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3篇(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时间:2022-12-25 05:59:17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3篇(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欢迎参阅。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3篇(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1

  浅析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现象

  时间: 2011-10-08

  万 斌 李 莉

  一、中断缴费的基本情况

  1.近几年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江西省“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平均每年以%的幅度递增,但同时中断缴费人数也在逐年扩大,“十一五”期间的中断缴费人数从34万人,扩大到59万人,占2010年参保职工总数的%,5年的平均增幅为%,较参保职工增幅高个百分点。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中断缴费人员一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亿元,中断缴费对当期基金征收的影响显而易见。

  2.中断缴费人员的构成。中断缴费人员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构成:一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买断身份职工,主要是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占中断缴费的主体。二是流动就业人员,主要是在外商合资、私营企业等非公单位参保后辞职辞退,未及时续保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正在不断增加。三是未继续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中包括改制职工转为个人身份参保后再次中断缴费人员。四是长期欠费企业职工。五是符合中断缴费条件的个人账户封存人员。据初步统计以上前两类人员约占全部中断缴费人数的60%以上。

  3.江西省对允许中断缴费的现行政策规定。现行政策对中断缴费的条件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中断缴费。江西省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中断缴费: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和因参军入伍、国家统招入学、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而收监执行等。而且,中断缴费必须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期间不记欠费。除以上几种情况外,不允许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如有中断必须在办理退休前补齐中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否则不予办理退休,其中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中断缴费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产生中断缴费,从深层次上讲是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引发的大量结构性失业所造成的。可以说中断缴费问题本质上是失业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失业问题就是企业改制身份置换人员。由于企业改制破产、减员增效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年龄偏大,大多是“4050”人员;二是生活负担较重,赡养老人、子女上学、住房医疗等生活负担让他们根本无力顾及养老保险缴费;三是技能单一,属于“三缺人员”(缺资金,缺技术,缺知识),在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要想找到理想稳定的工作非常困难,因此除了少部分找到较好的工作或收入较高的下岗职工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外,大部分下岗职工因收入不稳定,成为中断缴费人员。以江西省经济相对落后的铜鼓县为例,全县下岗失业人员2538人,在实行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贷款补助参保等措施后,仍有1511人下岗后中断了养老保险缴费,占下岗职工总人数的60%,下岗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只有40%左右,全省大多数地方的情况也相类似。

  近几年,各级社保机构都将扩面续保作为工作重点,采取联合执法、部门联动、按季通报、挂点联系等多项举措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通过扩大社保补贴范围,提高社保补贴标准,促进参保人员续保,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讲,一是扩面缺乏强制措施,个私营经济,特别是工业园区企业存在大量未参保现象,使流动到其中就业的原参保人员没有及时续保缴费。二是社保补贴的政策落实和配合协作不到位,社保补助条件限制多,手续复杂,仍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没有享受补助政策。三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宣传中没有充分体现养老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

  从中断缴费职工个人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中断缴费人员经济收入低,无力缴费。在连续七年养老金调待的强大政策吸引下,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大部分实属无奈。江西省属产业梯次转移的中部地区,目前吸引大多数劳动力资源的中小企业主体为生产效率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代工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集中在一线生产工人和服务产业从业人员。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500-720元之间分为五个档次,其高档次仅为720元,但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却达到2424元。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现实存在,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的标准缴费,每月需要缴费485元。这样的缴费标准使低收入职工难以承受,一位农民工的话道出这部分职工的苦衷:现在的生活都顾不上,哪管得了以后的事。2.部分中断缴费人员对政策理解有误。如江西省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必须按时足额缴费且缴费满十五年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不少参保人员却倒过来理解,认为自己缴费满十五年了就不需要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对无故中断缴费直接影响退休待遇审批申报不甚了解。

  3.部分年青人和少数高收入者对续保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年青人认为反正自己的养老还早,高收入者养老已不成问题,所以从原单位辞职或工作发生变动后不主动或不愿意续保缴费。

  三、中断缴费对基金征缴的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从直观上看似乎是社保基金的必然损失,但分析政策实施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出现的选择情况,笔者认为只要政策措施跟上,中断缴费对已实现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不会产生长期或全面的不利影响,但是对预算管理模式下的局部地区或部分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应该会产生短期较大冲击。

  1.对部分县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中断缴费对基金结余较少,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发达,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地区冲击很大。很有可能在允许中断缴费的短期一至三年内,出现基金征缴大幅减少,影响养老金确保发放的情况。以江西省某县为例,2011年2月该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人,占总参保人数的67%。如果从2011年7月1日起有50%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那么该县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少收2736万元,全年能收基本养老保险费5472万元左右,而全年应发基本养老金需万元左右,当期收支缺口将达到5976万元,而该县目前的基金结余仅为2674万元,既使结余全部用于发放,2011年仍将存在3302万元发放缺口。因此中断缴费可能会对部分地区的基金征缴产生较大的冲击。

  2.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中断缴费的不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并不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满15年的情况下就一定会中断缴费,通过分析几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面对是否参保缴费的不同选择,在少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中断缴费的情况下,中断缴费政策对基金收入减少的有利影响可控制在有限的一定范围之内。

  一是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较大,其中大部分人员不会中断缴费。2003年江西省出台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全部个人缴费人员的2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出于参保收益最大化的理性考虑,大部分人员均在女35岁,男45岁左右参保,在退休时要达到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必须每年按时足额缴费,因此其中2003年后新参保的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会选择中断缴费。

  二是转为灵活就业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分化,可引导其正常缴费。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下岗改制职工约占全部个人缴费人员的60%左右。由于参保时间早,1995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的要求,如果没有政策扶持参保缴费,其中大部分人员很有可能中断缴费。但是,这部分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意识和续保愿望都是最强的。如进一步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加大社保补贴资金投入,配合财政贴息贷款缴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经济能力中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也会继续缴费。

