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2-05-28 09:41: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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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2016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导语: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4、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

  5、答辩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9578.20元,积极救治伤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治疗的情况,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赔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粤XXXX小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6月2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答辩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赔偿。

  综上,答辩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辩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 辩 人: 陈 X X

  代 理 人:田党胜 律师

  2009年10月20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XX一组。

  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2011年 月 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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