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下是网友“pingxie”分享的委托代理合同(共5篇),以供借鉴。
委托代理合同实用 篇1
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为代理记账服务的合同约定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乙方: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三、(一)甲方义务
1、甲方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要购买代理记账所需的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必须的财务用品,费用200元/年由委托方支付,国税局网上报税平台费每/年,该费用不属于支付的代理记账的报酬中。
3、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元,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范围的事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履行会计代理的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经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签名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申报的纳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资料。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对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拒绝。
6、对不符合会计做账要求的凭证票据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代理记账的报酬按季/年支付(预交),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暂为1年,从合同签字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如果有变更由合同双方协商。
五、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销毁财务资料和档案。
六、如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可以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同意并签订以下条款:
1. 服务
在合同签订后的10-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一批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详细简历,每个职位提供简历2-3份。甲方在收到乙方推荐人选后 5 日内组织面试,如果第一批候选人经过甲方面试后反馈给乙方为不符合要求,双方应及时保持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修改和调整职位要求(例如职位要求过于求全等)和扩大搜索范围,以便于乙方尽快推荐下一批候选人。以后每批人选的推荐时间为7个工作日。
职位名称 等职位
2、 职位描述
由甲方提供公司背景,投资规模,开展业务时间和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资料。
由甲方提供每一职位的详细职位描述,各项要求应尽量明确,其中薪资待遇和福利条件应与委托的职位相当。
3、 职位薪酬
由甲方与聘用员工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每一职位的薪酬范围。
4、 服务费
为使本次招聘顺利开展,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3000 (即人民币 叁千元整 )的预付款。(用于支付前期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人才面试等费用)
甲方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成功聘用后,按每职位每人支付乙方下列服务费用。
甲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选,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税前年薪的百分之二十五(25%)。如计算所得低于 30,000rmb /人 ,则以 30,000rmb/人 收取。
(注:“税前年薪”是指甲方与职位人选针对职位正式达成协议的全年税前薪水总额,此数值包括税前基本工资、年终双薪、奖金、补助、绩效奖金等全年的收入总和。)
5、 甲方通知
甲方应在与乙方推荐人员签订录用通知书后五个日内将录用通知书传真或邮件发给乙方。
甲方应在乙方推荐人员正式上班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在与乙方推荐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聘人员职位、年薪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下称“甲方通知”)乙方。
6、 付款期限及方式
1) 所有付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汇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
2)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到甲方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额服务费用。
3)如甲方对乙方推荐的人选的实际录用多于实际委托访寻人数的,应按上述条第4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加付服务费,付款方式同本款的规定。
4)预付款用于支付前期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人才面试等,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7、 乙方开户行
开 户 行:上海工行建国西路支行
户 名:上海荆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 行 帐号:
8、 其它费用
如外地候选人需要到甲方所在城市面试,差旅费如需甲方承担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可以通过乙方转交候选人。
9、 服务保证
.由乙方推荐给甲方并由甲方聘用的人员,自其开始在甲方工作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如发生聘用终止,由乙方免费再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一次。
乙方应保证所推荐人员资料真实。
10、 服务限制
1) 对于乙方推荐给甲方之员工,在所推荐人员被甲方聘用后乙方不得将其向任何其他客户推荐。
2) 乙方在和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一年内不得猎取甲方之员工。
11、 保密原则
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甲方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保密,并应保证其内部知情人员对该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12、 乙方推荐人员
1) 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所推荐的人员,在其自推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被视为“乙方推荐人员”,在此期限内,如乙方证实甲方与其发生聘用与被聘用关系,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4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2) 如果甲方在一年内没有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而是推荐给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它公司,甲方同样要支付费用给乙方,支付金额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13、 与推荐人员的联络
甲方一般不应与乙方推荐人员直接联络。所有与被推荐人员的联络均应通过乙方进行。
甲方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为尽量避免对候选人产生不利影响,原则上均应通过乙方进行,或事先和乙方探讨背景调查的时机和方式,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
14、 合同期限及更新
本合同期限有两种,双方可任选一种,本合同选择 a 类。
a,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甲方提供的所有职位,均遵照本合同条款。
b,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帐款全部结清日止为本合同有效期。此合同只针对单一职位。
15、 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16、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5条的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与乙方所推荐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自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上班日,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服务限制”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
4) 如乙方在3个月内未找到甲方满意的候选人,应提供联系过的候选人名单,分析报告,和甲方讨论未找到合适候选人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案。
17、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签约地点: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与销售的出口商及相关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商;
2、乙方是一家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
3、双方签署本合同时,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意思已完全清楚和理解,并清楚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意义。
为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短驳、内陆运输、租船定舱、委托空运、中转交接、仓储保管、报关报验和单证办理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服务方式和流程
1、甲方在产生货运需求时,向乙方发出询价,乙方根据甲方询价内容向甲方反馈船期和价格信息;
2、甲方选定船期后,向乙方发出《货物运输委托书》,《货物运输委托书》将载明该单业务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目的地、运输期限、运输方式、运费等相关事项,《货物运输委托书》应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人签署;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后,按照甲方要求进租船和订舱,并将租船和订舱结果和相关信息和单据反馈和交付给甲方;