  三是原企业流动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选择性较大。另外20%左右由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轻,社保意识不强,则很有可能会完全视经济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参保。

  3.中断缴费对基金征缴的增收作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养老保险将以“能够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缴费长短(待遇高低)可自主选择”的特性吸引更多年轻人参加社保,为社会保险补充新鲜血液。而且,由于目前缴费不允许中断,想续保缴费者必须补清前期所有欠费才能转为正常缴费,多年欠缴的本金加上利息、滞纳金,其费用是大部分人员难以承受的。这样,原政策下打算放弃续保,待达到年龄退保或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继续缴费了,这两部分人员都将对基金征缴产生增收作用。

  4.中断缴费范围仅限制在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之前的欠费可以不用补缴,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也不存在欠费的概念。但是,各类企业参保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及时清欠,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求将养老保险欠费列入改制成本优先清偿,保障基金应收尽收。2010年我省新增企业欠费亿元,约占全部中断缴费人员欠费的32%,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清偿。

  四、中断缴费的工作建议

  1.明确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发办法。为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体现中断缴费与连续缴费的待遇区别,建议采取“去中间,接两头,岗平工资往前推”的办法确定前推年份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中断缴费人员退休时使用的计发养老金基数。近年来,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以15%左右的幅度递增,如缴费年限同为25年的情况下,2006-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前推一年分别减少养老金77、54、59、40、38元,如缴费年限为15年,2006-201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前推一年分别减少养老金46、33、35、24、23元。按此计发办法,一是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降低幅度与中断缴费年限成正比,即中断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减少越多,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尽量不要中断缴费;二是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降低幅度与实际缴费年限成反比,即缴费年限越长,中断缴费成本越高,有利于引导下岗失业等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较长人员不要中断缴费。以缴费年限同为15年甲、乙两人为例,甲参保年限较乙早5年,但退休前5年甲中断了缴费,乙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甲多缴养老保险费元,如计发待遇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前推,两人的基础养老金相同,乙比甲养老金高47元(全部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其多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利息要348个月,29年才能领回,而退休后人均余命只有15年左右。如采取前推的办法,乙比甲养老金将高110元,多缴的养老保险费要149个月,需年领回。因此,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推的办法更有利于合理拉开正常缴费和中断缴费人员待遇差,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

  2.适当降低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高额的缴费负担是低收入人群止步于社保门外,也是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重要原因。我们且不讨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和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最低工资标准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强行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控制缴费基数是不尽合理的。社保法第十二条也做出了“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从我省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来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为8%,仅此两项相加就占了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强(36%),如加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项保险费用将占职工工资的40%,对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代工企业,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成本将占总成本比重的80%以上,这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因此,建议降低缴费基数控制标准或调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并统一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3.完善调待政策。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也应体现在养老金调待的政策导向上,要进一步降低养老金调待向低水平倾斜幅度,提高按缴费年限调整金额,引导参保人员通过连续缴费增加缴费年限来提高养老金水平。要克服养老金调整幅度高于自然增长,违背养老金自身规律的做法。遵守养老金水平正常增长的规律,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调待机制。江西2011年人均调待156元/月,个人缴费指数要到,才能达到晚退休一年,增加的养老金超过调待水平(160元/月),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缴费指数只有之间,晚退休一年实际增加的养老金只有没有80-100元左右。这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多交一年费,比早一年退休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每月还少60-80元,在利益最大化地趋动下,谁不愿意早退休呢?

  4.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抓住社保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按照《社会保险法》对各类企业参保的强制性要求,加强社保日常稽查,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和《社保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能,开展社会保险专项大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依法扩面征缴、依法清理企业欠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各项规定,处以罚款、采取行政决定划拨缴费、申请法院强制实施等强有力的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要注重私营经济、工业园区企业的参保稽查,避免出现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反而不能参保缴费的情况发生。各类企业职工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费是今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攻方向,也是实现基金增量的重要保障。

  5.积极采取措施扶持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一是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将企业改制后步入“4050”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保补助范围,优先充分保障社保补助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改变以往以一定的资金数额测算确定下岗人员享受社保补助的范围条件的倒推做法,使所有就业困难、技能单

  一、缺乏创业资金的原改制企业职工,不再因负担过重中断社保缴费。二是积极推广“贷款助保”,帮助困难人员续保缴费。目前存在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情况,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因疾病、家庭变故或买房、子女入学等原因导致贫困的风险更大。对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贷款助保”,财政贴息贷款的政策扶持其续保缴费是非常有必要的。

  6.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容量、高密度地宣传《社会保险法》和有关中断缴费的各项政策,特别是中断缴费对职工今后退休待遇的影响做重点宣传;同时宣传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强制参保政策等。各级社保机构,除每年组织大型集中的宣传活动外,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作用,使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经办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学习新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解答群众疑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2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二、企业养老缴费基数确定

  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4%,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最终达到8%。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本人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企业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60%、80%、100%,基于目前社平工资逐年提高,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档级。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3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我公司一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劳动者提出异议,请问我公司应按照什么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因此上述科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规定,不应以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应严格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企业缴纳的基数低于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社保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不仅仅需要补交社会保险,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将扩大化。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办法3篇(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相关文章: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3篇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3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细则)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车间班组管理办法3篇 生产车间班组管理制度

采油一大队修井作业暂行管理办法精选3篇

薪资保密管理办法3篇(薪酬保密管理制度)

SMT物料管理办法3篇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3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专题3篇 烟草专卖法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3篇 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