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范文3篇(新版租房合同范本)

时间:2024-01-13 09:41:00 合同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租房合同范文3篇(新版租房合同范本),供大家赏析。

租房合同范文3篇(新版租房合同范本)

租房合同范文1

  每年春节过后都是房屋租赁市场的黄金季。记者从几家中介公司了解到,今年春节后,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返城人流的增加,省会房屋租赁市场成交量一路走高。为此,记者采访了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刘恰法官,结合该院近年审理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谈谈在房屋租赁环节最容易发生的几类纠纷,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才能防止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事件一 出租房屋墙面被涂鸦房主不退押金起争执

  高鹏是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城中村居民,20xx年,由于自家房屋拆迁,他带着老婆和上幼儿园的儿子暂时到外面租房居住。20xx年3月,高鹏与房主老张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高鹏承租老张的房屋,房租押一付三。租期届满之时,双方却因1800元的押金产生了激烈的争吵。

  老张称其向高鹏交房时房屋的墙壁是新粉刷的,而高鹏退房时,墙壁已经被弄脏,有一处墙壁甚至还留有高鹏儿子的涂鸦,卧室的门框和木制地板也被损坏。老张认为,高鹏应该负责重新粉刷墙壁,修缮门框和地板,相应费用应从押金中扣除。这样算下来,老张不但不用给高鹏退押金,高鹏还应另行赔偿老张的损失。

  高鹏却说,老张的房子常年对外出租,墙壁本来就是脏的,门框和地板都已老旧磨损,且其在租赁期间曾向老张报修,老张并未理会。因此,押金应该全额退还。双方争执不下,只得诉至法院,老张的证据只有高鹏退房时的房屋照片,照片显示墙壁上有勾画痕迹,卧室的门框有一处显示剥落,木制地板有边角翘起。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老张无法证明其将房屋交给高鹏一家时墙壁是新粉刷的,此外,老张也无法证明门框和地板是高鹏用坏的,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老张退还高鹏押金1000元。

  法官提示:租期结束后经常出现出租人以未见到全部水电费票据、房屋污损、设备损坏等事由拒退押金。面对房屋租赁的第一个风险点,建议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对特殊的房屋状况应进行明确的标记,如房主可以对出租时的房屋进行录像或拍照留证,也可在合同附件中的设施设备清单中,标明墙壁是否新刷,设备是否新购或是否存在较大噪音等情况,如果较难描述的也可以打印出照片,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退房时无据可查,难以确认责任范围。

  ■事件二 未经房主同意转租房发生纠纷损失难避免

  今年24岁的薛青大学毕业后,在石家庄某旅行社找了份工作。为了上班方便,20xx年7月,薛青通过网上租房信息与陈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承租陈女士位于建国小区的房屋。薛青没想到,其刚住了两个月,就被房主刘先生找上门来。刘先生拿出房产证称,自己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陈女士是承租了自己的房子后将房子转租给薛青的。刘先生称,其与陈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不能转租,所以要求薛青搬家。薛青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租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刘先生与陈女士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租,如果陈女士擅自转租,且并未取得房主刘先生同意或追认,刘先生可单方解除与陈女士的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薛青腾房。因此,一旦房东对转租提出异议,次承租人将无法继续使用其所租房屋。

  薛青可以要求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薛青需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此外,薛青如果是在明知陈女士不具备转租权限的情况下仍选择与其签订租房协议,也应自行负担部分损失。为此,法院只判决陈女士退还薛青的剩余租金,因薛青无法证实其经济损失,法院对其要求的赔偿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租户若需租赁他人转租的房屋,应查明转租人权限,并应及时取得出租人的认可,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事件三 以“安全隐患”为由解约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20xx年9月,赵先生将自己位于红旗大街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出租给了在某银行上班的两个女孩李敏和崔丽。由于该小区是老旧住宅小区,加之物业管理缺失,小区盗窃案频发。赵先生的房子在二楼,窗户外没有安装防盗网。入住一个多月后,两个女孩表示,租住环境有安全隐患,住不下去,要求退房。赵先生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违约责任应当由租客承担。因此,二人预交的1000元押金应不予退还。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法官提示: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所谓的“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发生的入室盗窃,而非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二楼的房屋必须安装防盗网。在房屋门窗等设施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房东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租户要提前终止合同,如租房合同中约定了房租或押金等不退还作为违约责任,则房东有权依据合同予以扣留;如果没有该种约定,则房东扣留房租无法律依据。

租房合同范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面积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居住/办公)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每月人民币____元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为头付款且每____支付一次;自合同生效日起,每____个月为一期;第一期及保证金(见合同第五条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以后每期租金在该期开始前一个月支付,也可提前支付。

  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下一期的租金,甲方视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就行处理。

  当月租赁时间未满____天时按半个月计算;超过____天时按______个整月计算。

  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保证金金额为: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价的调整

  (一)如遇到周边房租发生调整时,则甲方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二)甲方在调整房租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对于房租的调整,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___天之内退房。

  第七条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校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______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一)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费用,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就行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

  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或所在小区内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

  (二)甲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转租及续租

  (一)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保证金。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让交接,水、电、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欲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五)乙方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___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该房屋,乙方有权收回已交付租金及保证金。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一)开始租赁时的水、电、燃气等表状况:

  (1)水表:____度;(2)电表:____度;(3)燃气表:____度;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加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

  (二)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1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房合同范文3

  问:我和中介签了房屋租赁合同,起租日是6月1日一直租到明年4月1日一共十个月,我交了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交了压一付三的房租。但是我没到6月1日,并且没拿到钥匙呢(当时中介说上一任租客还没还钥匙要等几天),由于个人原因不想租了,请问需要交纳违约金么?租赁合同里没有提到这种情况。如果交违约金的话,中介费可以退么?压一付三的压一是不是也不能退了?我看合同上写双方签字并交付钥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们并没有给我钥匙,是不是可以利用这个空子?违约金合同里并没有说交多少,怎么办?我看合同上写双方签字并交付钥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们并没有给我钥匙,是不是可以利用这个空子?违约金合同里并没有说交多少,怎么办?中介会不会说我耽误房东租房子了为由,让我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如何计算?没到起租日,因该是更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的,更何况我都没进那屋子,也不可能住坏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和中介协商退全款啊,我知道中介费不退。中介费我没想退,我知道退不了。押金租金我想全退,但是我怕中介管我要违约金,按您说的,我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吧?

  答: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签订,生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缴纳的租金、押金等可以要求退还,但你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至于中介费,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继续承租的,中介费一般不退。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和起租日没有关系,无论是否到起租日,也无论是否入住,你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不生效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但这只是理论知识而已,我估计中介不会和你谈这些的。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以对方实际经济损失为限,没有经济损失的不需要赔偿。

  只能要求直接经济损失,你说的是可预期利息,法律不支持。

  中介费退不了是肯定的了,你现在直接要求退还押金和租金是可以的,对方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你的描述,不需要缴纳,对方不退你去起诉吧。

  延伸阅读:

  合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 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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