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加工合同13篇

时间:2023-12-15 13:15:30 合同

产品加工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严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8.甲方不得将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按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年民 终字第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年下半年未发生加工业务,该业务系、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 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产品加工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经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定量生产“”商标皮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以下合作协议,以此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皮鞋。

  2、向乙方提供“”皮鞋生产授权委托手续等相关法律文件。

  3、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皮鞋系列产品,由乙方提供款式(包括原材料),出具产品制造价格明细表,乙方提供材料给甲方确认,并在甲方外加工订货单上予以确定。

  4、负责为乙方提供加工产品的型号、数量、颜色、配码以及“”商标、鞋扣饰品、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

  5、甲方有权在生产过程中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对乙方生产的非合格产品有权拒绝验收。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委托的内容及要求完成加工事项。

  2、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原材料、数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超出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品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4、严格保障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如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甲方“”的产品、商标、饰品及包装品等资料的丢失或外漏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给甲方驻外管理人员送回扣,造成产品价格偏高,影响销售数量,造成甲方损失,一经查出,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甲方管理人员为了拿回扣,在工作上故意刁难的,乙方可直接向甲方领导投诉,投诉电话:

  三、交货时间:

  订单下达后,乙方应慎重审核订单内容,确认没有异议时,交货期为七天,如返单交货期为五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按签字回传后的交货期为准。如果没有回传交货期,确以默认。

  四、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以交付甲方入库合格签字为准。

  五、付款方式:

  订单生产完成,成品发货后,次月日为对帐日,日为结帐日,结款方式月结,一次性预留总额8%作为质量保证金。

  六、验收标准:

  乙方交付的加工产品由甲方负责验收,其外观按封样标准,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加工产品的面皮、里皮、鞋跟及颜色按样品进行验收,如加工产品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与样品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责任由乙方自负。

  七、返修时间:

  凡退回给乙方的返修码鞋,在乙方收到传真之日起两天内补到甲方仓库,如果超过四天还没有补货的,甲方有权将已验收的退回给乙方,如出现特殊情况必须于当天通知甲方。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商标、标识等专用物品影响乙方生产进度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下单后无故不收购产品,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国家标准生产,致使产品不合格或者引起不良后果的,或出现批量性不合脚的质量问题,甲方可拒收加工产品,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超过甲方订货单数量生产标有“”商标(包括装饰扣或包装物)的产品自行销售的,按超产自销售数量货值的一倍承担侵权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加工的产品出现贴装饰扣、内里标志与甲方的商标不符或错将其它品牌的装饰扣、内里标志用于甲方的产品上,则不论在任何条件下,根据鞋业品质部颁发的《处罚标准》执行处罚,并无条件的接受甲方退货。

  4、如产品在销出后三个月内出现断底、断面、断帮脚、掉漆、脱胶、松面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原值退还;如出现钉子导致在销售过程中扎伤消费者的,则视情况赔偿,每双处以罚款500-1000元不等,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对不合格的加工产品在处理前,必须及时拆除甲方提供的“”商标(含装饰扣包装物)标识交还甲方,或者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否则,甲方将以商标侵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面皮或者鞋底、品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的,甲方有权拒收所有加工产品。

  7、如因乙方生产进程延迟交货期,导致错过销售时机,而造成甲方库存积压的,则不予结算货款,直到货物售出或作退货处理。

  8、如乙方仿冒与甲方“”商标有关的文字图案、装饰扣、鞋盒和其他包装物品,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连续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效力。

  十二、双方共同遵循本协议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若协议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或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4

  甲方:荆门金英公司

  乙方:湖北威斯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xx年03月30日

  签订地点:湖北省荆门市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备注

  甩丝机轴承内座加工4套已收

  甩丝机轴承外座加工4套已收

  轴套8件已收

  喂入机起吊套18件已收6件

  35齿链轮27个总计9台

  41齿链轮9个总计9台

  升降机连接轴(含2轴套 )24根总计6台

  合计

  合计金额(大写):壹万伍仟柒佰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按照需方图纸要求生产、检验。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威斯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设备由需方自提。

