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最终定稿3篇

时间:2022-12-21 21:48:0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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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最终定稿3篇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最终定稿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各级责任,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场所。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企业带班制度的有效落实,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公司负责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 1

  程师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3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准备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依法落实施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项目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情况;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落实情况;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检测结果情况;起重机具(塔机、钢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起重机等)及打桩机等设备的使用情况;项目部“质量样板引路”的实施情况;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其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并使用“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一)做好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根据公司工程分布情况,重点项目要求每周覆盖检查一次;其他项目要求每十天覆盖检查一次。企业负责人每周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路途较远的且在项目当地有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

  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项目专责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离场申请和委托应使用“项目负责人离场委托申请表”(附表二)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带班记录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一切情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情况应在“施工日志(GD 1 2)”表(附表三)中作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将通报批评;发生质量安全

  事故的,将给予50%年终奖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最终定稿2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工程部职责:

  1、做好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 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3、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4、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5、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工程施工业绩的评判依据之一。

  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部负责制定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案。带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区域所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划,经理部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有需要的可以预请分公司带班负责人一起参加。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分公司带班领导应至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如遇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执行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带班要求:

  1、各级带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带班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存至带班领导及接受检查单位处。项目部的带班记录应在带班台账中予以签字证明,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带班当日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位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第二十条 若带班当日发生事故,则带班领导必须对伤员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上报,以便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科解释。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最终定稿3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 3 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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