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网友“uflt6”整理的医疗会诊管理制度(共8篇),欢迎参阅。
会诊制度 篇1
一、会诊范围
凡遇到以下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会诊。
(一)患者入院七日后仍未确定诊断者,必须在三日内组织科内或院内会诊。
(二)患者住院两周后治疗效果不显著并逐渐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报告的患者,诊断治疗尚不明确者。
(四)凡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技术水平难以胜任的手术。
(五)患者有严重的并发症及多脏器损害。
(六)对患者实施新开展的技术项目、技术操作。
(七)患者及家属对诊断、治疗过程提出异议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干部、老红军、海外侨胞、外籍)。
二、会诊形式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医务人员集体会诊。
(二)科间会诊:门诊由接诊患者的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由病员直接到有关科室会诊。如遇不宜搬动的病员,应由接诊医师将会诊医师请到本科会诊或作相应辅助检查。
疗区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签字。应邀医师要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写明会诊意见、会诊时间、会诊医师所在科室,并签名盖章。不准口头会诊。
(三)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请医务部参加。
(四)医师外出会诊(执业)及外聘专家来院会诊。
(五)急会诊:申请科室要在会诊单上标明“急”字,应邀科室应随叫随到。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
三、会诊要求
(一)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急会诊的要求
2、会诊医生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或值班期间疗区患者病情不允许离开时,应立即请示上级医生或科主任,上级医生及科主任应尽快妥善处理会诊事宜。值班医生应邀会诊,必须向护士及相关专业疗区的值班医生说明去向。
3、会诊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详细汇报病史,明确提出会诊应解决的问题,做好会诊记录,科主任要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4、凡提出会诊的科室,会诊前必须事先做出书面摘要报送医务部,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组织,经治医生认真做好记录,医务部做好备案。
(二)医师外出会诊(执业)的要求
1、医师外出会诊(执业)为其它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未经医院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正、副高级职称),外出会诊(执业)、调休、事假一天需请示报告,经医务部准假方可;一周内超过两次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医务部备案。
3、会诊医师要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外出会诊(执业)。双休日、节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医务部登记批准。
4、医院批准医师接受会诊后,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法律、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在外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7、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要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情况报告院医务部。医院将建立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8、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简要病情、邀请医师的专业、职称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遇紧急情况用电话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9、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要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6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节假日出外会诊的,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8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
(三)外聘专家来院会诊的要求
1、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愿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院会诊时,经治科室要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申请外院会诊的科室,应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聘请外院专家会诊审批单”及“邀请函”,经医务部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医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有关事宜。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采用远程会诊。
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一切费用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邀请的,费用由患者承担。
门诊管理制度 篇2
1、调剂人员要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不得私自挪用或随意外借,更不得无凭证给药。严格按现行的医疗保险等制度配方。
2、调剂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操作规程及检查校对工作,认真保证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工作时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3、认真执行处方查对制度,审核无误后,将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有错误应及时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按有关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调配,不得估量取药;急诊处方和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5、发药时应耐心向取药者说明药品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对发出的药品确需调整用药的,仅限于有效期内的注射剂和原包装的药品,其药品名称及含量规格清楚、内外包装及批号相符。
6、各类药品应定位限量、分类保管。定期检查药品防止变质、过期失效。定期会同有关科室检查小药柜的管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解决。
7、调剂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要及时请假,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室内禁止吸烟、喧哗、会客等,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由值班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及有关事务,并建立值班交接登记制度。
8、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搞好交接班制度。定期进行防火设备检查,掌握防火常识以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篇3
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状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个性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状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状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根据状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
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
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个性紧急会诊务必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
(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
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会诊制度 篇4
一、门诊病人会诊
应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首诊医生完成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书写较详细的门诊病历和初步诊断后,提出会诊要求。应邀科室的会诊医生在复习病史及有关检查资料后,提出会诊意见,完成对病员的诊疗和处理。严禁推委病人。
