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篇 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考核办法

时间:2022-11-06 03:55:52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篇 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考核办法,供大家赏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篇 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考核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锡价服[2009]1号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改进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凡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为别墅和低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他各类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2、提倡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标书中明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中标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需超出七级收费标准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集体审议,在最高不超过七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确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5、政策性保障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未实施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6、2006年1月1日之前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同等级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委会审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其他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住宅区内业主机动车辆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约定服务方式 1

  和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停车服务包月收费,也可采用临时停车服务计时收费。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一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按每小时1元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二十四小时内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辆。

  2、需在公共车库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单独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电费合理分摊,按实收取。

  3、带有电梯的住宅,电梯到达起始层的用户,电梯使用费收取与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予以减免。

  三、进一步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诚信服务,接受业主监督。

  2、对前期物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住宅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物业管理的业内人士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等级收费,达不到相应等级服务的物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公示督查结果、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推进其规范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1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 大中小[内容纠错]

  深价规〔2007〕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元/m2.月,多层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不得超出《指导标准》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分局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应提交市物价局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物价分局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电子文档,对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录入电子文档,并将电子数据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六、本通知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物业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执行。

  本通知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收费标准前,可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七、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如老住宅区、原农村物业等,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

  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3篇 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考核办法相关文章:

物业公司工作总结模板6篇(公司物业工作总结范文)

国庆节的放假安排通知范文7篇(今年国庆节放假通知范文)

春节放假安全通知10篇 节日放假安全通知

物业公司年度工作总结3篇 关于物业公司年度总结

小学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模板3篇 五一放假通知模板范文小学

物业客服下半年工作计划3篇(小区物业客服主管下半年工作计划)

宿舍搬迁的通知4篇 关于职工宿舍搬迁的通知

国庆节放假安排通知范文3篇(关于国庆节的放假通知公文)

2022年住宅房屋的买卖合同3篇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2022年物业客服工作总结3篇(物业公司客服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