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3篇(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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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3篇(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与构架已基本完备,但许多改制后的国企公司治理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弊病,例如,股东控制权残缺、董事会职责不清以及监事会机制不健全等。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和弊病进行深入地分析,并提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占据着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经过改制,现已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并未给国有企业带来治理效率的提升,其公司的治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股东控制权残缺、董事会职责不清以及监事会机制不健全等。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通过,国有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及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方向,即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意义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在于以下三点:

  1.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关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与败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可分离的制度基础。而政府股东因为退出存在的障碍,就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一方面,如果不进行干预,就会坐看国有资产的流失,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用强化行政干预的方式维护企业的所有权,那企业就退回到原始的状态,即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分、政企不分,改革也将遭致失败。

  2.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经济的增长

  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机构投资与个人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持续不断地流入企业,从而转化为生产和发展的资金,公司治理结构在处于这一转化的核心位置,起着相当关键作用。

  3.公司的治理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基础软件

  对于一个富有前景的企业来说,公司的有效治理以及对股东的诚信是获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也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更加是企业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的多元化仍未实现

  国有企业股权的多元化大多数还只停留于形式。国有股的“一股独大”造成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失效,企业领导层的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的手里,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大多数都是形式而已。因此,公司的治理效率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股东控制权残缺,经营者行为扭曲

  股东控制权的基本行使方式有两种:首先,是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的投票,公司决策的直接参与,即所谓的“用手投票”;其次是在股票市场上的转让,通过影响股价升降而间接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即所谓的“用脚投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形成的是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以及内部职工股等相互分割的股权结构,且国有股与法人股所占的比例较大,但有关规定限制了国有股及法人股在证券市场上的买卖,这必然造成市场价格的扭曲,其持股者也较难借助市场来行使控制权。另一方面,很多公司对股东大会参加的股东有最少持股数规定,而大多数流通的又都是小股东所持的股票,这便使得这些小股东无法参加股东大会,不能直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因此,中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侵犯。

  3.董事会的职责不清

  国有股份的过度集中,使股东大会变成了国有股份的扩大会议,且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小股东较难进入董事会,这就使得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比例大都超过其持股的比例,甚至董事会被大股东完全控制,或者由国家相关机构直接任命。另外,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使经营层的权力未能相互制衡、监督。

  4.监事会机制不健全

  监事会几乎是形同虚设,其发挥的监督职能相当有限。首先,我国公司制企业所采用的为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仅有部分的监督权,并无控制权与决策权。其次,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方面是以股东的价值为导向的,忽视了监事会的作用,从而使得监事会仅成为董事会所控制下的议事机构。另外,监事会在知识、经验以及能力方面的缺陷造成公司业务状况的无法监督,使得其成为了一个摆设。

  5.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够

  首先,缺乏合理、合法的激励机制。其次,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内部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代理的成本过高。

  另外,我国为公司治理问题所出台的法律及规范不在少数,但是执法的力度不够,且多数只是停留于经济的惩罚上,缺乏相应的刑事惩罚。近几年频繁出现因企业高管的违规操作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事件,无不说明一点,即违规的成本太低,处罚的力度不够,这使得企业高管们在违法违规的道路上前赴后继,铤而走险。

  三、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及方法

  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及实际情况来看,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以股东主导型产权制度为基础,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国有企业应以调整资本结构为主导,建立起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将相当数量的股份赋予企业的内部人员,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这样,便可保证其积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份内工作。另一方面,监事会的作用须得到强化。首先,需改变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力并行的现状,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其次,需明确监督的主体。公司治理体系中,监督的主体是除控股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监事会的人员与组织进行调整,明确地赋予其责任、权利及义务,真正做到科学监督。

  2.建立健全外部制度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建立的,《公司法》立法的初衷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使得三大机构各司其职,保证公司顺利运行。但这种设计的本质缺陷是忽视了所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应以董事会为中心。而立法时又未对别国的经验教训进行借鉴,从而形成了我国制度性的缺陷。因此,于企业外部,需加快经济制度、市场体系、法律规范以及文化道德等基础方面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外部制度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2

