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汇编6篇】

时间:2023-11-22 13:34:17 合同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出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市办公楼

  电话:

  质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市路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12%(年息),借款期限自年1月28日至年1月27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100%)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亿元人民币(依据评估报告)。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捌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逾期违约金

  (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七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事项

  (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2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乙方持有标的公司gu,占标的公司总gu本的%。

  2.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元,总gu本gu。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2.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gu东之一。

  第五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签字。

  第八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3

  质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出质人(乙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鉴于甲方拟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借款服务,为此借款人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受托人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股权权利质押给甲方,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以及《融资服务合同》项下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股权权利质押作为担保。为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借款合同》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二、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合同》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借款人逾期而由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即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

  三、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四、当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及其附件。

  第二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在此为质权人的利益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

  一、出质人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合同。

  二、出质人已经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出质人未就部分或全部质押股权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但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利或质权允许的其他担保权利除外)。

  四、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五、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出质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六、出质人保证,已向质权人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七、出质人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出质人将立即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弥补,并且不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 质押标的

  出质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向质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第四条 担保范围

  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期限

  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第六条 批准和登记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公司(质押股权所属公司)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立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二、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交出资证明书或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以实现质权,不受还款期限的限制:

  一、出借人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二、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企业体制改变等导致甲方将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质押权人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一、与出质人进行协商并决定质押股权的价值,以该质押股权进行折价;

  二、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

  三、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受让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押股权;若有关主管机构同意,本条款同时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若有关主管机构另有要求,则出质人应按本条款的约定与质权人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三)乙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

  二、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宣布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依法处分质押股权;

  (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要求乙方按照承担担保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该条款约定的数额支付);

  (四)仅需通知,将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其他债权与甲方享有的质押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十条 出质人的赎回权

  在质权人实现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前,或者在质押股权的拍卖过程完成前,出质人可以质权人同意的方式和价格买回其质押的股权。

  第十一条 转让

  本合同应约束当事人及其各自继承人、经许可的受让人和被转让人,并对其有效,但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解释。

  二、各方就本合同所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为自然人时仅需签字)后,并在被担保人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在本合同签署前各方的信函来往、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优于本合同及其附件。

  二、本合同构成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独立的合同,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出质人也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另份作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用,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4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刘某某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质押股份:指刘某某持有的C公司之25%的股份;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C公司之25%的股份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C公司之25%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打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C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C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5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为确保 年 月 日当户(债务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物状况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第三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第四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质物占管

   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七条 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当金本金。

  第八条 特别约定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条 通知与通讯

  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条 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1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篇6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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