  五、验收标准:供方按照图纸要求生产,按照技术协议验收。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其它违约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和技术协议传真件有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供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产品加工合同 篇5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加工卷材(下称货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通知生产:乙方根据自己生产需要分批次下订单,每次下单定做货物时乙方要提前天将货物规格、数量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

  二、货物单价:单价由双方根据交易时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商定后在订 货单与送货单中注明。

  三、货物质量:按照甲方企业标准执行。

  四、货款结算:

  1、双方每月日对帐一次,由甲方按乙方当月下达订单及乙方指定 送货地签收送货单据进行汇总,出具对帐单,乙方应积极配合核对,五日内必须完成对帐工作,对账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事先经过传真对帐,须在事后当面确认)。

  2、货款按月结算,当月货款在当月对账后付清。

  五、交货方式:

  1、甲方收到乙方生产通知后,在 天内组织生产并交货完毕,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公司仓库,乙方需派遣指定人员签收货物,送货单要明确收货数量、单价、总额等内容,送货单作为结算凭证。经双方协商可以改变交货地点及方式。

  2、交货地点由乙方指定,显示在每次订单中,指定收货人名单由乙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如需变更指定收货人,应提前将变更声明寄给甲方。

  六、货物包装:(略)

  七、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收货时应当对货物数量、质量、包装及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如无异议,由指定收货人签章确认;

  2、货物验收后 天为异议期,乙方如在质量异议期内不向甲方提出书 面异议,则视为货物应检查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本合同约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值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天或者乙方开具支票因乙方原因无法兑付,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加倍(即每天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通知单(订单)、送货单、乙方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农产品及蜜饯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农产品及蜜饯产品,加工数量、规格、标准、质量、交付时间、价格等事项,以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双方签订的本形式确定。

  第二条甲方责任:

  1、每次以订单合同形式委托乙方为甲方加工农产品及蜜饯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每次订单向乙方提供加工品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委托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不能向第三方透露。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提供。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按照甲方确定的规格、数量、质量、生产标准等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

  3、乙方验收甲方新到包装袋和礼盒及瓶罐等,因验收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应保证按时完成交货,如出现延迟交货乙方每日赔偿甲方此批订单总值的1%的违约金,并尽快完成订单,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6、制造材料交付乙方后,乙方应自费承担储存和保管,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应将各种原辅料损耗率控制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损耗超出正常损耗率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应给甲方人员提供监控生产过程的便利和协助。

  9、乙方不得将甲方包材、原料、印刷有甲方标识的物品用于为甲方加工之外的事项中。

  10、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不单方面拒绝甲方加工要求,为甲方加工生产所需的资质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资质和生产条件更改时及时告知甲方。

  11、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2、乙方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13、乙方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产品的安全、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乙方不得将该产品投向市场,销售权归甲方所有。

  15、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财产损失,应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方包材、印刷有甲方标识的物品和其他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物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付款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由甲乙双方商讨后以实际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第六条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实际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商讨后以实际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以实际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第九条实际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与本合同同等有效,如有重复和矛

  盾之处以另行实际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如遇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7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市签订

  甲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

  乙方: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

  2、成品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规格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型美元/个。

  2、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年期内不变。在此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支付条款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天给乙方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装运及交货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料件耗用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料件耗用率低于%,甲方将免费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仲裁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产品加工合同 篇8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订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用乙方原材料生产时,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价、扣款或退货处理。

  2、用甲方原材料生产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货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留存、外传和复制品技术资料。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订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订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订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订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订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订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给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订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订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订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订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订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订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 %( 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 %(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订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订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订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 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订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 %(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订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订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订作物的,乙方有权将订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订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

  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订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机器、设备等)。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订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订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订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签订日期:20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年 月 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9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上列价格为含包装费之成品含税价,从乙方至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一、 质量标准和资质要求

