起共同执行。

  第八条 因履行承诺书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1、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承诺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达标,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保修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2、本承诺书壹式两份。甲、乙方各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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