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辅导3篇 报检员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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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辅导3篇 报检员考试内容

报检员考试辅导1

  第三节 进出口肉类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

  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三、登记注册(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4.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5.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6.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1)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照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3)隐瞒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5)备案饲养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6)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7)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四、监督管理

(一)进口肉类产品 1.检疫要求(了解)2.预检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3.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4.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6.检验监测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7.中转预检(了解)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8.问题召回

  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二)出口肉类产品 1.检验检疫要求(了解)

  2.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3.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了解)

  4.产品的监督管理(了解)

  5.出口冷冻肉类产品有效期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6.问题报告(了解)

  出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过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了解)

  第四节 进出口水产品

  一、适用范围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注册(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进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1)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了解)(2)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程序

①申请: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②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审核。符合卫生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颁发备案证明。

③延续申请:备案证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④变更要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3)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职责(了解)

(4)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⑤备案养殖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⑥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⑦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⑧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的;

⑨审核不合格的。

(5)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水产品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及其包装的检验检疫要求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水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1)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环境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退货的;(了解)

(2)连续抽检三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3)原料来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乱的;

(4)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达到三次的;

(5)未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的。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的监督管理(了解)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

(1)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2)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3)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6.问题报告: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节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适用范围(了解)

  二、主管部门:(了解)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2、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注册

  1、出口饲料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

  2、申请注册登记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条件(了解)

  3、申请注册登记的饲料出口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4、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5、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6、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1)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2)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四、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2、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3、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4、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5、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了解)

  8、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1)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2)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3)年审不合格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1)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3)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4)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报检员考试辅导2

  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考点归纳

(一)年份

  1.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2.我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3.我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是商品检验局是:1929年成立的工商部上海检验局 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商品检验法》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年成立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6.“三检合一”,1998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

  编码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199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年2月2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年起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2.我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13.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14.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木质包装也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15.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16.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17.我国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18.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

  19.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20.自2002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

  2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CCC”认证标志

  24.新的检验检疫计收费文件规定:新收费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

(二)有效期

  1. 一般货物的出运期限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

  2. 《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限,一般商品为60天;植物或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产品为14天

  3. 一般货物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限为2个月 4. 动物产品检验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5. 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6.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7.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飞机、汽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 8. 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是12个月

  10.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期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11.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汽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2.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先向卫生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检疫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13.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年 14.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1年 15.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17. 根据收货人、发货人货生产企业的申请,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可以免检的货物,发给免检证书,免检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延申请 18.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19.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0.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注册育肥场、中转仓持续2年未供应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21.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中转仓持续2年未供应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22.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证,《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3.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4.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5.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6.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凭单上标明的有效期

(三)申请的时间要求

  1. 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证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登记手续。

  3.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4. 进口涂料的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5.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6.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先向卫生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检疫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7. 进口涂料的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专项简则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8. 国家认监委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9. 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10. 申请成为国家隔离检疫或专业圃隔离检疫圃,需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委托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实地考察;国家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考察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资料审核和考察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11. 申请成为地方圃隔离检疫圃,需在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如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并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12.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是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结束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做出结论,评审合格的,颁发《卫生注册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13.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2.口岸核查;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

  1、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行分类管理。

  2、分类依据是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检验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等情况,对出口工业品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管管理。

  二、企业分类条件

(一)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2年内没有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二)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1年内没有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三)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四)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别,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一类企业需提交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二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3、商品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交出口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一)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办法的生产许可证;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管理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2份;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3.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一、使用范围:

  1、化妆品:

  2、化妆品标签审核:

  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一)标签标示内容符合销售国强制要求;(二)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化妆品相符;(三)申请人可为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

  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并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成品成分表

  3、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5、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7、进口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一式2份,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一套)(8)标签样张6份,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1)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2)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3)成分、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成分、工艺相同是必须要相同的。(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材料和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五、检验及监督管理(一)、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三)、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单,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1、食品标签的概念: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判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答案:错误。应该是国家质检总局,而不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符合销售国的强制性要求;(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相符;(三)申请人可以是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报检员考试辅导3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检验检疫证单法律效用

  一、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的海关将依据该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包括品质、植检、兽医、健康卫生、熏蒸消毒等证书)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二、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1、有些国家海关在征收进出境货物关税时,经常依据检验检疫证单上的检验检疫结果作为海关据以征税的凭证。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

  2、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到免征关税或退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3、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三、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是作为交接的凭证。

  2、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签约中的买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以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交货付款的依据之一。

  五、检验检疫证单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在发生商务纠纷或争议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是证明事实状态,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凭证。

  六、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对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发现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换货、退货。

  属保险人、承运人责任的,也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有关方面也可以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仲裁。检验检疫证书在诉讼时是举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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