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见证遗嘱[本站推荐]3篇

时间:2022-12-23 13:56:3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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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见证遗嘱[本站推荐]3篇

最新律师见证遗嘱[本站推荐]1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三、实例

  律师见证书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并委派**律师对文件以及所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实际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仅对上述证明结果的真实性即文件及其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书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一致。

  如果对本见证书有任何的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四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宋端利、×××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遗嘱内容如下:××××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端利、×××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为答谢××××多年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现我订立遗嘱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5、本遗嘱一式六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时 间:××××年××月××日

《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遗嘱律师见证用)×××(以下简称甲方)因立遗嘱事宜,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宋端利律师、×××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宋端利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x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 ×× 岁, ×族,农民,住×××。

  委托人因遗嘱的事由,特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宋端利律师、×××律师为我的遗嘱的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王琪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唐建东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模板)-------杜 凯 律 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杜凯律师、×××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张某某的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张某某,男, 1951年4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一、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二、立遗嘱人在老家白水县****的老房子归儿子(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三、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四、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五、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六、本遗嘱一式四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年 月 日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杜凯、×××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最新律师见证遗嘱[本站推荐]2

  内容摘要:目 录 论文摘要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4页

  目 录 论文摘要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4页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和见证途径??????? 7页

  三、律师见证的方法、内容??????????? 10页

  五、关于律师见证方面的其它问题???????? 16页

  论 文 摘 要

  律师见证制度渊于英美法系。在我国仅台湾省部分建立了律师见证制度。本文从律师见证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我国在现阶段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途径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和保障人权有着较大的进步。同时律师见证制度是一个创新发展的制度,从保护人权、制止刑讯逼供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它是一个控辩双方双赢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并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它又是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一个很好的回应。

  关键词:律师见证 国际司法 法律依据 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和司法往来逐渐增多,在司法领域相互矛盾和冲突呈上升趋势,与世界各国的司法接轨势在必行。随着交往的增多刑事司法也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议事议程中。我国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其法律理论基础上真正体现了:法制基础。法制的理论和原则,是建立并实现律师见证的首要理论基础,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对立法权力限制,反对滥用权力,获得法律忠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现了公平原则;第三: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原则;第四: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司法程序,反对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对社会的控制。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程序上,保障人权。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权利保障,是一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所以它具有制度性、法律性、社会性、国家性。同时也具有有条件的法律救济性。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所谓的律师,就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或代理人,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对于“见证”的解释《现代汉语小词典》对“见证”的解释是:(1)动词,指当场亲眼目睹并可以做证,(2)名词,指见证人或可以作证据的物品。

  律师见证就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以见证讯问过程的制度。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良好的效果,该项制度的实施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渊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律师见证制度早见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它以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权,或者在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帮助权,律师在未到场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否则就属于违法,该项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些介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矛盾,且以打击犯罪为主,例如英国规定了:为查清共同犯罪去向的共同犯罪案件、解救人质案件、寻找毒品案件、及爆炸案件等等。

  在我国国内以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会议法论指出,<1&诸改革事项至2001年12月底之执行成效:

  1、增设无资力被告得请求义务辩护制度,律师公会(台湾)联合会应尽快建立律师义务辩护轮值制度,明确律师在其登录之“法律”辖区内有轮职担任刑事案件义务辩护人之义务,至少在第一次受理时免费;

  2、“司法院”应于2002以前通过预算推动,补助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之法律扶助社团或协会。同时相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逐渐废除公证辩护制度,第二、“司法院”应纠正“刑事诉讼法”“国选”辩护制度增设义务辩护,“俾无资力被告或与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及司法警察人员,检察官初次讯问时请求义务辩护”。

  在国际司法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原没有设立该项制度,但基于历史的潮流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增强和理性化的执法状况,现在律师见证制度更进一步得到深入和强化。律师见证制度的产生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而律师辩护制度最早出现于1793年的法国雅各宾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同时也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最早表述。到了1946年日本宪法第37条、第39条规定:刑事被告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可能接受委托时,国家为之选任。1965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1条规定;“在需要强制辩护中,被诉人要求指定辩护人”。《世界刑事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9条规定:“国家必须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便确保刑事被告获得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应该免费享受律师帮助,国家应该负担此项费用。”<2& 对于律师的见证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并设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在日本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意见书—21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3&也列举了律师制度的改革,即: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实践;