4、甲方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进出口前的报关、报验、出口核销等事务;
5、乙方根据约定的船期安排集装箱车辆互甲方处或甲方指定位臵装车并负责在中国内陆期间的运输;
6、乙方将货物办理装船或装机,并办理完成进出口全部审批和备案手续;
7、甲方将海运费和空运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将货运提单正本及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等所需的相关单证交付甲方;
8、货物到达目的地完成交付后,甲方将货代佣金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运输方式
根据每一单货物的情况,由甲方确定每单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国际海运、国际空运中的一种或多种,海运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四条运输货物
运输货物为包括但不限于:
1、广播电视信号接收设备、其附属设备及其零部件等电子产品;
2、电子原材料器件;
3、生产设备;
4、其它可适运的货物。
第五条委托代办保险
如甲方委托运输的产品需办理保险,乙方按甲方实际指示的下列方式办理。
1、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不包括在运输费用内。
2、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包含在运输费用内。
3、由甲方办理保险。
第六条费用和结算方式
1、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由国际运输费、内陆运输费和货代佣金三部分组成。
2、运输费用是指由实际承运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收取的运费,包括:
海运费用:指整柜、拼箱进出口货物以海上运输方式产生的费用,以甲方向乙方询价后在收到《货物运输委托书》中确认的价格为准。以美金现汇结算,乙方开出以美金币值计价的海运费发票。
空运费用:指进出口货物以航空运输方式产生的费用,以甲方向乙方询价后在收到《货物运输委托书》中确认的价格为准。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空运费发票。
乙方在在完成租船订舱后装船前将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
3、内陆运输费是指由乙方提供的自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位臵至货运港期间的在中国内陆的运输费用。
内陆运输费按照实际货物的数量与运输距离计算运输费用,运费标准由双方每半年核定一次。
内陆运输费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运输费发票。
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将内陆运输费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15天内支付。
4、货代佣金是指除国际运输费和内陆运输费以外的其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仓储保管费、订舱费、单证费、安保费、THC、报关报检费、拖卡费、内装箱费、文件费、电放费等等。
每单货代佣金是《货物运输委托书》确认金额为准,佣金标准由双方每半年核定一次。
货代佣金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运输费发票。
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将货代佣金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15天内支付。
5、除以上费用外,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的义务,而不论乙方是否提供了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服务。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为保障本合同的遵守和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在承运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或延期时乙方就承担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2、履约保证金可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缴纳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第八条责任期间和货物风险的转移
1、乙方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承担。
2、自甲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乙方运输时,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乙方,自乙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后,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甲方或货物的收货人。
第九条资格与能力
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
第十条装卸、仓储和保管
1、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
2、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
3、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提货,并由甲方负责装车,乙方应清点装车货物及数量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记载相符,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不符、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单证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全部单证,除需甲方亲自办理的除外;
2、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不合规办理;
3、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
4、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经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5、乙方代办的全部单证应完整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变更或取消
1、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交付违约造成的对客户的赔偿,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择优选择贷代的权利;
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
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
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
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
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
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
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
乙方有核对装箱货物和数量信息的义务;
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
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
乙方有向按约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乙方有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和向承保人理赔的义务;
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的义务;
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索赔
1、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货物投保保险的,货物实际损失与理赔损失有差额的,乙方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2、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货物运输委托书和费用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篇4
甲方:
乙方:南京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下列条款,双方应遵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同志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到 参加 案(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但不受甲方意志的约束。
二、 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详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受理后若发现甲方伪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 本案为协商收费,按案件终结后甲方实际收到或得到补偿数额的20%交纳给乙方作为案件代理费。乙方必须按时参加(调解、诉讼、仲裁)活动,依法陈述案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 任何一方若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同意。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需按相关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代理费。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终结(指裁决、判决、调解及案外和解和撤销诉讼)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南京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 篇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会见犯罪嫌疑人; [20] 川兴所刑字第 号
□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
料
(三)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代理费: 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元,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其它方式: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1、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日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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