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

时间:2024-12-28 22:59:48 合同

  【导语】本文是热心网友“t2406”收集的解除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

解除买卖合同

  徐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来被告知该房产已出让给第三方胡某。通过调查得知,该公司总经理钱某见到该楼盘每平米房价上涨超出1300元,便利用职务便利将房产转卖给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发觉之前将房产交付给胡某应用并办理了房产证。徐女士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但均未得到结果。她现在该如何处理?

  对于徐女士的纠纷,我觉得能通过两种形式处理:第一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向法院申请确定房地产公司与胡某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和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是依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消除徐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及付款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承担责任。

  与徐女士相似的购房纠纷在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该《解释》不仅对上述两种状况要求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外,仍在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条中列出了此外十种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消或解除的具体情况。我将根据该解释的内容,对这十种状况作简单介绍,希望能为广大的购房者给予帮助。

  1. 假如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未告知买受人房子已抵押给第三方,造成买受人难以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

  2.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事实或提供虚假许可证明,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

  3.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规定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

  4.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子已售卖给第三方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国家担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赔偿损失。

  在相关四种情况下,买受人还能够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承担责任。

  5. 假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投入使用,或房屋交付应用后经检查发现主体结构品质的确不过关,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6. 假如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作居住应用,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 假如出卖人交付的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不符,且偏差平方根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退还购房款并付利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假如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子,在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超过一年,而因为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0. 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法支付,但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状况无法签署担保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及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解释》的突出特点在于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规定的12种合同无效、撤消、解除的具体情形针对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其法院对有关纠纷的及时、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消除及撤消,除了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外,还能够参照我国担保法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应局限于《解释》中的这12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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