  二、扩大律师的活动范围;

  三、扩大接近律师的渠道;

  四、沿用邻接法律职责,从而保证了律师在诉讼外纠纷解决的非诉讼程序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专业人员的专长,在其它国家例如法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捕20小时后律师开始介入等一系列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的被指控人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帮助的制度还是在日本得出的律师实行的登记制度,扩大律师的活动范围,拓宽按近律师的渠道,充实法律咨询活动,沿用邻接法律职责,以最大限度达到律师所有的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做法。甚至在我国台湾地区提出的律师义务辩护制度,这一切都说明了无论是国际社会或我国的台湾地区对律师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律师的前置介入对保证司法的公证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大趋势。正如日本学者田宫先生提出的“侦查中的辩护是今后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4&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和见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所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派员在场。”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延伸和提前介入的前置。从法律的立法本意上不难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较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着人为的立法缺陷。首先:从进步的一面来看,我国的人情化逐渐向法制化道路前进,刑事辩护前移至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其次:从代理申诉控告来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控告侦查机关在审讯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第三、从人性化的法制管理来说,律师在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以后了解所涉嫌罪名和案情,通过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 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积极的立法精神无疑较老的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勿庸置疑,我国由一个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演变至今,几千年的人治化进程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的现行刑法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所谓的代理申诉和控告,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一种补救措施,是一种较为滞后的行为。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同时又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设置了一道人为的屏障。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界定什么案件不属于案件情况和需要,司法实践中无论任何一种案件侦查机关均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所以均派人在场。所谓的控告和审诉均是一纸空文。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要使被动变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律师的适时介入,在审讯时律师现场见证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颖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这充分体现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和寻求法律帮助进行法律救济的一种有效的提供帮助形式。

  实施律师见证的途径无怪乎有三种情况,首先:是有偿的法律服务,提供律师见证。我国律师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在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后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就积极参与到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侦查讯问过程提供律师见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瞻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从此可以对于那些生活十分困难的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律师见证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但对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由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告知权利签字,所证实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告知行为。并明示了刑事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其三:是律师的特定见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文的立法精神旨在对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救济。同样侦查机关应严格按《刑讼法》第96条的规定明示告知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我国实施律师见证制度有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三种途径。

  三、律师见证的方法、内容

  正如在《法学的诱惑》所说的那样:“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待征,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的供认自己的罪行,必须首先有人就其犯罪行为进行讯问”〈5〉基于讯问的开始,律师见证由此而产生。同时由于制约讯问的因素存在着时间、地点、律师介入的途径。讯问的方法和律师的提示权等行为。

  首先,从时间上,除非涉及到重大案件或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潜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的案件外均应在白天的工作时限内进行讯问。所谓的白天讯问并不包括《刑诉法》第96条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这样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也并不相互冲突,以达到最佳效果。

  在讯问的时间上,无论从电影、电视上或现实生活中,侦查人员均采取了车轮战术,特别是在电影或电视上我们会时常看到侦查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常常是一夜,体现了侦查人员的艰辛,岂不知这恰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休息权。据此,我们不应该采取车轮战、精神战等非法手段来获取所谓的“证据”,如果证据来源不合法是不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不具有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中的“合法性”,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中侦查人员应给予相应的间隔时间,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休息权。

  在讯问的地点上,我们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首先对于那些仅仅是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我们应尊重其荣誉权。可采取在居住地、异地或工作单位进行询问、调查,切不可动不动就到侦察机关、看守所,这对当事人的荣誉是一个严重的侵犯。其次,对于那些在现场或有目击证人的在现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应以在侦查机关讯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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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

(2014)欣安律见字第号

  甲方:姓名,性别,汉族,住,身份证号:

  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 遗嘱见证律师费为贰千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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