二、住院病人的院内会诊
1、凡遇疑难复杂病例,怀疑病人病情与其它专科疾病有关,均应及时申请会诊,并按要求填写会诊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诊疗情况医学|教育网整理,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等。
2、科内会诊:由主诊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同意、签字后送出。应邀医师应在48小时内完成,并完成会诊记录。如需作专科检查且一般情况许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员陪同至该专科会诊。如系点名会诊,邀请人应事先与受邀请医师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4、急会诊:会诊单上应注明“急”和申请会诊具体时间。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受邀请科室(医师),必须在接通知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医学|教育网整理。指定医师不在时,由该科在岗的高年资医师立即前往,同时向科主任汇报。会诊中如遇诊疗难题,应逐级向上汇报以便及时解决。
5、院内大会诊:疑难病例或病情危重、复杂涉及多个学科,可申请全院大会诊。由主诊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人员等。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院质控室相关专家参加,重大会诊由医务处参加并主持,必要时请院长参加或主持。会诊内容应在病程录中有记录。
三、院间会诊制度
1、邀请外院会诊:凡本院一时难以诊治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家属要求外院会诊的病例,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医务处审批登记加盖公章,必要时报分管院长批准。医务处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发出会诊邀请,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也可在审批后由科室直接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邀请会诊前,经治医师应向患方讲明会诊方式、人员、时间、费用等,并在医患沟通记录上专门记录、签字医学|教育网整理。会诊由申请会诊的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会诊后需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的,应按规定报医务处进行审批。邀请外院会诊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邀请院外人员来院会诊。
2、外出会诊:各科室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遇外院病人需我院会诊者,可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由申请会诊的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处(总值班)同意并登记后外出会诊。外出会诊人员除对方指定外,应由科主任、医务处或总值班安排,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接受电话邀请时,可在会诊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诊邀请函送交医务处存档。外出会诊人员代为缴纳会诊费者,应在会诊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至医务处缴纳。已发生医疗纠纷或有医疗纠纷苗头的病人须带回医院进一步诊治的,须提前向医务处报告。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和借外出会诊之机,向病人索要财物医学|教育网整理。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引发的不良后果和医疗纠纷均由外出会诊者本人承担,有关部门并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其它
1、各科室每月排班时,应在排班表中明确院内会诊、备班人员,保证会诊工作有序进行。
2、院内会诊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担任。轮转、进修医师不得单独进行会诊,否则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指派其会诊人员及科主任承担。
3、会诊医师在会诊中遇到困难时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指导。
4、科内、院内或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应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详细介绍病史和诊治经过。会诊中应认真听取意见,详细记录。会诊主持人要认真总结会诊意见并组织实施。院内大会诊或院外会诊记录要求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医疗管理制度 篇5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病历书写规范》、《重庆市病案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患者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区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医院医疗核心管理制度 篇6
一、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各科确定一名主治医师以上业务人员协助科主任负责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应派有经验的医师和护士参加门诊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三、对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上门诊解决疑难病例,每人每周一般不少于两个半天。
五、对病人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照门诊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六、门诊检验、特检科室所做各种检查,必须准确、及时。
七、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对高烧患者、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年患者,应当优先安排诊治。
八、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纳病员住院治疗。
九、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十、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十一、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有饮水设施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栏。
十二、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合理的检查和治疗方法、避免过度医疗和大处方发生,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十三、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原地治疗时,要提出书面诊治意见。
十四、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五、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部、护理部和门诊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院、科规章制度,遵守岗位职责。人员调换时,科室应与医务部、护理部和门诊部共同确定名单并公示。
十六、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网络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方式,指导患者预约就诊,减少候诊时间,方便患者就医。
十七、根据季节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专业的传染病门诊。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篇7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管理。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录由卫生部制定,需要经卫生部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四、我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五、各科室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六、在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我院实施。
七、各科室在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九、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白话文§ 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诊所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度 篇8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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