  1、 产品质量标准见经双方盖章的附件(一)。

  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其它国家获准乙方产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证件和条件。

  二、 订货和交货

  1、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书面下达生产订单。

  2、乙方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每一订单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为甲方定牌生产产品,并于甲方下达生产订单之日起天内生产完毕。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

  三、 委托加工产品的验收

  1、甲方派员在乙方工厂对委托加工产品进行初步验收。

  2、客户对产品所提异议,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若产品经判定为不符本合同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所交付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责任期限,应以该产品自甲方出卖给第三方之日起算 年。出卖之日以甲方开具发票之日为准。

  四、 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 □承兑汇票 2、付款条件

  □收货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 付款期限:□短期( )天□月结30天 □月结60天 □月结90天

  3、若为人民币结算,为了保证甲方验收记帐和按时付款,乙方在送货同时或后7个工作日天内,须向甲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可将付款日期顺延一个月,并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五、 产品的包装

  1、产品采用甲方指定的包装予以包装。

  2、甲方提供包装设计图稿和要求,乙方负责制作。

  六、 知识产权的保护

  1、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 ”注册商标标识,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品牌和商标。

  2、未经甲方特别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委托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流向第三方或市场。

  3、双方应对委托加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全部责任。 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关于安全、健康和环保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有关要求。

  七、 违约责任

  1、因委托加工产品遭甲方客户的质量投诉,应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或由甲方代理乙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客户质量投诉经甲乙双方确认为乙方生产造成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施工费等各项依法可获得的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应按逾期交货款额的日千分之八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逾期交货达15天,视为乙方履行订单不能。

  4、乙方履行订单不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乙方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应负责更换。由于更换而造成甲方逾期交货给第三人的,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一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约定,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八、 其它

  九、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若期满双方有意继

  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十、 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10

  立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就原物料及成品委托承揽加工事项,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下,以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组成及内容

  本合同规范由乙方供料并委托甲方承揽加工后,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乙方之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甲方确认之乙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同期限

  本合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合约到期前日甲乙双方得就本合约之内容重新检视,检视无意见则本合约自动续约年,甲乙双方并得协议无条件期前终止。

  第三章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委托加工原物料、成品等所涉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注明于发票/采购单。

  加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应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付款采每月结算形式并在乙方采购单及甲方发票上注明,亦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四章质量要求及运输方式

  各类物料及加工制成品质量标准按经甲方确认之乙方采购单、式样书、图纸、规格之约定,就有关标准之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同意始生效力。

  乙方供料及甲方就加工制成品之发货(以下简称“发货方”)应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对于乙方供料,由甲方位于厂房,按经双方确认之乙方采购单所列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的,应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调换或补齐;属于多发、错运物料或加工制成品,收货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日内通知发货方;收货方对发货方加工制成品之质量或性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加工制成品后日内提出异议,发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完成返修,收货方逾期提出以上异议的,发货方不承担物料质量、数量、规格、型号不合格的责任。

  发货方应确保其供料或加工制成品包装牢固,并保障运输过程安全。

  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乙方对甲方供料及甲方对乙方运送加工制成品之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第五章加工贸易手册、原物料进口及成品出口报关

  加工贸易手册由甲方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填报,但因乙方向甲方提供资料性文件与实际进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导致甲方在料件进口报关或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产生一切支出费用损失,由乙方全数承担。

  第六章成品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将加工制成品送达双方约定交付地后,乙方应于三日内验收,倘甲方未于此约定期间内接乙方验收结果之通知,即于送达后第四日起视为加工制成品已通过验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质量交付加工制成品,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

  甲方交付加工制成品数量少于约定,应当照数补齐。

  加工制成品交期按乙方物料备齐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间而确定,加工期间甲方预期未能如期交货时,应立即附具理由及计划交货日期提交乙方,双方重新约定新交期。

  由于甲方保管不善致使乙方之供料、包材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于发出采购单后变更供料或委托加工制成品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因相关变更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作出赔偿。