  龙源期刊网 鑫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06期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日益重要。文章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论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激励机制

[作者简介]张鑫,湖南大学会计学院2005级会计学研究生,湖南 长沙,

[中图分类号]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7)06—0069—000

  2在我国,公司治理引进的时间不算长,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的解释也没有一致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观点:“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股份公司最早诞生于西方国家。我国借鉴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是因为其内部管理结构的优越性,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是比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是公司内部各经济主体及其权利处于分离和整合状态中,保持有效的联系,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规范和高效运行。然而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知名公司纷纷暴露出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什么这种从西方借鉴来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不灵了呢?究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众多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股权结构中,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不仅仅取决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即持股比例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股东的特性,即持股比例的质量。从股东的身份来看,股东有明确的和非明确的之分,其中,身份明确的股东有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两种。这三种不同特性的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个人股东是自然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的动力,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人数的增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关心程度和治理能力便将大为减弱,或是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来减少其治理成本,或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制约经营者的行为。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不同,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强,对公司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是如果法人持股比例过大,使股票过于稳定,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身份不明确,即“所有者缺位”,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治理均是无效的。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一般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同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前提。这是因为股东和债权人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均有所差异,即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债权人则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反之,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的手中。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对经营者更加残酷,因为经营者在债权人控制下比在股东控制下更容易丢掉饭碗。当然,债务的这种激励与约束作用要以破产机制的有效运作为主要前提,因为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

  我国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降低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偏高。据有关资料表明,大约为60%,而且这种高负债又是和低效益相联系的;筹资具有“发行股票(或主权资本)—举债一自有资金”这一顺序性。形成这两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1)目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靠自有资金来筹资几乎是不可能的;(2)我国金融体制的限制,企业难以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加之银行自身已处于高不良债权的风险区,对企业贷款十分谨慎;(3)目前国有企业负债大都处在高风险区,如果再通过此渠道筹资,便会使资本结构更加恶化;(4)经营者不愿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5)股东监督和要求偏弱。这些特点及其形成的原因表明,在我国由于破产机制难以运行,负债对经营者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而公司在保持自身合理的资本结构上显得无能为力。

  三、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调查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完全由执行董事组成的占%,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在一半以上的占%。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却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

  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有调查表明,在我国的530多家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四、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经营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营者,便有什么样的企业。因此,建立良好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有专家认为,一个人要是没有受到激励,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一30%;如果受到充分而正确的激励,则能发挥其能力的80%90%。这对企业经营者也不例外。企业能否经营得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素质、事业心和努力程度,而且企业家还要承担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对他们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就难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承担风险的意愿,很难经营好。而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因为经营者首先是一个“人”。所以,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投资主体不确定,加上目前政企和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存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部分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损坏股东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卸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

  五、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

  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但是事实上好像监事会并未行使好自己的权力,二十几年来上市公司接二连三发生的高管腐败案件,很少是由监事会揭发而暴露的。由其原因在于,尽管法律在形式上规定了监事和董事的地位相同,但实际上权力相差悬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一般都是由原国有企业副职人员担任,大多由董事长提名,其福利和待遇主要掌握在董事长手中,所以监事会为什么没起到监督的作用了。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完善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3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一股独大”情况突出,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监督,给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2、股东大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够。

  3、“三分开”、“两独立”不到位,公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4、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勤勉尽责不够。

  5、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1、加快建立各项公司治理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约。2,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3、优化股权结构,是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的基础。

  4、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还要进一步完善与分类表决相关的法规,为中小投资者网络投票提供技术等方面的保证,使得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5、建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可以采取委托诉讼、法律援助、基金会代表等方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保护股东权益。6,加强诚信教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源泉功能。公司要树立“股东观念、责任观念和程序观念”,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7、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确保董、监事的知情权

  8、建立独立董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9、切实充分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落实董事、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明确制定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责任追究制度,使责权利相统一,更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①,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②

  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

(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空缺。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三)项、第103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说明: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存在种种被扭曲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一)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4月7日挂牌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也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四)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

  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④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⑤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基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表现,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场企业革命。而这场革命的成功,也一定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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