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带薪休假如何记账3篇 带薪休假账务处理,供大家阅读。
带薪休假如何记账1
【知识讲解】
带薪年休假休假规定(仅供参考)遵循原则
员工休假以服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为原则;
个人安排服从部门安排,部门安排服从公司安排的原则; 可以分段休假和逐级审批的原则。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的合同制员工(不包含返聘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进本公司工作时间为统计时间,不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须由原服务单位提供工作证明,并注明工作起始年月,方可合并计算。年休假的形式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一定时间的休假;
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本部门员工一定时间的休假;
员工个人可以根据部门具体安排及本人工作实际情况,申请安排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部门决定。
上述形式可视公司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组合。
4年休假的审批
基层员工:基层员工休假申请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中层骨干:项目负责人休假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公司高管:各高管休假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年休假的管理
行政人事部应负责对各部门休假进行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应于每季末提前15天报出本部门员工休假安排计划,妥善安排本部门员工的休假,不得出现影响工作和突击休假的现象。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设制《年休假审批单》、《年休假单》和《年休假台帐》,各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员工可休假天数
【案例回放】
案例1: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2: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元,其中包括加班费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案例解析】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12÷=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带薪休假如何记账2
国家关于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日工作(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理解月工作日为天,而月计薪天数为天:
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天[250天÷4季=天/季];月工作日为天[250天÷12月=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
3、月工资如何确定: 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独核算为补日工资的20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独核算为补日工资的100%)。)
三、病假
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且工资中不含社会保险等诸项费用。)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带薪休假如何记账3
莘县第二人民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参照其他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具体实施细则;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2.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及所在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在每年的四月至十月份之间。
3.在医院规定的期限内,科室负责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及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科内人员的年休假事宜(个人要服从科室统一安排的年休假轮次),并在上交的考勤中予以注明。
4.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5.年休假在十天的,可以分两次给予安排,但不能跨累计。6.本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或因单位及科室工作的需要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7.在年休假的时间段内,重叠有法定节假日的(比如清明节、端午节等),不可累计计算。
8.职工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医院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到位,违者取消下带薪休假。
9.医院中层领导实施休年休假时,需报经院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在一请事假单次或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2.职工在一有三次以上(不包括三次)请事假的; 3.累计工作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5.因在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单位依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的;
四、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起实施。
2017年1月1日
工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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