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下面是网友“cjl23259”整理的销售药品工作计划,供大家赏析。
一、工作规划
认真落实《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运营管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管控,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流通秩序,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畴和对象
我区全部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要内容、方法与处理决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购置、验收、陈列、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密切关注以下事项:药品凭处方销售的执行情况、药品与非处方药的种类放置、专用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实施、驻场药师的在岗情况、存不存在非法经营的药品、是否有挂靠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药品的现象,以及是否违规公布药品广告。
本次检查要和分局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包含:一是与重点问题公司的日常管控融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追踪检查融合;三是与信用检查融合;四是和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整顿复诊融合。
存在的问题将依据市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以下处理决定开展查处。
1.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租赁或转让柜台,药品供应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入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分销其产品。非本药店的正式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或进行药品宣传推销活动。违规者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置。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拿货。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从“挂证”“过票”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若发现从非法渠道购买,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开展查处。
3. 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需按照要求索要、检查和保存供应公司的相关证明和销售凭据(销售凭据须标明供货单位、药品名字、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如没按规定索要、检查和保存,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惩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拿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所买药品逐批验收和纪录,没经验收的药品不可上柜陈列或销售。销货纪录必须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制剂、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销货企业、销货数量、销货价格与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对所买药品逐批验收及纪录。若上柜陈列或进库存放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将依《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注销《药品许可证》。
5.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销售药品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职业药师或其它经法规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须每年按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学分,才可从事。其他16类从业者需持有医疗行业独有工种职业技能证书。违反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同时,分局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清洗和重新登记。
6.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药品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检查药品与非处方药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留存的药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反规定的,将依《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惩处1000以下的罚款。
7.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咨询人员必须向用户精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忌讳及注意事项,不可夸大药品功效或冒充药品名义推荐非药品。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规定至少配备一名在职医师;如缺阵时销售药品,将依《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惩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药品时,应出具包括药品名字、生产厂商、数量、价钱、批号等信息的销售凭据。违反者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惩处500以下的罚款。
8. 药品零售企业在运营非药品时,务必设立专门的非药品销售地区,将药品和非药品显著防护,且配有显著非药品区域标识。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有显著提示,非药品类型标识必须准确且清楚。不可将药品和非药品放到同一地区销售。
9.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广告审查方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悬架或向用户派发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以非药品假冒药品进行宣传。违反者将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
10. 在检查中,若发现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运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现象,一经查实,必将依法办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注销《药品许可证》。
四、工作计划和进展
重点检查自XX年7月23日至10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 准备阶段(7月23日-8月27日):依据市局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
2. 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依据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3. 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的重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归纳重点检查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置结果,并把总结材料汇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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