  乙方未按约定期间和要求向甲方交付原物料、技术资料、式样书、图纸、规格、包材等,经甲方同意顺延交期,并应当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乙方超过约定日期支付加工费,应当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息率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法和期限对甲方加工制成品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成品不符合要求而未按约定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甲方对其加工制成品质量、数量不负责任。

  对于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主动汇给守约方,违者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物料、加工制成品或扣付加工费充抵。

  第八章合同解除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于该原因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九章知识产权保护及守秘义务

  双方应信守职业道德,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于业务过程中知悉对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技术、商业秘密及其它各类信息,泄露于包括对方员工在内之任何第三人,违者守约方保留一切法律追诉权利。

  第十章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客户)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纸基产品的生产制作订立如下合同:

  一、加工产品清单

  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总价交货期

  合计金额:人民币

  二、付款方式

  甲方首付货款金额的`共计:元。本市客户余款在送货时全部结清,外地客户须款到后才可发货。

  三、制作方式

  1、甲方首先将图案色标等相关资料及预付金在合同订立时一并交付乙方,乙方进行设计制作后打出墨稿样,经甲方确认无误并签字定稿。

  2、制作期限:以签字定稿之日起天交付全部货物,全部货款须在货物交付时全部结清。

  四、质量标准

  1、因印刷工艺性特殊性,印刷颜色允许有一定偏差。

  2、因印刷纸业特殊性,最终送货时可能会出现实数量与定货数量±5‰的实数误差。

  五、验收方式

  抽样检查。

  六、运输方式

  市内统一免费送货,外埠长途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以代替发货。

  七、其它

  1、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合格产品或者通过商议解决。

  2、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影响供货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生产的产品在甲方未付款前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不论乙方生产的货物存放在乙方库房或甲方库房。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时,应付与乙方相应的货款,因甲方原因拖欠货款,甲方应每日付与乙方总货款的滞纳金。

  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仲裁机构追究违约方责任。

  6、此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12

  加工厂家: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厂家: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厂家委托加工厂家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加工厂家原料完成工作的),加工厂家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委托厂家检验。加工厂家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加工质量时,委托厂家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委托厂家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委托厂家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加工厂家对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委托厂家调换或补齐。加工厂家对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价款或酬金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加工费用为 元/吨产品,所使用加工厂家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的价格为 元/吨。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由委托厂家主导,双方的技术人员共同制定验收标准。

  2.委托厂家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加工厂家所完成的工作。

  3.当事人双方对加工的产品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加工产品的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加工产品,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以加工厂家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加工厂家在发出提取加工产品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委托厂家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六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厂家提供包装,如临时需加工厂家提供包装,则需要双方事先协商,并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代加工费用和硫酸二甲酯费用,当月月底结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加工厂家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产品或完成工作,委托厂家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委托厂家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加工厂家赔偿。

  二、交付加工产品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委托厂家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委托厂家不再需要的,加工厂家应赔偿委托厂家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加工产品,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委托厂家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加工厂家应当偿付委托厂家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加工产品毁损、灭失的,由加工厂家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加工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委托厂家偿付违约金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委托厂家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委托厂家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委托厂家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委托厂家的违约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加工产品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加工厂家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委托厂家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加工产品的,加工厂家有权将加工产品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委托厂家;变卖加工产品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委托厂家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加工产品不能变卖,应当赔偿加工厂家的损失。

  二、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加工厂家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产品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加工厂家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厂家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委托厂家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加工厂家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

  代加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厂家和加工厂家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委托厂家:

  代表人:

  年月日

  加工厂家:

  代表人:

  年月日

产品加工合同 篇13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鉴于甲、乙双方都有经营代加工公司的.意向,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以经营代加工为主的公司,名称为,为顾客代加工产品。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二、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元,占股70%;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股30%。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三、合作分工

  甲方任公司总经理,乙方任公司副总经理。甲方负责公司内部的经营,乙方负责客户的维护。

  四、盈余分配

  甲、乙双方确定公司的盈余按股分成。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

  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五、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作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七、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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